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地块五、地块六施工总承包定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招标单位 | 合肥皖新北城文旅创业发展有限公司 | 地区 | 安徽合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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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编号 | 2024DFCGZ01796/JG2024-09-1664 |
中标金额 | 39395.308669万元 | 发布时间 | 2024-09-24 |
项目分类 | 中标候选人 | 行业分类 | 房建,市政,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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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地块五、地块六施工总承包定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地块五、地块六施工总承包
招标项目编号:2024DFCGZ01796/JG2024-09-1664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8月20日
开标日期:2024年9月23日
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地块五、地块六施工总承包定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定标候选人名称: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安徽广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长丰县罗塘乡土地所办公楼二楼西边
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叁亿玖仟叁佰玖拾伍万叁仟零捌拾陆元陆角玖分(小写:393953086.69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606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叁亿玖仟叁佰玖拾伍万叁仟肆佰零贰元玖角柒分(小写:393953402.97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606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绿建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水路交口西南角合肥北城双创中心北楼1201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叁亿玖仟叁佰玖拾伍万叁仟零捌拾陆元陆角玖分(小写:393953086.69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606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叁亿玖仟叁佰玖拾伍万叁仟零捌拾陆元柒角(小写:393953086.70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606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天宝路588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叁亿玖仟叁佰玖拾伍万叁仟零捌拾陆元柒角(小写:393953086.70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606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合肥皖新北城文旅创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长丰县南部政务服务中心北楼九楼
联系人:贾经理
联系方式:18133175955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安徽省招标集团大厦
项目负责人:罗杰
联系电话:0551-62220296/18355431761
公示期: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9月27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省招标集团大厦10楼法务办公室,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申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