中建七局二公司芜湖南站科技园项目水泥采购
招标单位 | 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地区 | 安徽芜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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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 项目编号 | cscec2024030400001488222 | |
中标金额 | 发布时间 | 2024-03-07 | |
项目分类 | 中标候选人 | 行业分类 | 房建,市政,水泥 |
相关产品 | 砌筑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
招标编号: cscec2024030400001488222
报名截止: 2024-03-12 14:30:00
中建七局二公司安徽分公司
编号:Cscec7bhdah-2024FG-08
芜湖南站科技园项目
水泥采购
招
标
文
件
招标单位: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招标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秋葵路5号(普天电G座)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3楼(采购部)
目 录
1、目 录
2、投 标 函
6、工程报价书 5
7、其他评分相关证明资料 17
第三章 合同示范文本 18
第一章 投标须知
1、招标须知前附表
1.1项目基本情况 附表一
序号 | 名 称 | 说明与要求 |
1 | 工程名称 | 芜湖南站科技园项目 |
2 | 工程地点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南昌路以北,天子港水系以南,济南路以西,天子港路以东 |
3 | 工程概况 | 本工程位于安徽省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总建筑面积18.05万m2,。 |
4 | 招标范围 | 本次招标的范围是芜湖南站科技园项目工程总包合同范围内,工程设计图及变更洽商所要求的水泥采购,具体工程量以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为准。 |
5 | 采购模式 | ■采购 □租赁 |
6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
7 | 进场安排 | 1、本项目拟采购 1 家单位; 2、供应周期(暂定,实际参照落地合同约定)2024年4月21日~2027年10月20日。 |
8 | 招标文件发布方式 | 通过“云筑网”(https://www.yzw.cn/)进行发放发布电子版 |
9 | 云筑网招标编号 | cscec2024030400001488222 |
10 | 招标文件发布时间 | 以“云筑网”发布时间为准 |
11 | 投标截止时间 | 以“云筑网”发布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
12 | 开标时间 | 以“云筑网”发布的开标时间为准,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
13 | 投标方式 | 1.网络投标:按照“云筑网”平台相关要求填报 2.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为电子标(签字、盖章),不收取纸质标书,逾期未上传的视为弃标。 |
14 | 开标地点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秋葵路5号(普天合电G座)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3楼会议室 |
15 | 评标原则 | 合理低价原则,对明显低于成本的投标单位直接“废标” |
16 | 投标币种 | 人民币 |
17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招标项目联系人:田华荣 联系电话:15171888765 招标单位联系人:郭兴年 联系电话:13866661372 |
18 | 增值税 | 本项目计税方法为: 一般计税法 增值税税票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 |
19 | 投标费用 |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其全部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
20 | 投标单位是否到现场 | □是 ■否 |
21 | 备注 |
2、投标人须知
2.1招标人不保证一定要接受最低的标价中标,亦不会解释选择或否定任何标价的原因,以相对合理的条件选择中标单位。
2.2招标人对投标人近期工程业绩进行考察时,投标人应提供便利条件。
2.3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即视为对本招标文件的完全理解和接受,中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授予合同完全接受,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4此招标文件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签定合同的重要依据,与中标单位的中标书同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投标单位予以重视。
2.5投标单位在参加本工程现场开标活动中,必须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不得委派其他人员参加,若有发现均按废标处理。
2.6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本工程的招标各项活动。
2.7投标人需确认本企业已经在“云筑电商平台”(网址:www.yzw.cn)进行
注册并通过审核,用于投标的账号与报名的账号一致,拥有唯一的用户名和密码,
投标人不能重复注册,投标账号留取的联系电话确认无误,操作如有问题,请投
标人与云筑电商客服联系(联系电话:4006-818-555)。
2.8投标人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云筑电商平台”,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密码
修改、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维护与确认工作。
2.9按照本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节点要求,登录“云筑电商平台”进行网上投
标文件的提报。
2.10澄清、调价通知、中标通知等均按照云筑网预留联系人联系方式由云筑网系统推送信息,请投标人注意预留信息的准确性,招标人不再通过其他方式发送相关信息。若调价过程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价,视为投标人报价维持上一轮价格。
2.1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未及时对企业信息、产品信息
维护与确认,或者未及时进行网上报价等,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文件的编制顺序
3.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2投标的语言: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采用中文语言及文字;
3.3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4投标文件
4、开标及评标要求
4.1开标
4.1.1会场纪律:招标方所有参会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必须将手机设置为静音,并交放会议桌上,无故不得擅自离开会场。
4.1.2初步评审
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先对以下情况进行初审,然后再根据初审结果决定是否进入下一轮评标。
符合性审查主要内容:
