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阳城水厂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 | 阳山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 地区 | 广东清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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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10-22 | 项目编号 | 2202-441823-04-01-71654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11-11 | 开标时间 | 2024-11-11 |
项目分类 | 招标 | 行业分类 | 水利,房建,市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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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阳城水厂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招标人:阳山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清远市永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人: 林杰 签名:
复核人: 陈燕秋 签名:
编制日期:2024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六章、图纸(另册)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招标公告
阳山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拟建的阳山县阳城水厂工程施工,经阳发改行审【2023】26号、阳发改行审【2024】33号文件批准建设。资金来源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及阳山县财政统筹解决。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阳山县阳城水厂工程施工
项目代码:2202-441823-04-01-716542
二、招标单位:阳山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人:雷先生 联系电话:0763-7806511
地址:阳山县阳城镇行政小区阳山县水利局办公大楼四楼
招标代理机构:清远市永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0763-3661505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沥头管理区何屋二村47号2层(住改商)
招标监督机构:阳山县水利局
投诉电话:0763-7802428
三、建设地址: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
四、项目概况:设计规模按远期应急最高日用水量取值,为3万m3/d,可满足阳山县城应急状态下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1.城北水库至阳城水厂新建DN800输水主管1.368km;阳城水厂至阳山县连江大桥城北桥头处接驳点新建DN600配水主管0.974km;2.重建阳城水厂,包括新建一体化净水设备(净水量3万m3/d)、清水池(容积为 4000m3)、综合楼、围墙及大门等附属建筑物、场地硬化、护坡等。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
1、本工程划分为 1个标段。
2、本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
2.1、招标内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包括的所有内容。
2.2、建设规模及内容:设计规模按远期应急最高日用水量取值,为3万m3/d,可满足阳山县城应急状态下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1.城北水库至阳城水厂新建DN800输水主管1.368km;阳城水厂至阳山县连江大桥城北桥头处接驳点新建DN600配水主管0.974km;2.重建阳城水厂,包括新建一体化净水设备(净水量3万m3/d)、清水池(容积为 4000m3)、综合楼、围墙及大门等附属建筑物、场地硬化、护坡等。
2.3、招标控制价:12493084.08元;其中建筑工程费:11037673.08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费:43720.95元,施工临时工程费:816781.28元(其中包含安全生产措施费:341427.38元和其他临时工程费:175835.10元),基本预备费:594908.77元。
注:①安全生产措施费、其他临时工程费、基本预备费为固定价格,报价不作下浮。
②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安全生产措施费-其他临时工程费-基本预备费)×(1-投标报价下浮率)+安全生产措施费+其他临时工程费-基本预备费。
六、资金来源: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及县财政统筹解决。
七、发布招标公告、报名、投标人提问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
详见附件一: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投标日程安排
注:(1)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八、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1.投标人应遵循以下程序完成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完成投标项目的投标登记。(注:具体操作参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用户操作指南)
(2)本项目采用全电子招投标方式,投标人须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CA证书进行电子投标。未办理CA证书的投标人应及时办理。
(3)投标人应登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编制投标文件,并完整上传至交易平台。(注:具体操作参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用户操作指南)
2. 投标保证金:10万元,投标保证金须在开标前完成缴纳。
九、资格审查方式: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十、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适用于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标准颁布的新版资质证书)。
2、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同时具有有效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出具承诺书)。
3、投标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4、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中级(或以上)职称。
5、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6、拟投入项目架构的主要人员要求:除项目负责人1名、项目技术负责人1名、专职安全员1名外,另配备水利类专业工程师1名、施工员1名、质检员1名、材料员1名、资料员1名。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均应取得水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发岗位资格证书,项目组人员不得兼任。
以上所有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并在投标单位购买社保(提供近1个月(不含招标公告发布当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7、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完成信息录入手续。
8、投标人在广东省水利厅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参加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期限内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工程的投标(出具承诺书,格式自拟)。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招标公告开始日前三年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未被查询到有行贿犯罪记录。
【注:1、由投标人按要求提供。2、查询要求:① “裁判日期”选项统一以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的同1日为开始日、以招标公告发布日的前1日为终止日进行查询,若企业成立不足三年的,按成立日期算起;②以“当事人”为选项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③“案由”选项中投标人查询“单位行贿罪”1项罪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查询“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3项罪名。④“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单独检索,不允许单位与个人、或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检索。⑤如检索出现姓名相同但非本人的结果,需出具无行贿犯罪记录声明函(格式自拟)。】
十一、 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并需在招标答疑中明确说明。
十二、 资格审查结果及中标结果将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
十三、 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形式性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4.2)的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十四、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招标控制价。
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内容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阳山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异议受理电话:0763-7806511
地 址:阳山县阳城镇行政小区阳山县水利局办公大楼四楼
十六、本公告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等法定媒体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本公告在其他法定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的文本为准。
招标单位:阳山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清远市永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2日
附件一:
招投标日程安排
项目名称 | 阳山县阳城水厂工程施工 | 工程编号 | GC4418232024018 |
招标公告开始时间 | 2024年10月22日08时30分 | 招标公告结束时间 | 2024年11月11日10时00分 |
投标人提问开始时间 | 2024年10月22日08时30分 | 投标人提问结束时间 | 2024年11月01日17时30分 |
