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金融科技产业园项目(施工)-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7-16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区 福建福州
发布时间 2024-07-16 项目编号 E3501820102802035004
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
项目分类 招标 行业分类 市政,房建,水利
相关产品 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控制阀、泡沫液贮罐
正文内容

兴业银行金融科技产业园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01)

各投标人:

兴业银行金融科技产业园项目(施工)(招标项目编号:E3501820102802035004)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答疑澄清部分

问题1、关于招标文件第四节合同附件4.2: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技术规格书中要求投标人填报资料,是否可以中标后提供,投标时无需提供? 2、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是否可以中标后提供,投标时无需提供?

回答:1.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技术规格书中要求投标人填报资料可以中标后提供,2.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选用何种品牌。投标人中标后应在参考品牌中选择一种进行采购和施工。

 

问题2、质疑理由: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跨跨度47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质疑内容:单跨跨度47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是否包括建筑工程中钢结构屋面及铁路工程中的站房建筑工程?

回答:本项目的业绩为单跨跨度47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问题3、质疑理由:请问业绩说的单跨跨度47米以上,那我们的业绩四库一平台查的只有写了“ 跨度:多少米”的算吗?没有说是单跨还是连跨..这样业绩符合吗?

回答: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问题4根据榕建规[2024]8号文内容所示: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我市(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和业绩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招标文件中第3章3.5条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 ”(如有 )加分(1分),第4.1.9条第五点其他要求中描述:本项目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提供的“类似业绩”,应以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业绩,视为满足业绩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根据招标文件所示,该条件设定是为有业绩且信用分又高的某龙头企业量身定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严重违背榕建规[2024]8号文中“支持联合体投标,推动企业转型发展”规定?

回答: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问题5质疑理由:该工程要求单跨39米以上相关数据;质疑内容:要求业绩单跨跨度47米是否不合理?

回答本项目单跨跨度为71米,要求类似业绩为“单跨跨度47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符合闽建筑[2017]39号文相关规定。详见本补充通知附件。

 

问题6质疑理由:本招标文件“类似业绩”要求违反了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质疑内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与标准数据表第7款4.1.9其他要求中第2款,本项目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提供的“类似业绩”,应以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业绩,视为满足业绩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违反了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第四款:我司(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和业绩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请明确若由联合体成员(非牵头人)提供的两项类似工程业绩是否给予计取?

回答: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问题7本项目要求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跨跨度47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若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的业绩未体现“单跨”二字,能否提供竣工图纸等作为证明材料?

回答: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问题8、招标公告中2.3招标范围中写明“用于确定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数据:单跨跨度39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中3.5约定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为单跨跨度47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中9、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为单跨跨度47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以上三处中后两者与前者矛盾,请明确“类似工程业绩”的具体要求。

回答:招标公告中2.3是用于确定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数据。本项目的类似工程业绩为单跨跨度47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

 

问题9、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中3.5约定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为单跨跨度47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中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为单跨跨度47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两处均未明确联合体牵头方业绩与成员方业绩是否均认可,请明确资格要求中对“类似工程业绩”的认定。

回答: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问题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2其他34.2.19条款约定:本项目主体建设工作需全部由联合体牵头方实施,联合体牵头方的工作量需达到整体工作的70%,现场管理人员需全部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该条内容是否可解读为联合体牵头方工作量达到整体工作70%时,现场全部管理人员由牵头方提供。请招标人对此项内容进行明确表述?

回答: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问题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2其他34.2.20条款约定:联合体各方均需在兴业银行开户,并接受发包人资金监管,工程款由联合体牵头方统一申请,由牵头方转付协办方。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工程款由牵头方转服协办方造成了事实上的权责不清,此项内容是否可修改为联合体各方建立共管账户,工程款统一支付至共管账户。

回答:为了工程款不被截留挪用,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12章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中4.1.9内5.其他要求中约定②本项目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提供的“类似业绩”,应以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业绩,视为满足业绩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此项要求与榕建规【2024】8号文件内容相冲突,按此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满足业绩且信用分高的龙头企业能够参与投标,客观上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建议取消招标文件中类似工程业绩仅认可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业绩的要求,调整为联合体双方提供的业绩均予以认可,让更多有实力的优质企业参与竞争

回答: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问题13、榕建规〔2024〕8号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四、支持联合体投标,推动企业转型发展: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我市(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和业绩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上述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施工业绩,可在今后招标项目中使用。本招标项目应用榕建规〔2024〕8号文件内容,但本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4.1.9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5.其他要求:②本项目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提供的“类似业绩”,应以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业绩,视为满足业绩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此项要求违背了榕建规〔2024〕8号文件中“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施工业绩,可在今后招标项目中使用”的内容,请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予以取消此项要求,应允许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施工业绩作为本项目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和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3.5信用评标分和其他因素评分标准2、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2分)的业绩要求。