(1)标书:投标文件应加盖企业印章,签字齐全,投标文件格式符合要求并上传云筑网;
(2)资质:投标单位应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应通过年检等;
(3)人员:授权委托人、委托书符合要求;
(4)报价:云筑网清单报价应与上传的标书报价一致;报价范围应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内容(包含税费、管理费、风险费用等所有范围);不应出现不平衡报价。
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按废标处理。
4.2评标
4.2.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名,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根据投标单位以往项目履约情况确定。
4.2.2实质性评标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条款 | 评分因素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
1 | 投标报价得分(占综合得分70%) | 投标报价 | 100分 | 1.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之后的投标单位报价进行评分; 2.计算基准价。基准价=参与评标供应商的最低总报价(供应商总报价=所有商品的报价*招标数量之和); 3.计算供应商报价分。报价分={1-【(供应商总报价-基准价)/|基准价|】}*标准分。 |
2 | 其他评分标准(占综合得分30%) | 1. 企业 荣誉 | 20分 | 上一年度,获得中建股份层级“十大战略、优秀、明星”等荣誉的供应商得20分;工程局层级的加15分;工程局子企业层级加10分;分支机构层级加5分。同时满足按照高值、不叠加计算。 |
2.“工抵房”参与度 | 70分 | 按照近三年参加公司工抵房金额计算,工抵房金额(存量资产)在100万以内得10分,每增加50万元增加4分(不足50万不计,50-99万按照4分计算,以此类推)。工抵房金额(其他资产)在300万以内得6分,每增加100万元增加2分(不足100万不计,100-199万按照2分计算,以此类推)。可叠加计算,最高不超70分。 | ||
3.获得过“绿色低碳”认证 | 10分 | 获得过政府部门、建筑行业协会等认证的“绿色低碳、绿色供应链”等认证的,加10分。 | ||
备注:1、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近三年相关荣誉以荣誉证书颁发时间为准。近三年工抵房以《实物资产抵债协议》金额为准。 3、投标单位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如有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在云筑网上做标记“不良记录”处理。 |
第一步:通过竞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之后的投标单位按照首轮经综合评审后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并依据首轮竞价名次初步拟定前1名为中标候选人,排名前2名的单位入围调价环节。
第二步:根据调价结果,确定合理“中标价”
由招标评标小组组织入围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价,确定拟中标价。
第三步:定标
中标候选人对招标单位确定的拟定中标价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即按放弃中标处理,由其他入围单位按首轮报价排名先后进行中标价确认,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其他特殊情况由招标小组讨论决定。
本次评标结果将在“云筑网”平台进行公示。
5、供货数量的确认,付款方式及支付比例
5.1工程结算:
分供人于每月20日前向承包人报送中间结算申请(须加盖分供人公章),随附中间结算申请书、中间结算计价表等支撑性材料,承包人按内部流程和规定审核,并由分供人负责将每次审核后的结算数据上传录入云筑网。经承包人审核确认的中间结算仅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审批完毕后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支付。
分供人按本合同约定履约完毕后一个月内,向承包人提供书面的最终结算申请书,并随附相关支撑性材料,最终结算在分供人申报后由承包人根据内部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承包人审批完毕后出具结算定案表,该定案表在承包人、分供人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最终结算支付依据。
若分供人逾期申报结算资料、申报结算资料不符合约定,或拒不配合承包人办理最终结算,经承包人催告后10日内仍未申报或改正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并将结算结果书面通知分供人,分供人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分供人认可该结算结果。
分供人上报最终结算时,应真实可靠,不得高估冒算。分包分供人报送的最终结算,若合同内工程量审减率超过3%及以上,给予合同内审减额10%的处罚。
5.2
■5.2.1按月支付
承包人按月进行货款支付,在收到分供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次月25日前向分供方支付已结算确认金额的70%(每年6月、12月不付款),供货完成办理完最终结算且定案后付至90%,余款在12个月内无息付清。
资产抵债不占用供应商正常付款空间,供应商已结工程量的90%扣除正常支付比例后,若能覆盖抵债资产金额,则可根据抵债资产金额提高相应比例(上限为9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资产抵债,完成资产抵债后,后续完成工作量恢复正常支付比例。
5.3 支付方式
承包人可以使用银行转账、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保理、抵房等多种方式支付款项。其中,合同金额的10%通过抵阜阳祥源房产方式支付,月度付款内可随时办理抵房手续,且不占用合同内应付款。如采用商票或保理付款,贴息费及相关手续费用由分供人承担。
5.4发票规定:
分供人须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限及时提供符合工程所在地税务机构认可的与当期分供结算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否则承包人将拒付,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由分供人承担,并另行向承包人承担违约票面金额30%的违约金。
6、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有以下违规与欺诈行为的,招标人有权宣布其投标为废标或中标无效,存在以下(2)、(6)、(7)条行为的,部分或者全部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性质严重的,列入公司的供应商黑名单名录或者在云筑网上标记不良记录。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向招标人或评标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5)干扰、影响评标工作的;
(6)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单位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单位
提出附加条件的;
(7)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8)中标人存在违法、违规及欺诈行为,被招标单位取消中标资格的。
(9)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过回标截止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回标造成
流标次数超过三次的。
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