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 | 2024年11月11日10时00分 | 投标截止时间(网上报价) | 2024年11月11日10时00分 |
递交投标文件开始时间 | 2024年10月22日08时30分 | 递交投标文件结束时间 | 2024年11月11日10时00分 |
开标时间 | 2024年11月11日10时00分 | 开标地点 | 网上开标大厅 |
评标时间 | 2024年11月11日14时30分 | 评标地点 | 阳山县政务服务中心评标 一 室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阳山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联系人:雷先生 电 话:0763-7806511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清远市永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林先生 电 话:0763-3661505 | |
1.1.4 | 项目名称 | 阳山县阳城水厂工程施工 | |
1.1.5 | 建设地点 | 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 | |
1.2.1 | 资金来源 | 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及县财政统筹解决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包括的所有内容。 | |
1.3.2 | 计划工期 | 总工期为8个月。 |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9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2.2 | 招标答疑 | 1、方式:网上答疑2、投标人质疑期限: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0 日3、招标人答疑期限: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7 日 | |
1.10 | 投标预备会 |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不召开 | |
1.10.3 | 投标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为:详见日程安排。接受投标文件开始时间为:详见日程安排。 | |
1.11 | 分包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不允许 | |
1.12 | 偏离 | 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无重大偏离重大偏离系指下列情况之一:1、对投标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2、对工程质量或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3、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4、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 |
3.2 | 投标报价 | 1、招标控制价:12493084.08元;其中建筑工程费:11037673.08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费:43720.95元,施工临时工程费:816781.28元(其中包含安全生产措施费:341427.38元和其他临时工程费:175835.10元),基本预备费:594908.77元。注:①安全生产措施费、其他临时工程费、基本预备费为固定价格,报价不作下浮。②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安全生产措施费-其他临时工程费-基本预备费)×(1-投标报价下浮率)+安全生产措施费+其他临时工程费+基本预备费。2、投标报价仅需报投标报价下浮率,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力及市场情况填报投标报价下浮率,投标报价下浮率以百分比为单位,投标报价下浮率范围在0.000%~5.000%之间(含0.000%和5.000%),超出此范围的报价无效,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交。?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形式:银行保函或转账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函【缴费的操作详见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公布的有关规定】;2、金额:投标保证金10万元,投标保证金须在开标前完成缴纳。3、递交方式:采用转账方式的委托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收;采用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函方式的,应选用已接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开具银行保函或保险合同或担保函,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向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数据电文方式确认。银行保函需为“见索即付型”保函,否则保函视为无效。(招标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12441823MB2E384354)4.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事宜详见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第3.4条。 | |
4.1.1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为电子投标文件1份。(中标单位在中标后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和副本5份给招标人存档。纸质版投标文件须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一致,不一致时以投标时的电子版为准。)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详见日程安排。开标地点:本项目开标采用网上开标的形式,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 | |
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代表及其他特定人员等要求 | 1、本项目开标采用网上开标的形式,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2、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或开标结果有疑义的,可登录交易系统在开标大厅提出及查看相关答复;3、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的应确认开标结果,如未按时确认结果即视为默认开标结果;4、具体事宜见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的《网上开标大厅操作手册》。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专家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7.3.1 | 履约担保 | 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函或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3、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30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采用现金方式的应汇入以下账户:开户银行 ;账号 。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 ||
10.1 | 类似项目 | / | |
10.2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 不提交。 | |
10.3 | 原件 | □提交√不提交 | |
10.4 | 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本工程实行网上报名,采用电子投标方式,投标人需上传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投标文件。 | |
合同价及合同单价的确定:合同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招标控制价-财审安全生产措施费-财审其他临时工程费-财审基本预备费)×(1-中标下浮率)+财审安全生产措施费+财审其他临时工程费+财审基本预备费;合同单价=财政部门审定的合同单价×(1-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 | |||
投标人不需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即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提供。 | |||
承包方式 | 本工程为综合单价承包(包工、包料、包税、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有关规范要求等。材料的二次运输已在单价中考虑,在工程实施时不再调整) |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本项目中标人应在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满后5个工作日内按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缴费通知书的要求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资质要求:见招标公告;
(2) 信誉要求:见招标公告;
(3) 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招标公告;
(4) 投标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见招标公告;
(5) 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招标公告;
(6) 其它人员要求:见招标公告。
(7)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 被责令停业的;
(10)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各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招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的,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2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另册);
(6) 图纸(另册);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投标文件格式;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凭密码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
2.2.2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0日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并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标答疑”专区发布。
2.2.3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2.2.4招标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可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浏览、下载招标答疑纪要。