回答: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问题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2其他 34.2.19 条款约定:本项目主体建设工作需全部由联合体牵头方实施,联合体牵头方的工作量需达到整体工作的70%,现场管理人员需全部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该条内容是否可解读为联合体牵头方工作量达到整体工作70%时,现场全部管理人员由牵头方提供。请招标人对此项内容进行明确表述。

回答: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问题15、质疑理由:榕建规〔2024〕8号: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和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4.1.9中5.其他要求相冲突?质疑内容:榕建规〔2024〕8号: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中第四点:支持联合体投标,推动企业转型发展:充分发挥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信用良好的优势,支持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参与我市房建、市政工程建设,推动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与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加强合作,培育我市企业在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的项目业绩,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壮大。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我市(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和业绩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上述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施工业绩,可在今后招标项目中使用。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4.1.9中5.其他要求②本项目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提供的“类似业绩”,应以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业绩,视为满足业绩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若按招标文件执行将无法达到培育我市企业在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的项目业绩的目的。且与文件中我市(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和业绩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相冲突。请修改为本项目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提供的“类似业绩”,所有联合体成员提供的业绩,都视为满足业绩要求。

回答: 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问题16、榕建规〔2024〕8号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施工业绩,可在今后招标项目中使用。本招标文件却要求:本项目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提供的“类似业绩”,应以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业绩,视为满足业绩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此项要求违背了榕建规〔2024〕8号文件中“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施工业绩,可在今后招标项目中使用”的文件精神,是否有存在违反规定行为,造成不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请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予以取消此项要求,应允许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施工业绩作为本项目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和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3.5信用评标分和其他因素评分标准2、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2分)的业绩要求。

回答: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问题1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2其他34.2.19条款约定:本项目主体建设工作需全部由联合体牵头方实施,联合体牵头方的工作量需达到整体工作的70%,现场管理人员需全部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该条内容是否可解读为联合体牵头方工作量达到整体工作70%时,现场全部管理人员由牵头方提供。请招标人对此项内容进行明确表述。

回答: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问题18、若投标人由非龙头单位牵头,与龙头单位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是否信用能以高的联合体单位为准? 2、若投标人联合体形式以龙头单位牵头,包括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业绩由联合体成员方提供,是否予以认可? 3、福建省龙头单位是否予以认可为龙头企业?

回答:1、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若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房屋建筑类)确定)。2、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3、按榕建规[2024]8号文规定执行

 

问题19、招标文件中“第2章34.2.9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总数(含联合体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若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房屋建筑类)确定,其他形式联合体的投标人信用分以各成员的房屋建筑最低信用分计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项关于联合体信用分认定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但“第3章4.1.9.5.其他要求②本项目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提供的“类似业绩”,应以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业绩,视为满足业绩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如此设置仅有少数几家满足业绩要求的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可以参与项目投标,其他不满足业绩要求的龙头企业无法参与项目投标,是否为少数企业量身定制?且以上要求违背了榕建规〔2024〕8号文件规定,建议取消招标文件中满足类似工程业绩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要求,让更多有实力的优质企业参与投标。

回答: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问题201、投标人采用与龙头企业形成联合体且龙头企业牵头参与投标,是否由承担相应专业的联合体成员(根据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的分工)提供对应的类似业绩,请明确。 2、根据招标文件P08页,投标须知前附表中4.1“4.本招标项目 本 应用应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房屋建 房筑 类。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联合体各方中具有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最低企业季最度信用得分确定。(若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房屋建筑类)确定。” 请问:根据国家发文-《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若福建省建筑业(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是否也可以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房屋建筑类)确定? 3、若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由联合体成员方提供,并提供相应类似业绩?

回答:1、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2、投标人信用分按榕建规[2024]8号文规定执行3、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211、专用合同条款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4)以上发生的材料和人工费调整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建议增加:也不参与下浮。 2、专用合同条款16.2.1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5)为保证本合同工程进度,除不可抗力和属于本合同第7.8.1款引起的施工暂停以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况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停工、窝工、怠工(是否停工、窝工、怠工以发包人及监理人认定为准),否则承包人须按5万元/天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工期不顺延。”承包人有权按自身的管理水平安排合理施工进度,若引起工期违约,可按工期违约罚款,建议删除此条款。 3、招标文件P666页内容不适用本项目,请删除,否则影响评标。理由:本项目是综合评估法,招标文件P63页已经有综合评估法的详细评审办法和标准,而招标文件P666页 三、(6)(7)(8)条款中85%的要求是经评审低价评标法的商务详细评审内容,且六、中标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10%或低于20%,这个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要求,请删除P666页相关内容。