芜湖南站科技园项目
水泥采购
投标文件
投标人:(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企业资格证书
1、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
五、投标报价书
六、其他评分相关证明资料
附件1:
投 标 函
致: 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1、在研究了贵公司芜湖南站科技园项目水泥采购 招标文件后(招标文件编号:Cscec7bhdah-2024FG-08),我公司愿意并按该文件的全部内容与要求参加投标,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我公司报价人民币(暂定总价): 元(明细见报价书);在上述价格的约束下,我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规范和技术文件及合同条件的要求承接上述工程材料、设备供应或租赁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及其费用。
2、我公司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真实的和准确的,同时我公司在生产的和将要提供给招标人的物资,均不涉及第三方主张的任何权力,同时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任何抵触,也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及诉讼。
3、报价除另有约定外,任何情况均不得调整并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确的条件认真履行合同的责任与义务,确保物资的供应和质量,按时供应招标范围内的物资。
4、我公司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件与约定。
5、本招标文件及我公司的投标文件均为合同的附件之一,与双方签订供应合同中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6、我公司郑重承诺:投标过程中,不存在挂靠等违法投标行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如果发生有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贵公司、建设单位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视为我公司根本性违约,我公司自愿按照中标价的百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直接从中间结算价款或最终结算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我公司不持异议。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姓名)系 (投标人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我公司的名义参加芜湖南站科技园项目水泥采购 (招标文件编号: Cscec7bhdah-2024FG-08)的投标及合同签署活动。该委托代理人在投标、合同谈判、签约过程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委托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均予以承认。特此授权委托证明!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定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4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略)
附件5:
水泥采购报价书
招标项目名称:芜湖南站科技园项目 投标货币:元
序号 | 名称 | 规格/ 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暂定) | 不含税 单价 | 税率 (%) | 含税综合 单价 | 含税合价 | 报价对应 品牌 | 备注 |
1 | 砌筑水泥 | P.S.A 32.5(袋装) | 吨 | 500 | 投标报价按照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芜湖市2024年第1期信息价中砌筑水泥(M 32.5)不含税单价260.19元/吨为基准价下浮 %或上浮 % | |||||
2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P.O 42.5(袋装) | 吨 | 500 | 投标报价按照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芜湖市2024年第1期信息价中普通硅酸盐水泥(P.O 42.5 袋装)不含税单价369.05元/吨为基准价下浮 %或 上浮 % | |||||
3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P.O 42.5(散装) | 吨 | 24000 | 标报价按照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芜湖市2024年第1期信息价中普通硅酸盐水泥(P.O 42.5 散装)不含税单价350.46元/吨为基准价下浮 %或 上浮 % | |||||
合计 | ¥: (大写:) | |||||||||
备注:1、水泥品牌:海螺、南方、盾石、华润。 2、实际结算以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供货当月芜湖市信息价中对应同品种、同规格水泥不含税信息价为基价同比浮动。 3、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成本、利润、保险、税金等,以及招标文件明示或隐含的风险责任和义务。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表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 4、投标报价表中所列数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供货商按规定的标准进行供货及运输和更换不合格品的责任。 5、付款条件:承包人按月进行货款支付,在收到分供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次月25日前向分供方支付已结算确认金额的70%(每年6月、12月不付款),供货完成办理完最终结算且定案后付至90%,余款在12个月内无息付清。 资产抵债不占用供应商正常付款空间,供应商已结工程量的90%扣除正常支付比例后,若能覆盖抵债资产金额,则可根据抵债资产金额提高相应比例(上限为9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资产抵债,完成资产抵债后,后续完成工作量恢复正常支付比例。 6、支付方式:承包人可以使用银行转账、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保理、抵房等多种方式支付款项。其中,合同金额的10%通过抵阜阳祥源房产方式支付。月度付款内可随时办理抵房手续,且不占用合同内应付款。如采用承兑汇票或保理付款,贴息费及相关手续费用由分供人承担。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6
其他评分相关证明资料
(一)、企业荣誉(需提供荣誉证书)
(二)、“工抵房”参与度
抵债资产汇总表
序号 | 房源 | 抵债金额 | 抵债时间 | 备注 |
合计 |
《实物资产抵债协议》附件:
(三)、“绿色低碳、绿色供应链”认证(需相应证明资料)
第三章 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ERAH-WHNZ-B012/2024
水泥 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芜湖南站科技园项目】
购货方:【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供货方:【 】
签订时间:【 】
签订地点:【昆山开发区珠江中路199号金鹰国际19F】
水泥 采购合同
