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产业园区空间升级改造暨产城融合一期建设项目-金福路长角段污水管建设工程答疑纪要
招标单位 | 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地区 | 福建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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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10-15 | 项目编号 | E3504270401100203023 |
投标截止时间 | 开标时间 | ||
项目分类 | 招标 | 行业分类 | 房建,市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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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产业园区空间升级改造暨产城融合一期建设项目-金福路长角段污水管建设工程
补充通知(01)号
各投标单位注意:
招标项目编号:E3504270401100203023沙县产业园区空间升级改造暨产城融合一期建设项目-金福路长角段污水管建设工程招标文件需补充或变更的内容通知如下:
需补充的内容如下:
一、补充第四章第3节第1.14.2条关于招标控制价错误修正的其他约定:出现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错误时应予以核对,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申请报告、清单及完整的全套材料(含申请书、工程量计算式、核对说明、工程量清单、相对应的图纸等),未提交完整材料的发包人不予接收。承包人逾期未提交完备书面申请材料的,视作放弃核对工程量清单,因工程量清单偏差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核对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8天日内核对完成。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量清单核对,发包人视同承包人对清单已认可并以此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承包人核对后的工程量清单经承包人核准后按规定调整,作为合同价款及竣工结算的依据。对承包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经第三方核对确认后,核对工程量增减所对应的的造价偏差未超出工程总造价±3%的不予调整。核对后工程量差异进行调整后的价款签订补充合同,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注:以上仅针对工程数量核对,单价不作调整)
需变更的内容如下:
一、本招标项目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第2.4条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总价合同:采用总价合同的,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在14日内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核对申请材料,逾期视为中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无异议。
二、第四章第3节第10.4.1.2第(2)条修改为:
(2)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按照市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设计变更发出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市场询价报告,逾期提交或未提交的,结算审核时以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根据财政评审中心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询价结果定价。
现行计价定额为: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预算定额:《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FJYD-401-2017~FJYD-409-2017)、《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福建省市政维护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601—2007)及现行补充或调整文件(截止2024年8月31日以前)。
费用定额:《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补充调整文件(截止2024年8月31日以前)。材料价格以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所述为准。
如遇项目审计,中标人应同意最终结算成果以审计机关的报告为准。
三、第四章第3节第12.1.1条修改为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四、第四章第3节第12.1.2条修改为
综合单价其它风险内容:除市场价格波动、法律变化、计价政策变化外的其他风险。
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式:(1)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执行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2)法律变化风险,执行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3)计价政策变化风险,执行第11.3款(计价政策变化引起的调整)。
五、第四章第3节第12.3.3条修改为: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不适用)。
六、第四章第3节第12.3.4条修改为: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累计完成量报表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本月累计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已完成工程量须由业主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结算。
七、第四章第3节第12.4.3条修改为: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适用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八、第四章第3节第12.4.6条第2点修改为: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九、招标文件相关部分作相应调整,其余不变。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答疑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宗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