2.2.5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最后发布的答疑纪要为准。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2.3.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2.3.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均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2.3.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应考虑进去,招标人将按国家相关规定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通知中予以明确。若通知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授权委托书;
(4) 投标保证金:
(5) 资格审查资料;
(6) 本企业未被广东水利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公布禁止参加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的承诺书;
(7)项目负责人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
(8)其他材料。
3.2投标报价
3.2.1招标控制价:12493084.08元;其中建筑工程费:11037673.08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费:43720.95元,施工临时工程费:816781.28元(其中包含安全生产措施费:341427.38元和其他临时工程费:175835.10元),基本预备费:594908.77元。
注:①安全生产措施费、其他临时工程费、基本预备费为固定价格,报价不作下浮。
②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安全生产措施费-其他临时工程费-基本预备费)×(1-投标报价下浮率)+安全生产措施费+其他临时工程费+基本预备费。
3.2.2 投标报价仅需报投标报价下浮率,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力及市场情况填报投标报价下浮率,投标报价下浮率以百分比为单位,投标报价下浮率范围在0.000%~5.000%之间(含0.000%和5.000%),超出此范围的报价无效,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4.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4.1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的,非中标候选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并扣除相关手续费;中标人在合同书签订后5日内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并扣除相关手续费。
3.4.4.2交易结束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中心发起投标保证金退回申请,并上传招标人同意退还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3.5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关要求。
3.6备选投标方案
本项目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3.7.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
3.7.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否决其投标。
3.7.3电子投标文件统一采用网络上传的形式,投标人需登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至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3.7.4投标文件统一制作成PDF格式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需个人签字的应手签后扫描上传。投标文件应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或单位公章且不能进行压缩处理。联合体投标的,加盖的电子签章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签章。
3.7.5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电子签章或单位公章。
3.7.6投标文件应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如因不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而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7.7投标文件的每一页均应需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或单位公章,并按招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注:本项目投标文件加盖电子签章或单位公章,该电子签章与投标人单位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份数和密封
4.1.1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有关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
4.1.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电子投标文件无需由投标人加密(由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加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递交投标文件。
4.2.3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4.2.3.1投标文件未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4.2..3.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加密的;(由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加密)
4.2.3.3投标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或替换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4.3.3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本项目开标采用网上开标的形式,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或开标结果有疑义的,可登录交易系统在开标大厅提出及查看相关答复。具体事宜详见《网上开标大厅操作手册》。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登录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平台的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开标操作并对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2)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可以点击开标大厅的疑义按钮,对开标内容提出疑问,点击查看按钮,查看招标人的相关回复。
(3)若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的,点击确认按钮,确定开标结果,如未按时点击按钮即视为默认开标结果,开标活动结束。
5.2.2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
5.2.2.1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传输递交或者未传输递交到指定的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2.2.2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禁止该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5.2.2.3投标文件未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传输递交到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2.2.4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专家依法抽取。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整个评标活动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2中标通知
7.2.1中标候选人将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站及清远市公共资源信息网上予以公示三个工作日,敬请各位投标人随时查阅、监督。
7.2.2公示期间,无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对中标通知书予以确认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果第一中标人放弃或取消中标资格,第二中标候选人成为中标人,依次类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的双倍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7.4.3须向人社局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作为签署施工合同条件;
7.4.4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10天内必须进场施工。如有违反者,则无条件退出,改为第二中标人补上。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 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 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 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 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 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 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 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 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本项目招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 年 月 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
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 年 月 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四: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送的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问题 (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及编号),共 (页码总数) (条款总数);
