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海镇横一路(一期)修改通知
招标单位 | 晋江经济开发区安海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地区 | 福建泉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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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09-23 | 项目编号 | 晋政施招20240912024 |
投标截止时间 | 开标时间 | ||
项目分类 | 招标 | 行业分类 | 市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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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海镇横一路(一期)修改通知
致各投标人:
晋江经济开发区安海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安海镇横一路(一期)(招标项目编号:晋政施招20240912024),现发布修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1. 《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章 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已修改,详见附件一。
2. 《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中“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修改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行政质检监督部门和项目业主要求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施工分册)规定的工程技术档案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和内业资料,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认记录等。上述文件的原始材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装订成册]。”;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3. 《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内容修改如下: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风力6级~8级(不含8级)的风(以气象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2)24小时连续雨量达40mm~50mm(不含50mm)的雨(以气象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4. 《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内容删除第⑤条款。
5. 《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内容修改为:“8级及以上大风(以气象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24小时连续雨量达50mm及以上的雨(以气象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承包人暂停施工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经发包人同意。”
二、本修改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修改通知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修改通知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晋江经济开发区安海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2024年9月23日
附件一: 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
序号 | 条款号 | 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 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 |
1 | 《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1.1.2(2)款中(a)、(b) |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前述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 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单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前述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 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