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许镇镇幸福路建设工程施工
招标单位 | 南陵县交通运输局 | 地区 | 安徽芜湖 |
---|---|---|---|
中标单位 | 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编号 | WH230SZ24SG2836 |
中标金额 | 4224.256439万元 | 发布时间 | 2024-07-26 |
项目分类 | 中标 | 行业分类 | 市政,房建,水利 |
相关产品 |
项目名称 |
南陵县许镇镇幸福路建设工程施工 |
|
项目编号 |
WH230SZ24SG2836(任务书编号:FS34022320240541号) |
|
标段名称 |
南陵县许镇镇幸福路建设工程施工 |
|
标段编号 |
WH230SZ24SG283601 |
|
招标人 |
名称 |
南陵县交通运输局 |
地址 |
南陵县交通运输局大楼 |
|
联系人及电话 |
张工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芜湖硕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芜湖市湾?b区南城新天地3栋220室 |
|
联系人及电话 |
罗涛、王芳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4年07月25日 |
|
定标备选单位一 |
单位名称 |
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
|
投标报价(元)/费率(%) |
42242564.39 |
|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陶波 |
|
证书编号:皖1342017201722635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
||
工期(天) |
340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芜湖市湾?b区安奇驾校地块规划支路工程; 2.楚江大道至站东路延伸段工程。 |
|
规定公示的 |
无 |
|
定标备选单位二 |
单位名称 |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
|
投标报价(元)/费率(%) |
41988511.94 |
|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荆杏平 |
|
证书编号:晋1142017201708235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
||
工期(天) |
340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中山大学珠海校区校园市政工程一期工程; 2.环市北路西段(玉都大道)新建工程(第一段)。 |
|
规定公示的 |
无 |
|
定标备选单位三 |
单位名称 |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
|
投标报价(元)/费率(%) |
41894757.57 |
|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郭淮北 |
|
证书编号:鄂1422022202301026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
||
工期(天) |
340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通成路(铁仔山北麓-共和工业路)新建工程;2.光明高新园区科裕路(光明大道一十三号路)市政工程(施工)。 |
|
规定公示的 |
无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1.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企业承诺书”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评审不通过。 2.安徽建工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份额小于签约合同价的40%(其中分包给小微企业的为70%)。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基准价:41978483.50, 排名不分先后,按单位名称拼音顺序排序。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