…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 收到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或修改通知后,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确认函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五: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 |||||||
工程名称: | |||||||
招标人: 招标代理: | |||||||
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 公告编号: | |||||||
序号 | 投标单位 | 投标下浮率(%) | 项目负责人 | 工期 | 联系电话 | 参加投标人代表签名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招标控制价(元) |
招标人代表(监标人): 唱标人:
注: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输出的为准。
第三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为了规范项目招标评标工作,保证招标评标的各项活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以及广东省有关法规、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评标办法。
一、 评标依据
评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基础和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主要资料和文件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第 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4)水利部颁发的 14 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5)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 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 3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7)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发的 12 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8)国家计委计政策[2001]1400 号《关于进一步贯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
(9)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37 号);
(10) 广东省水利厅颁发粤水建管〔2012〕163 号的《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
(11) 国家和部颁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12) 本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招标答疑会的答疑;
(13) 投标文件的澄清问题书面资料。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 12 号令规定组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相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5 人组成;评标专家全部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仅需报投标报价下浮率,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力及市场情况填报投标报价下浮率,投标报价下浮率以百分比为单位,投标报价下浮率范围在0.000%~5.000%之间(含0.000%和5.000%),超出此范围的报价无效,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四、评标纪律
4.1、参加评标的所有评标专家均不代表原来各自的单位和组织,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4.2、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4.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4.4、评标委员应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严格按照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进行,不得随意修改评标办法。
五、评标监督管理
招标评标活动在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六、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投标人需编制资格审查文件与商务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合理低价法评标总分为信用等级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满分为100分),信用等级得分权重占评标总分值的10%(按百分制计,为10分),投标报价得分占评标总分值权重的90%(按百分制计,为90分)。
评标步骤如下:
第一步: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情况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情况,各评委单独提出下浮率并进行算术平均值得出评标基准下浮率;
第二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响应性评审及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及资格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三步: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基准下浮率,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得分汇总,总得分为信用等级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投标人评标总得分=信用等级得分+投标报价得分;
第四步:评标委员会按定标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
七、评审标准
7.1、确定评标基准下浮率
本项工作在评委查看开标现场登记表和投标文件前完成,并严格按以下步骤进行。
由评委独立根据工程情况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情况,提出下浮率;将各评委提出的下浮率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下浮率A(评委下浮率范围为:0.000%-5.000%,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第4位四舍五入)。
7.2、资格审查评审标准
7.2.1、资格评审标准: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7)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8)专职安全员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9)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组人员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0)其它资格要求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款规定。
7.2.2 、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投标须知中“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的要求;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7.2.3 、响应性评审标准:
(1)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
(2)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
(3)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1条规定。
7.3、 信用等级评审:
信用等级评审(满分为10分)
①投标人信用分值以开标时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实时信用分数为准;
②信用分数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③未依法建立信用档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初始信用分值为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分值在公告期内为零。
信用得分=投标人信用分值×10%(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7.4、投标报价的评审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下浮率为 A,投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为 B(A、B 均以百分比为单位),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系数为 C(C=200)。
投标报价得分为 :90-│B-A│×C(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第四位四舍五入)。
八、 定标原则
8.1、投标人评标总得分为信用等级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按总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并表明推荐顺序。若总得分相同,投标报价下浮率高的投标人排序优先;若投标报价下浮也相同,则由评委根据投标资质、投标报价均衡度等,通过记名投标表决(不得弃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
8.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8.3、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将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三日,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九、评标程序
9.1、初步评审
9.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7.2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9.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9.2 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入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按商务评审最终总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9.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9.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9.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9.4 评标结果
