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下列(1)、(2)资质条件:
(1)设计资质(具备下列①、②、③任一资质)
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和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
③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和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设计甲级资质。
(2)施工资质
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 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满足上述第3.1.1款的资质要求,并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牵头单位必须为施工企业,并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
3.2.2 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超过2家,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