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法唐家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泥终端减量化及处置服务

发布时间: 2024-08-09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重庆中法唐家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地区 重庆
发布时间 2024-08-09 项目编号
投标截止时间 2024-09-05 开标时间
项目分类 招标 行业分类 市政,房建,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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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重庆中法唐家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泥终端减量化及处置服务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重庆中法唐家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泥终端减量化及处置服务,项目招标人为重庆中法唐家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社会投资人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项目概况

2.1 建设地点:重庆中法唐家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厂界红线范围内污泥干化车间外侧平台可用面积600平方米

2.2 建设规模及服务内容:

招标人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为40万吨/日,污泥处理采用污泥消化、脱水、干化工艺,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工作,现利用招标人现有污泥干化车间外侧平台可用面积600平方米开展污泥终端减量化工作。

中标人可通过利用招标人污泥干化车间外侧平台可用面积600平方米自建污泥处置生产线,全面收集处理处置招标人所产生的脱水及干化后污泥,完成本项目招标人所需的污泥终端减量化服务。

中标人接收处理处置污泥的全过程应符合环保相关要求,能够实现污泥处置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标准》(CJ/T510-2017),且离开本项目建设地点时污泥终端减量化处置后的污泥(或污泥终端减量化处置后的最终产物)含水率不高于60%(《重庆市城镇生活污泥无害化处置十四五规划(2021-2025 年)》),离开建设地点后的污泥终端减量化处置后的污泥或污泥终端减量化处置后的最终产物,以及生产线检修或应急处置期间的污泥,由中标人承担后续的运输、处理、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责任,并对其合法合规性负责。

招标人产生的污泥,中标人应及时进行规范处置,除招标人同意的特殊情况外不得闲置堆放,不得造成二次污染,随时接受招标人监督,若达不到要求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立即终止服务并追究违约责任。中标人污泥终端减量化的全过程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部门关于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的要求,中标人的处置场地及生产工艺必须进行消毒除臭处理,所有排放均应符合环保规定标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本污泥终端减量化服务的年污泥终端减量化及处置需求量估算如下:

服务内容

污泥终端减量化数量(吨/年)

污泥终端减量化地点

重庆中法唐家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泥终端减量化及处置服务

脱水污泥约73000吨/年(含水率≤80%),

干化污泥约22000吨/年(含水率≤20%)

重庆中唐家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干化车间外侧平台可用面积600平方米

(1)年污泥终端减量化及处置总数量(暂定):95000吨,以实际量为准。

(2)日污泥终端减量化及处置能力:不低于260吨/日。

(3)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2036年1130日。合同签订后,中标人自行完成建设前期报备,并最迟2025年7月17日前完成验收并具备正式投运条件。

(4)污泥终端减量化服务的污泥数量计量:以经招标人确认的脱水污泥(采用污泥计量泵方式计量)和干化污泥(采用招标人现有汽车衡称重方式计量)计量数据为准

投标人在规定的处置现场建设并提供污泥终端减量化运营服务,同时在合同期满后或合同终止时将所有资产无偿移交给招标人,同时本次污泥终端减量化招标不限制投标人采用何种工艺(但不应为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评判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优先依据。

2.3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设计咨询、备采购及土建安装、运营管理、人工、更新改造等由中标人自行投资建设运营。

三、招标范围

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全过程工作,包括不限于污泥终端化工艺设备的供货、建设、经营及转让等(包括但不限于对应管道、阀门、电缆、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安装辅材、配套构配件、软件等)、装配(指出厂前组装、测试和检测、检验等)、包装、运输和保险、装卸(含上下车、现场转运、二次转运等)、安装、调试(包括但不限于单机调试、联动调试、系统调试等);试运行、技监检测、验收、移交符合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和招标人要求的所有资料、培训、质保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维护、保养等)以及设备安装场地红线内的土地平整,设备基础浇筑、与招标人脱水车间之间的污泥输送装置等全部内容,包括建设完成后的运营,以及双方约定期限后的整体转让等内容。