9.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八款的规定,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及第三中标候选人。
9.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9.4.3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施工合同
发包人:阳山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承包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协议书
甲 方(以下简称“发包人”):阳山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地址:
联系电话:
乙 方(以下简称“承包人”):
地 址:
电 话: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已接受 对阳山县阳城水厂工程施工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它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中标下浮率:(大写) (小写 );
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元)。
4.项目负责人: ,证书编号: ;
技术负责人: ,证书编号: 。
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及以上标准。
6.在签订本施工合同前,承包人已按照合同总造价的10%缴纳履约担保金(一次性存入发包人指定的账户),承包人需要向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按合同总造价的5%的比例一次性存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否则可以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施工本合同书。
7.承包人承诺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号)的有关规定,为本项目工程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专账管理账户。
8.承包人承诺严格执行《清远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清水建管〔2024〕26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要求。
9.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10.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1.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工期为 年 月 日前完工。
12.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财政局各一份。
1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 ***公司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工程款专账)
账 号: 账 号: (工程款专账)
开户银行: (工人工资专账,开户后填入)
账 号: (工人工资专账,开户后填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巳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 . 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 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 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 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 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巳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 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 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不允许联合体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发包人按照巳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 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 2. 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5.6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9.6水土保持
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的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否认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 月 | 工程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质量保证金扣留 | 材料款扣除 | 预付款扣还 | 其它 | 应收款 | 累计应收款 |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处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局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 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 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缩写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项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项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进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 P 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一第17.3.3 项、第17.5 .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等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速。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七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每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
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量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项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项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项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项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竣工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期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效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提,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同,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了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交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它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缩写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项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项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
1.1.2.5 分包人: 无分包 。
1.1.2.6 监理人: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壹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对方:发包人 。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按设计图纸要求的用地范围。
2.3.3 承包人自选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按设计图纸要求的用地范围。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按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依法纳税
该项修改为: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缴纳。
4.1.10 其它义务
4.1.10 .1承包人应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工程施工项目部(包括所需管理人员和办公设备)。
4.1.10 .2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和设备必须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报发包人备案。
4.1.10 .3为发包人、监理人、质量监督部门等提供现场办公场所,该费用已经含在合同总价中。
4.1.10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1.10 .5施工场地的要求:工完场清,场地整洁有序,恢复植被,并应符合有关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4.1.10 .6承包人应谨慎施工,避免损坏工程附近建筑物、道路、庄稼、树木及花草等。工程施工期间,在开沟、挖土及拆除原有建筑物等作业中,承包人均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支撑支架等措施,避免影响工程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安全。若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活动造成工程附近建筑物、道路和财产的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4.1.10 .7在合同工程施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制定详细的计划和有效措施,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做好汛期防洪度汛工作。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修改为:
