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FFJSZ2024090002001广陵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9-12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扬州鼎昌建设有限公司 地区 江苏扬州
发布时间 2024-09-12 项目编号
投标截止时间 2024-10-14 开标时间
项目分类 招标 行业分类 市政,房建,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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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玎 18352780660
卞石有 13912147130
正文内容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广陵经开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已由扬州市广陵区行政审批局以扬广行审备[2024]22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鼎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广陵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扬州市广陵区,南至董庄路、北至元辰路、东至英瑞汽车材料有限公司、西至龙泉路
    2.1.2 工程规模:新建工业污水厂一座,设计规模3000 m3/d,规划总用地面积17413.81平方米,主要包括含氟废水预处理单元、综合废水预处理单元、水解酸化与臭氧接触池、BAF池、深度处理单元、储泥池、除臭装置、臭氧发生器间、鼓风机房、加药间、回用水制备间及变配电间、脱水机房、综合楼、在线监测室、桩基工程、室外绿化、室外管网、室内外消防、厂外进出水管网、道路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2.1.3 合同估算价:12723.74 万元
    2.1.4 工期要求:27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1月01日,竣工日期:2025年07月28日
    2.1.5 其他:详见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2.2 招标范围:广陵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EPC总承包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下列(A)和(B)资质:(A)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或[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乙级及以上];(B)施工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近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单项合同造价7000万元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如为设计或监理业绩,7000万元及以上是指工程建安投资而非合同金额)。√投标人自 2021年01月01日(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承接过类似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总承包项目经理自 2021年01月01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以来,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四、招标文件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09月12日至2024年09月20日;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7.0版本;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其他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4年10月14日09时30分00秒。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与交易系统对接成功的供应商产品(即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发布并在响应方端提供下载的市场化“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六、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七、评标办法
    本工程采用评定分离,本次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扬州鼎昌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中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7号
地址:扬州市京华城路8号五彩世界B座19楼
邮编:225000
邮编:225000
联系人:丁玎
联系人:卞石有
电话:18352780660
电话:13912147130
传真:
传真:0514-85163199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116407253@qq.com
十、备注
    备注:1、因公告模板设置原因,招标公告中第3.3.1条修改为: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近3个月(2024年6月至2024年8月)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2、本项目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法”,因公告模板设置原因,评标标准与细则以及定标方案请登录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公告附件栏具体查看。(一)评标细则:总分100分,其中投标报价80分,设计文件10分,项目管理组织方案8分,项目管理机构2分。具体明细详见公告附件。(二)定标因素:(1)设计成果 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设计深度、设计任务书的契合程度;(2)企业实力 企业体系认证(以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准);(3)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管理能力与水平 总承包项目经理答辩:总承包项目经理根据定标评委会现场拟定的问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书面作答。如参加总承包项目经理答辩的,总承包项目经理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在定标会开始时间前出席并签到,如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放弃;(时间地点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前通知);(4)拟派团队成员管理能力与水平 人员技术职称、执业资格;(5)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①设计文件设计深度、与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的契合程度高的优于契合程度低的;②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答辩好的优于答辩差的;③拟派团队成员技术职称、执业资格高的优于低的;3、因招标公告模版设置问题,有不一致处,以招标文件中公告内容为准;4、异议投诉:4.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联系方式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4.2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4.3工程建设项目异议、投诉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投标人须登录“扬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界面,点击异议、投诉事项,按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证明材料及附件。投诉要件、处理流程详见电子交易平台。

2024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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