承包人(购货方):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供人(供货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承包人、分供人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承包人 芜湖南站科技园项目 工程所需 水泥 的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货物及数量
1、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厂家等详见下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 生产厂家 | 不含税单价 | 税率 | 备注 |
1 | 砌筑水泥 | P.S.A 32.5(袋装) | 吨 | 500 | 按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供货当月芜湖市信息价中砌筑水泥(P.S.A 32.5)不含税价格下浮 %或上浮 % | 13% | 水泥品牌:海螺、南方、盾石、华润 | |
2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P.O 42.5(袋装) | 吨 | 500 | 按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供货当月芜湖市信息价中普通硅酸盐水泥(P.O 42.5 袋装)不含税单价下浮 %或上浮 % | |||
3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P.O 42.5(散装) | 吨 | 24000 | 按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供货当月芜湖市信息价中普通硅酸盐水泥(P.O 42.5散装)不含税单价下浮 %或上浮 % |
注:/
2、以上数量为暂估数量,合同总金额(含增值税)暂定为:¥: 元,金额大写: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增值税为:¥: 元。(合同总价暂按 2024 年 1 月 芜湖市 信息价进行测算)。供货数量、时间和地点以承包人需求计划为准,结算数量为承包人实收合格数量,承包人有权对合同中的数量和交货时间做调整,分供人不得有异议,当分供人供货量达不到以上暂估数量时,分供人不得以供货数量不足作为索赔的理由。
3、分供人负责运输(并卸货)至承包人指定地点,运输费由分供人承担,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物资款、装(卸)车费、管理费、利润、风险以及分供人因出售该物资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等全部费用。本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再做任何调整。本合同的总价为暂估价,承包人有权调整合同中材料计划或材料数量,材料数量和规格的调整,不影响本合同单价及其他条款的执行。
4、其他:无
二、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1、进场的物资必须符合GB175-2020等国家标准及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如发生质量问题,分供人包退、包换,确保进场材料质量合格率100%,并须在材料进场的同时提供材料的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材质证明书(承包人有权对所采购的材料进行进一步检测),且材质证明书内容要和现场进料单及标牌所标明内容相对应。
2、材料质量应严格符合工程所需材料质量验收标准、设计、合同及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同时,分供人的材料质量必须满足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而对质量、服务等提出的各种进一步要求,并以之为依据出具详尽的服务承诺。供应的产品应以样品为样板,否则,承包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损失及紧急订货增加的费用等均由分供人承担。
3、分供人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总包商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总包商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4、其他:无
三、质量保证期
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 50 年 。
2、质量保证期内分供人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的维修、更换等服务,并保证不能耽误项目工程进度。分供人必须在接获承包人提出书面要求后 2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分供人在 2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将有质量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更换,一切费用由分供人承担。即便分供人的现场抽查验收合格,如后续监理、业主以及其他政府职能机构检查中发现分供人供货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亦不能免除分供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承包人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贯穿于施工前后的整个过程及工程完工后的保修期内。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材料,在承包人提出质量异议后,分供人应立即予以无偿更换并赔偿因质量问题给承包人及工程造成的损失。分供人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承包人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要求,承包人或工程业主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以较高者为准)从承包人应支付给分供人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得到补偿。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分供人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
4、质量保证期后分供人仍应承担售后服务。分供人必须在接到承包人或本项目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后 2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承包人或本项目业主满意。
四、交货方法、交货地点、交货期限
1、交货地点: 项目部指定地点 ,分供人必须保证按承包人的供货通知所要求的规格、数量、时间,供应承包人合同明细中要求的合格物资并运输和卸入指定地点,分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卸入指定地点,否则承包人可以在不需要征得分供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额外增加的二次搬运费、物资转运损耗等费用在当月中间结算中予以扣除,并有追索其他损失的权利。
(1)对于散装水泥,以承包人现场过磅验收按实计量;
(2)对于袋装水泥,以承包人过磅和点数双控计量,[点数计算理论重量(吨)-过磅计算实际重量(吨)]÷点数计算理论重量(吨)=每吨水泥误差量,每吨水泥误差量在±20kg范围内时为合格,按点数计算理论重量计量;若每吨水泥误差量负偏差超过20kg时,按过磅计算实际重量计量。
承包人指定何涛(身份证号: 3426231999304037119 ,联系方式:17605538178 )、 吴华宇(身份证号: 362334199110010010 ,联系方式: 13053117528 )和 田华荣(身份证号: 420528198703282875 ,联系方式: 15171888765 )共同负责签字验收,承包人如要求变更验收签字人,应在交货前书面通知分供人,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非承包人指定人员共同签字的货单,承包人不予结算。