4.8.1.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工人花名册、考勤表、工人工资发放台账等相关书面材料,并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4.8.1.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号)的有关条款。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发放个人账户。
4.8.1.3承包人应当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发包人备案。
4.8.1.4承包人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8.1.5承包人如出现恶意拖欠人员工资引发上访等严重后果的,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调查属实,发包人有权利直接从承包人该项目的工人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用于支付被拖欠人员的工资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地质条件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使用的原材料必须使用符合设计标准的建筑水泥、石料、河沙、钢筋等材料,不允许使用含泥超标的河沙,钢筋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材,渠道施工的混凝土标号必须达到设计的C20的强度标准,道路施工的混凝土标号必须达到设计的C30的强度标准。混凝土配比送检比例按照省水利部门的要求进行送检,检测部门须符合清远市建设部门认可的机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全部负责。渠道浇筑工艺必须采用双边装模,伸缩缝、拉杆的设置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设置,垫层和底板施工必须达到设计的标准。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项修改为: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负责。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6.1.2 项修改为: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样品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及供货人资质证明材料,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按设计要求范围外临时施工便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增加7.7款: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负责本合同设备、材料的运输、工地保管和二次倒运,并承担相应费用。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由发包人提供。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图纸和其他需由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无 。其中 无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 文明施工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符合清远市相关规定。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1 开工时间为监理人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2023年 月 日前完工。
11.1.2 由监理人在开工日期1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mm的雨日超过 天;
(2)风速大于 m/s的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的高温大于 天;
(4)日气温低于 ℃的严寒大于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的完工违约金。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违约金(元/天) |
1 | 合同全部建设内容 | 年 月 日 | |
2 | |||
3 |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制额为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天按五千元计算,但最终的累计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5%。
(3)工期以监理人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计算。逾期完工不得超过60天,如逾期完工超过6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人的施工合同,不作任何的补偿,并可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有异议。自发包人将解除施工合同的通知以书面形式邮寄给承包人之日起,正式解除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无 。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及以上。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按现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执行;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质量监督部门规定执行。
14.2 现场材料试验
修改为:按规程规范要求应由承包人进行的自检工作实行100%的现场检测,承包人需全部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与施工和监理单位无隶属或者利害关系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方案由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项目法人批准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单位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如需要抽样试验,所需的试件由承包人提供,如承包人配备有试验设备,监理单位使用承包人配备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如需送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 如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书面提出,经项目设计单位及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执行。
15.1.2 如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5%,关键项目:混凝土、钢筋制作安装、金属结构 ,单价调整方式:不调整。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对比时间: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施工期与预算审定价采用的信息价对比;
(2)对比价:约定调整价格以施工期间市区范围的《清远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造价信息材料价格,与预算审定价材料价对比,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材料价格不进行调整,涨跌幅度在±5%以外,则对超出±5%以外的部分进行价差调整。
(3)调整办法:按约定调整价格部份的材料实际价格升跌值乘以该材料的当期耗用量,每次累加得出该材料总价差,直接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物价涨落引起的其它费用仅调整规费和税金。
(4)主要材料价格(仅限沙,石,水泥,钢管)参考预算编制日阳山县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如阳山县造价管理部门没有该部分信息价的,以清远市、广东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为顺序发布的信息价(下同),如以上部门单位都没有相关信息价的,可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进行市场询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 有,支付条件为:履约担保已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
(2)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按照合同总造价的30%预付,该笔预付款从完成30%起开始扣,到完成85%全部扣回。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1)承包人每月25日前书面向发包人申请计量和进度款支付,发包人于次月5日前向县财政申请支付。第一次申请必须完成工程量的20%后,方可提出书面请款申请。
(2)每期进度款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申请并经监理单位计量合格工程量的85%,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5%,工程验收合格并经复核单位进行工程复核确定最终工程量,结算审定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5天内支付。
(3)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每一期工程款,必须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缴纳税费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应合法的税票。
(4)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每一期工程款,需符合以下规定,方可提出书面申请:必须每个单项工程施工完工并经监理单位计量合格,并且本期申报项目累计已完成工程量不少于总工程量的20%。
(5)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支付,乙方提交国库支付申请资料后,甲方完善相关手续并提交给财政局则视为不违约。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5份。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5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向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施工现场签证等。
18 竣工验收(验收)
本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单位工程;政府验收包括:阶段、专项、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验收程序为: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SL223-2008 )执行验收。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无 。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承包人 ;费用承担:承包人。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市级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计算一年。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 。
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合同价、3 ‰、施工期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人民币 万元;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签订施工合同一个月内;