四、项目实施模式

(一)项目实施模式

本项目实施模式采用:建设+运营+移交。项目整体合作期限约为12.4年,其中:建设期约为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运营期约为11.4年(2025年7月18日至2036年1130日),因合作中止、终止、变更、不可抗力、工期延后等情形影响整体合作期限时,按照本项目合同约定处理。

(二)项目运营及移交

招标人授予中标人11.4年经营权(2025年7月18日至2036年1130日),由中标人承担投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等工作,通过向招标人提供污泥终端减量化服务回收投资并赚取合理利润,运营期满后项目无偿移交给招标人。

(三)服务价格调整

3.1 污泥终端减量化及处置服务费的单价为固定单价。

3.2 自签约当年起,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重庆市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变化幅度逐年累计达到±10%及以上时,经招标人同意,可对本项目的污泥终端减量化及处置服务费单价在不超过±5%以内予以对应上调或下降,但调整后的服务费单价不得高于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甲方水价中污泥处理价格中的成本相关部分。

3.3 每次污泥终端减量化及处置服务费单价调整后,CPI变化幅度自调整当年开始重新进行累计计算。

五、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1  投标人须为在中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须提供所有联合体成员的营业执照)

5.2  投标人须根据项目情况,按照规定在取得/完成对本项目项目开工前期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投资、规划许可、勘察与设计、消防、环保、安全条件备案与施工许可证及其他等对本项目有备案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审批/备案手续后,后方可开工建设。(提供承诺书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

5.3 投标人具备完成本项目必须的资质、人员、设备、资金等,且满足第五章技术要求(提供承诺书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

5.4 若投标人在本项目指定污泥终端减量化地点开展污泥减量化服务后的产出物为污泥的,投标人须具备污泥处置的能力提供能够合法合规处置本项目污泥的自有污泥处置场所或委托第三方的污泥处置场所的证明材料,且自有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置场所的污泥处置总量能够满足本项目的污泥处理总量要求(大于等于投标人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按本项目暂定的年污泥终端减量化数量开展污泥终端减量后需外运处置的污泥)。投标人须至少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所列格式,提供计划接收处置本项目污泥的污泥处置明细表,且投标人自有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置场所的处置总量应大于等于投标人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按本项目暂定的年污泥终端减量化数量开展污泥终端减量后需外运处置的污泥数。(投标人提供的污泥处置明细表内容应真实准确有效,且与本条第(2)(3)(4)条能够充分相互支撑佐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2)本条第(1)款污泥处置明细表中,处置场所类型为“委托第三方”的,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与所有的委托第三方污泥处置场所签订的、有效完整的《委托处置合同》或《委托处置意向合同》,且《委托处置合同》或《委托处置意向合同》的合同期应覆盖本项目整个运营期。(提供有效完整的委托处置合同或委托处置意向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本条第(1)款污泥处置明细表中,所有的污泥处置场所须具备区/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批准的固废(包括一般固废、生活污泥、工业污泥,不包括危废)或污泥处理的设计、施工、运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提供污泥处置场所计划接收处置本项目污泥数量的承诺书,并按下列2款要求提供对应证明材料。

A.若计划接收处置本项目污泥的处置场所在“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建〔2020〕26号)”文件所列举的处置场所名单内的,仅须提供:污泥处置场所同意接收处理本项目污泥(包括不限于接收处置本项目污泥的类型及接收处置吨数)的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处置场所公章;但在“渝建〔2020〕26号”文件下发后污泥处置场所涉及环评调整修改变更等情况的,须提供由区/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处置场所对城镇污水污泥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处理,以及实施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的环评批复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B.若计划接收处置本项目污泥的处置场所未在“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实施方案》(渝建〔2020〕26号)”文件所列举的处置场所名单内的,须提供:(a)由区/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处置场所对城镇污水污泥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处理,以及实施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的环评批复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b)污泥处置场所同意接收处理本项目污泥(包括不限于接收处置本项目污泥的类型及接收处置吨数)的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处置场所公章;(c)若污泥处置场所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外,需转移污泥出重庆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利用的,还须提供经重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贮存、处置、利用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的申请、审批、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本条第(1)款污泥处置明细表中,投标人自有或委托第三方的污泥处置场所的处置工艺设备和生产工艺应符合相关要求并经环保验收合格,污染防治能力满足生产需要。(提供对应环保验收合格报告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公示记录截图。以上三项证明材料中,至少提供其中一项,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中标公示期间招标人将通过多种渠道对投标人提供的处置场所进行核验,如有情况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5.5  投标人或其分包的运输单位应具备依法从事污泥或污泥减量化产出物)运输转移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至少具有2辆及以上安装有卫星定位系统并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运输专用载重货车,且上述车辆的产权所有人应为投标人或投标人分包的污泥运输单位投标人承诺最迟于2025年6月17日前将本条款涉及包括不限于资质、车辆、人员、委托协议(如需)等交招标人备案,招标人将通过多种渠道对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验,如有情况不符,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投标人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成员中负责运营部分的单位提供)