验收完成后,项目材料部门组织办理材料入库手续。入库手续办理完成,双方均无异议后,由材料部门出具收货单,双方授权人员在此单据上签字,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3、交货日期: 以承包人电话/传真/书面通知为准,以物资实际运送到合同指定地点并由承包人指定人员签收的日期为分供人的实际交货日期,并以此来确定是否构成逾期交货。
4、按承包人需用计划的要求,将本合同约定的材料保质、保量(分供人应具有应对施工高峰期和汛期的应急措施)、及时、齐备配套地供应到承包人指定地点。
5、分供人应全方位保证并满足承包人的材料需要,合同执行过程中分供人不得停止供货并将产品出售给其他购货单位。
6、分供人应以最适宜保护物资性能、质量的运输方式运送。对于物资运送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之前发生的一切损坏(包括外观、性能等方面)、数量损失等均由分供人自行承担。
7、分供人应遵守当地政府、建设单位、承包人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律及规定;并应遵守可能由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同时,分供人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借口而要求延长交货期限。
8、分供人供应物资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需要使用前预计足够时间(必须符合承包人的要求)运抵现场,以确保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工程竣工工期不会出现任何延误。
9、分供人必须配合工程需用物资计划,物资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分供人仍须在修订后的计划时间内,及时供应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物资。
10、分供人不得将承包人所制定的物资需用计划的更改作为要求索赔的理由。
11、分供人必须按承包人随时发出的通知要求的日期进行交货,若未按承包人规定时间交货,分供人将负责因此造成的损失,且承包人有权核减分供人供应量直至终止与分供人的合同。
12、分供人必须对自身出入承包人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承包人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13、分供人进入承包人现场人员必须听从承包人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承包人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承包人管理的人员、车辆,承包人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供人承担责任。
五、货款的结算及支付方式:
1、结算及支付
1.1中间结算
分供人于每月20日前向承包人报送中间结算申请(须加盖分供人公章),随附中间结算申请书、中间结算计价表等支撑性材料,承包人按内部流程和规定审核,并由分供人负责将每次审核后的结算数据上传录入云筑网。经承包人审核确认的中间结算仅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审批完毕后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支付。
1.2最终结算
分供人按本合同约定履约完毕后一个月内,向承包人提供书面的最终结算申请书,并随附相关支撑性材料,最终结算在分供人申报后由承包人根据内部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承包人审批完毕后出具结算定案表,该定案表在承包人、分供人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最终结算支付依据。
若分供人逾期申报结算资料、申报结算资料不符合约定,或拒不配合承包人办理最终结算,经承包人催告后10日内仍未申报或改正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并将结算结果书面通知分供人,分供人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分供人认可该结算结果。
分供人上报最终结算时,应真实可靠,不得高估冒算。分包分供人报送的最终结算,若合同内工程量审减率超过3%及以上,给予合同内审减额10%的处罚。
1.3支付
1.3.1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
承包人按月进行货款支付,在收到分供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次月25日前向分供方支付已结算确认金额的70%(每年6月、12月不付款),供货完成办理完最终结算且定案后付至90%,余款在12个月内无息付清。
资产抵债不占用供应商正常付款空间,供应商已结工程量的90%扣除正常支付比例后,若能覆盖抵债资产金额,则可根据抵债资产金额提高相应比例(上限为9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资产抵债,完成资产抵债后,后续完成工作量恢复正常支付比例。
根据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分供人应提供与中间结算或最终结算金额相等的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发票,并且每次需提供与承包人支付金额一致的收据。发票抬头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1.3.2支付方式:
承包人可以使用银行转账、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保理、抵房等多种方式支付款项。其中,合同金额的10%通过抵阜阳祥源房产方式支付。月度付款内可随时办理抵付手续,且不占用合同内应付款。如采用承兑汇票或保理付款,贴息费及相关手续费用由分供人承担。
2、发票
2.1分供人属于以下第 种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2.2分供人提供以下第 种发票。
(1)提供税率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提供税率为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3分供人在向承包人申请付款前,分供人应提供与中间结算或最终结算金额相等的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经承包人认证无误后方可付款,若分供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分供人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因分供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而导致付款延期的,由其自行承担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付款至最终结算价的95%时,分供人必需提供100%的增值税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如开具汇总发票,应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4(1)分供人未能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假的、虚开的,一经查实,分供人应承担相应金额(含增值税)30%的违约金,同时不免除分供人开具合规发票的义务;(2)因分供人自身原因不能足额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增加的税负由分供人自行承担;(3)若分供人未能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或因分供人原因导致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分供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供人支付票面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损失。