保险条件: / 。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增加:
22.1.7发包人因承包人违约而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向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5 附加条款
25.1 罚款的扣除
(1)承包人委派的本公司技术人员 (身份证号码: ),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0天的,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按每天罚款5000元处理,当月的罚款在承包人缴纳的履约担保金中扣除。同时,承包人应在2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用的履约担保金。
(2)项目工程如出现劳资纠纷问题,由承包人在七个工作日内负责解决处理完毕。如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处理好相关劳资纠纷,一经查实,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按每次罚款人民币3000元处理,当月的罚款在承包人缴纳的履约担保金中扣除。同时,承包人应在2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用的履约担保金。
25.2 受洪水影响和威胁到工地安全情况下的机械、人员、设备、材料等转移和进退场等费用。
当工地现场受洪水影响和威胁工地安全情况下,承包人应自行从现场转移和撤出机械、人员、设备、材料等,并负责相应的转移和进退场费用以及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25.3 承包人委派的本公司技术人员自提供名单给发包人报名后,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
25.4 劳资纠纷的解决
项目工程如出现劳资纠纷问题,由承包人在七个工作日内负责解决处理完毕。如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处理好相关劳资纠纷,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启用承包人该项目的工人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用于发放工人欠薪,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启用后,承包人应在30日内按照《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额补缴已启用的工人工资保证金。
26 其他特别约定
26.1承包人必须首先确保施工一线工人的工资发放,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否则发包人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处理,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责任的权利。
26.2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26.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的执行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除非该设计变更属结构性重大变动,同时也符合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否则所有设计变更均不得作为延长工期的理由。
26.4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工程机械、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27 建筑垃圾减量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27.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要求。施工现场应通过施工图纸深化、施工方案优化、永临结合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措施,避免或减少产生建筑垃圾。
27.2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储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及台账管理等制度,施工单位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
27.3承包人应建立施工现场公示制度,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清运时间、最终去向等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将建筑垃圾交给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运输。对出入建设工地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管理,即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密闭车辆不准出、超限超载车辆不准出。
27.4承包人可根据场地条件对建筑垃圾现场进行综合利用,提高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就地处置水平。
27.5承包人可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产生量和种类、源头减量、分类收集措施、运输单位和时间路线、处置去向等信息,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在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在开工前向所在地的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排放)》。
28 通知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所要求或允许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以如下方式送达时被视为有效作出:(1) 亲自或以当面呈交的快递递交被通知方的,应于被通知方签收时视为送达,但若通知是在接收地工作日的17:00时以后或在接收地非工作日的任何时间送达的,则通知应于下一工作日的09:00时视为送达;或(2) 如以信函、快递方式送交,且预付邮资、寄往被通知方在本条列明的地址的,应于邮寄日起第五(5)个工作日或第十(10)个工作日被视为送达;或(3) 如以传真的形式发往本条列明的传真号码,应被视为发送后即为送达,以确认成功发送的发送报告为证,但是如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是于接收地任何工作日17:00时之后发出的,则应被视为于接收地的下一个工作日的09:00时送达。
致: 致:
地址: 地址:
收件人: 收件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另册)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国家相关定额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国家相关定额计算规则等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均包括完成该项目所需要的一切工作内容而发生的所有直接费、间接费、人工补差、主要材料价格补差、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合同内指明应由承包方承担的风险、义务和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且综合单价(预算财审定案项目单价×(1-中标下浮率)在结算时不予调整。
1.4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1.5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1.6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第六章、图纸(另册)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次招标不单独列出技术要求,但本工程的施工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工程设计要求。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本企业未被广东水利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公布禁止参加省内水利工程建设
投标的承诺书
七、项目负责人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
八、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本工程投标最高限价的下浮率(大写)百分之 (小写) %(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作为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项目建设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 章“投标人须知”1、总则中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
2 | 工期 | ||
3 | 质量标准 | ||
4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 | …… | ……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可采用以上格式,也可采用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统一采用的格式。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可采用以上格式,也可采用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统一采用的格式。
四、投标保证金
(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函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格审查资料
(按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
六、本企业未被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参加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的承诺书
(格式自拟)
七、项目负责人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
项目负责人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
阳山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公司拟派 (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 (姓名)(建造师注册证: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无其他在建工程。如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我公司愿意自动放弃本次投标,若我司中标,贵单位查有此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则取消我司中标资格,且我司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接受有关部门就此作出的处理,并且没收投标保证金。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八、其它材料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