5.6  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本项目方案,包含且不限于工艺技术、设计规划、建设施工、运营管理、投资收益等,且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和项目需要。(投标人提供方案原件,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加盖公章

5.7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目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近三年(2021-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会等人员的签章应完整,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须提供所有联合体成员的财务审计报告)。

5.8 投标人委派至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应为投标人已建立劳动关系员工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人至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投标人委派至本项目的管理人员的人员清单,人员清单格式自拟,内容至少应包含委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单位名称、委派岗位(现场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人员类型(员工、法定代表人);

(2)投标人委派至本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应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或其授权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证书复印件;

(3)投标人委派至本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投标前一个月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1)(2)(3)款所需证明材料均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成员中的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公章。

5.9 投标人自行承诺(提供承诺书原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格式自拟,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须提供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承诺书)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5.9.1 投标人须按以下(1)至(3)项内容提供承诺(承诺书提供原件并加盖投标单位鲜公章,格式自理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则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并加盖公章注:第(2)项除须承诺外,另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截图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装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

1近三年内(2021年0801日至本项目中标合同签订日为止,若投标人在参加各类招投标活动及中标合同履行有效期内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与业主签订合同、交付的产品及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等不良行为,以及近五年内(2019年0801日至本项目中标合同签订日为止可归责于投标人的重伤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以有权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通报等为认定依据)和近5年2019年0801日至本项目中标合同签订日为止因投标人及其相关方【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雇员、分包商等】原因造成安全环保事故的,招标人有权作否决投标处理或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终止合作关系,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费用、责任等均由投标人承担;

2)投标人近三年内(2021年0801日至投标截止日为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投标人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截图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装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步骤“信用中国网站主页→信用信息状态下搜索单位名称→进入搜索结果→信用信息详情页面选择 [严重失信]”。

3)严禁投标人以挂靠方式进行投标,也不允许任何私人承包或转承包形式,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双方合作关系;

5.9.2 投标人须承诺不得存在(4)至(11)项情况(承诺书提供原件并加盖投标单位鲜公章,格式自理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则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并加盖公章):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6)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8)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10)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10  本项目投标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发起人及出资信息”及“主要人员信息”,提供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5.11 非法定代表人投标的,投标人须委托本企业员工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除提供授权委托书外,另须提供委托代理人投标前一个月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委托代理人)。

5.1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须为负责投资运营分工的联合体成员,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注:以上资料除注明要求提供原件的外,投标人均提供复印件加盖鲜章,原件备查。以上条件必须满足,如有一条不满足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人保留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查验的权利。发现弄虚作假者,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上报相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保留对其提出索赔的权利。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89起(北京时间,下同),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上载招标文件、答疑补遗等资料。

2、投标人可在 2024  8  14 23时59分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

3、招标人应在 2024 8 21 23时59分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www.cqggzy.com)发布澄清或修改。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

1、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为2024 9 5 900分至202495930,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2层(具体房间见开标当天大厅展牌)或查阅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ggzy.com)上的开标安排)。

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  95 930,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2层(具体房间见开标当天大厅展牌)或查阅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ggzy.com)上的开标安排)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八、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www.cqggzy.com )上发布。

九、联系方式

人:重庆中法唐家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址: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河嘴1号

人:江老师

   话:023-67481020

招标代理: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

人:程先生、贾女士、徐先生、王先生

   话:023-6770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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