2.5如果承包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分供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分供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6若分供人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分供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若分供人由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变为一般纳税人身份,变更后多缴纳的增值税由分供人自行承担,并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开票。
2.7若承包人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分供人仍应按扣除前的合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2.8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承包人企业名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410000169954619U
银行账户:037349201101000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地址: 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电话: 0371-66350532
分供人企业名称:
税务身份认定:
经营范围:
适用税率: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财税人员姓名、电话:
3、其他约定:(1)若承包人未能从建设单位处收到相应的工程款或承包人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时,分供人承诺对承包人的报酬或费用的支付上的延后给予谅解,并调配或自筹资金确保全额支付所雇佣人员的工资,保证工程施工的连续性,直至完全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及合同义务。(2)若分供人未按协议书约定足额提供发票,承包人有权根据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3)合同中约定的分供人收款账户为唯一指定账户,不得随意变更,如发生账户变更事宜,承包人有权按每次1万元收取分供人违约金。(4)禁止分供人委托付款,出现政府强制性委托付款时,承包人有权按每次2万元收取分供人违约金。(5)因国家增值税税率变更,由此导致合同税率发生变更的,按照相应文件执行税率变更并相应调整价格。(6)承包人拖欠线索受理方式:电话:0512-57681702;邮箱:zjqjegs@cscec.com。
六、履约保证金
分供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工程承包人足额缴纳人民币(大写)/ 元(¥/元)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第 / 种 。如未按约定期限缴纳,则本合同不生效。(符合局免缴纳规定的,本条款不适用)
1、现金担保。分供人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至承包人指定账户;
2、保函担保。分供人提供经承包人认可的商业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自开具之日起至整个工程全部竣工之日后/日内返还。如因分供人违约导致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供人。
七、物资验收
1、承包人有权利对进场的物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分供人必须充分配合。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分供人承担,并且承包人有向分供人追索其他损失的权利;
2、分供人必须在交货前对材料的品质、规格等作细致的检验,材料到工地现场卸车后,如发现其技术规格、性能与合同或承包人发出的供货单上的规格不符,质量低劣及受损坏等情况,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的规格、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由分供人自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供货,分供人承担重新采购供货的经济支出及对因此造成的承包人及工程损失负责赔偿。
(2)因时间晚于承包人通知分供人的计划进货日期的,分供人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延误工期损失及其他因此可能发生的损失。
3、分供人负责提供给承包人所需物资的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并由承包人指定负责验收人在送货单上签字作为收货依据。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分供人无正当理由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 2 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分供人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变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外,分供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误期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在承包人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分供人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
(1)当前市场价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2)承包人在接受货物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误期违约金从承包人应向分供人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误期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日,按合同总金额的 1 %计算;误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 %。
2、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超过6个月,承包人向分供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合同签订后,分供人不能履约或不能全部履约,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并赔偿因此而造成承包人的一切损失。
4、分供人所交物资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承包人另行发给分供人通知的,如果承包人同意利用,双方协商定价;如果承包人不能利用或者不同意利用或者双方对于价格不能协商一致的,分供人应负责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予以退换,并承担由此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等损失;如不能予以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5、对于因分供人运输方式不合理或运输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货物到达指定地点之后货物的损失或丢失,分供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6、分供人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人有权从分供人的余款中扣除,余款不足抵补损失时,应由分供人补齐差额部分。
7、分供人因物资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分供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出的费用。承包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分供人应当偿付承包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分供人应当负责赔偿。
8、分供人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各类保险,分供人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由分供人自负。
9、分供人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分供人自行承担。
10、分供人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并向承包人出具相关凭证。分供人亦保证交付的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留置权。如第三方向承包人主张任何权利,分供人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
11、分供人郑重承诺:投标过程中,不存在挂靠等违法投标行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如果发生有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承包人、建设单位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视为分供人根本性违约,分供人自愿按照合同价的百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直接从中间结算价款或最终结算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分供人不持异议。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供货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或持续 20 日以上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终止合同或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则必须先行向对方发出书面和解申请书,并告知对方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之事实及依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对方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3个月为双方和解期限。在和解期限内,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若未达成和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任何一方若未履行上述和解程序而直接提请至争议解决机构的,则需要向对方承担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如一方出现上述情形,另一方提起反仲裁或反请求,则提起反仲裁或反请求的一方不承担违约金。
十一、合同效力及份数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自动终止。
2、本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执 3 份,分供人 1 份。
3、本合同采用以下第 二 种用印方式:
第一种: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种:本合同采用电子签名签署,经双方加盖电子印章后生效。根据《民法典》、《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认可并接受电子签名,确认该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4、合同签约地点:昆山开发区珠江中路199号金鹰国际19F
5、合同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承包人、分供人双方另行协商。
附:本合同附件:
1、承包人指定《用料计划》填报人及收货人的委托书
2、项目部综合授权书
承包人:(盖章) 分供人:(盖章)
住 所 地;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1:
委 托 书
××公司:
我司承接的芜湖南站科技园项目需向贵方购买材料,我司特指定《材料计划》填报人及现场收货人。在供货合同有效期间内,指定的《材料计划》填表人及现场收货人,及其授权期限、收货范围如有变更,以书面通知贵司为准。
填表人为: 田华荣
身份证号码:420528198703282875
填报人为: 何涛
身份证号码: 3426231999304037119
收货人为: 吴华宇
身份证号码: 362334199110010010
收货人为: 田华荣
身份证号码: 420528198703282875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芜湖南站科技园项目
项目部综合授权书
建七授权03(2024)第199号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现向本公司【芜湖南站科技园项目项目部】(以下简称该项目)签发授权书,项目部经理 王汉林(身份证号:342601199009212115 )代表本公司就该项目相关事务行使权限:
一、项目部有权行使以下权限:
序号 | 板块 | 授权事项 | 授权权限 |
1 | 总包管理 | 申请开工 | 有权向建设单位申请开工。 |
2 |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的编制、交底、实施和落实。 | |
3 | 报送工程进度 | 对外报送工程进度计划及调整。 | |
4 | 物资需用计划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物资需用计划(适用于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 |
5 | 甲供材过程及质量问题反馈 | 有权就建设单位方供应(控制)的物质,供货过程及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发联系函。 | |
6 | 废旧物资处理 | 有权按公司、分公司确定的方案实施处理废旧物资。 | |
7 | 设计变更、签证、索赔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设计变更、签证、索赔报价单(单项索赔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索赔工期在30天内的,或总索赔金额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索赔工期90天以内的索赔事项 由项目部审批,超过此权限范围外的需将索赔工作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分公司/公司审批)。 | |
8 | 对外报量书 | 有权编制对外报量书并报送甲方审核。 | |
9 | 付款申请 | 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付款申请。 | |
10 |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 有权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通过)。验收合格的,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
11 | 工程交付 | 有权组织向建设单位进行交付(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通过后),办理工程移交单。 | |
12 | 撤销保函 | 有权办理我公司对外开立的保函撤销相关工作。 | |
13 | 递交结算资料 | 有权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 | |
14 | 应收账款对账 | 有权与建设单位进行对账,将双方应收(付)账款金额核对一致。 | |
15 | 催款单 | 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在存在拖欠工程款时,有权向建设单位发函催收。 | |
16 | 分包(供)管理 | 分包(供)合同管理 | 有权根据公司/分公司授权范围进行谈判,均需报分公司/公司审批签约。 |
17 | 分包(供)合同签证、变更、洽商管理 | 分包(供)合同签证、变更接收与初审:项目不存在项目部权限签证,均须申报分公司审核;超过分公司权限的,分公司根据公司规定申报公司审批。经过分公司、公司按权限范围审批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 |
18 | 分包劳务工人进退场 | 有权确认劳务分包工人进退场。 | |
19 | 劳动力分配计划 | 有权要求分包方按要求配置劳动力。 | |
20 | 现场零星工程指令 | 有权根据需要向分供方签发现场零星工程指令(金额在5万元以内)。 | |
21 | 材料、料具、设备进退场 | 有权向分供方发送物资进退场通知单;有权确认材料、料具、设备及退货材料的进退场单据。 | |
22 | 物资发放 | 有权确认有关物资发放的领料单、退货单、混凝土浇灌申请表(不含调拨单)。 | |
23 | 履约整改通知 | 对分包分供方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控和核查,发现问题后,有权通知要求分包分供方进行整改。 | |
24 | 分包分供方处罚 |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不服从管理或违约的分包分供方作出处罚的决定。 | |
25 | 分包分供方结算扣款 | 有权在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时扣除分包分供方应扣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采购材料扣款、料具、机械租赁费扣款、项目现场管理费用扣款、临建费、维修费扣款、规费分摊扣款、水电费、罚款及税金扣款等)。 | |
26 | 安全管理 | 事故现场秩序维护 | 有权维护安全事故现场秩序。涉及赔偿的,赔偿数额确定需经分公司、公司按权限审批(不含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 |
27 | 签收、落实指令 | 有权签收项目安全生产指令、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为保障安全生产落实必要的投入。 | |
28 | 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 发生安全事故后,有权启动分包人应急预案。 | |
29 | 质量管理 | 质量验收 | 有权组织实施质量验收工作。 |
30 | 质量事故应急措施 |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小时内申报分公司)。 | |
31 | 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 有权按照公司、分公司制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处理事故相关事宜。 | |
32 | 环境管理 |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措施 |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小时内申报分公司)。 |
33 | 维保管理 | 维修整改通知 | 有权向分包分供方发送维修整改通知。 |
34 | 协商维修方案 |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有权与建设单位协商维修方案。 | |
35 | 组织维修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维修登记单、维修任务书。 | |
36 | 维修验收 | 有权组织建设单位对保修工作进行验收、有权组织对分包分供的维修验收。 | |
37 | 催收清欠 | 质保金到期催付 | 有权向建设单位发《保修期满通知书》。 |
其他到期应付款催付 | 有权向建设单位发催款函。 | ||
38 | 往来函件 | 工程往来函件 | 有权报送或接收项目工程联系函(如图纸会审、技术核定、设计变更通知等)。 |
二、项目部无权决定或审批以下事项:
序号 | 禁 止 事 项 |
1 | 签署(或变更)各类经济类合同(包含但不限于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设备料具采购、租赁合同、设备安装拆除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各类合同)。 |
2 | 未经分公司/公司书面批准擅自购买材料、设备。 |
3 | 放弃或限制行使工程项目优先受偿权。 |
4 | 进行银行贷款等融资活动。 |
5 | 对外提供担保、出具欠条、签订还款协议、签订调价协议。 |
6 | 对外开立各类保函。 |
7 | 对外拆借资金。 |
8 | 私设小金库,坐支现金。 |
9 | 超出本综合授权书权限的分包(供)合同签证索赔办理。 |
10 | 确认总包结算、确认分包合同结算(含甲指分包)。 |
11 | 确认材料、设备、料具结算及赔偿(含零星材料、甲供材)。 |
12 | 设立或变更劳动关系(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等)。 |
13 | 向工伤认定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确认工伤事故。 |
14 | 确认第三方维修费用。 |
15 | 决定废旧物资处理方案。 |
16 | 分包分供合同涨价、奖励、补偿、增加合同外的工作范围、变更分包分供合同模式。 |
17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 |
18 | 接收诉讼法律文书、处理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或参加仲裁、诉讼。 |
三、该项目不得超越权限,不得违规行使授权。该项目超越权限行使本授权书已明示禁止的事项,一律无效。该项目超越权限行使本授权书未明示授权的事项,除本公司书面形式予以追认,均属无效。
四、本授权未涉及事项,若该项目确有必要行使权限的,必须经本公司另行授权后,方可以本公司名义处理。
五、该项目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时必须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除合同另有约定,该项目行使授权须加盖项目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后生效,该项目所属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签字、盖章均无效,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该项目按照本授权书规定开展各项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本公司予以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否则,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八、本授权书与合同约定的授权类条款不一致的,以该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
九、本授权书经盖章后生效,本公司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本授权。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