回答:1、专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2、专用合同条款16.2.1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招标文件执行。3、招标文件P666页 三、(6)(7)(8)条款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本项目不适用;其余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21.招标文件中“第3章3.5要求(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 “类似工程业绩 ”(如有)加分(1分),请问该项目负责人是否由业绩提供方派出?2.为考虑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目标,建议将投标须知前附表34.2.9修改为:“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总数(含联合体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若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房屋建筑类))确定,其他形式联合体的投标人信用分以各成员的房屋建筑最低信用分计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项关于联合体信用分认定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

回答:1、项目负责人按招标文件执行。2、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3、本项目工程体量大,结构体系复杂,施工难度大,且需确保工程质量获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争创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建议将招文中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修改为:“若与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信用分以各成员的最高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房屋建筑类)确定,且由提供业绩的联合体成员作为牵头人,工作量需达到整体工作的70%,现场管理人员需全部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

回答: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问题24、1、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34.2.18“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按福建省住建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安〔2023〕4号)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场管控;”。提问:关于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是否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若需提供,是否放在商务文件的其他资料中?

回答:关于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在中标后提供。

2、本项目质量要求为确保工程质量获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争创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根据《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规定应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国家级优质工程为5%,省级优质工程为3%,控制价中未计取,请招标人修正!

回答:本项目需确保工程质量获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增加费已计入控制价中。

3、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34.2.15“地下室基坑土方大开挖所需栈桥,或对便道加固费用等措施,投标人投标时综合考虑该笔费用,结算时不另行计取”。鉴于招标清单中无相应的单价措施清单,故上述措施项目若发生应按实计取!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专用合同条款1.10.1“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行政缴费、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不合理,上述行政缴费、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应由招标人承担。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专用合同条款1.10.2“承包人应自行查勘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承担据此做出的判断负全部责任。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不合理,场外交通设施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专用合同条款3.1②F“如发包人委托的专业工程承包商未能按时进场施工,而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当发包人委托的专业工程承包商进场施工后,承包人仍必须履行其应当配合服务的工作”。不合理,若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工程已经全部完成专业分包才进场,则相关配合服务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专用合同条款3.1?B.11“本合同范围内专项工程深化设计为限额设计,其深化后的专项工程造价金额不得突破投标时该专项工程造价金额,除非取得发包人批准,否则超出部分造价金额结算时不计入结算总价中”。专项工程造价金额不合理的应除外。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8、专用合同条款3.1?B.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并根据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工期要求,自行考虑诸如施工设备的停放,台风、雨季季节施工现场的防风、防雨、抽水、抢险措施,施工废水、废物的处理等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已建工程、待建工程、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周围居民和周边企业、地铁等不受影响,使施工顺利进行,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不合理,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0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9、专用合同条款7.5.1(7)①“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的造价,超过原中标总造价10%以内的工期不顺延”。不合理,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作量增加若对工期有实质性影响,不论造价增减情况,工期均应该顺延!且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若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也应给予承包人相应经济补偿。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0、专用合同条款7.5.1(7)②“在规定的期限内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材料的品种、规格造成的在关键线路上的待料工期14天以内不顺延,超过14天的以上部分可按实签证顺延”。不合理,上述情况14天内的也应予以顺延,且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若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也应给予承包人相应经济补偿。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1、专用合同条款7.5.1(7)③“非承包人原因的政府指令性停工(限政府正式发红头文)(不含节假日及中、高考)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影响关键线路的且超过24小时才可按实签证顺延,但承包人不得再据此提出经济上的索赔;其他原因引起停工的工期不顺延”。不合理,且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若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不仅工期按实予以顺延(不受24小时限制),也应给予承包人相应经济补偿。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2、专用合同条款7.6“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时应对本项目所涉地理位置及情况和特殊地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地下障碍物、孤石、 地下水、地下管线、旧桩、旧基础、临近河流河道、基坑管涌等)作出考虑,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克服,费用包含在合同签约价中,不得以不利物质条件为由提出追加费用和顺延工期”。不合理,上述风险实为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不应由承包人承担,若有发生则应具体予以工期顺延及经济补偿。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3、专用合同条款10.4.1(2)“变更项目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子目项目特征或材料变更的,如变更不引起定额套用调整的,按价差计取【(变更后的子目单价按控制价套用标准的子目单价-原招标控制价的子目单价)*中标下浮率】,价差仅计取税金”。不合理,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并无相关定额子目等套价信息,无法参考。故价差计取应按(变更后的子目单价按投标报价套用标准的子目单价-投标报价的子目单价),价差应计费计税。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4、专用合同条款11.1中“材料价差的确定:以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材料综合信息价格与对应调差周期《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的材料综合信息价格的平均值的差价计算”。因本项目招标控制价采用的信息价为长乐区信息价,故对应调价周期信息价是否也采用长乐区信息价?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回答:对应调价周期信息价采用长乐区信息价。

15、专用合同条款12.1“上述按实调整工程量项目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数量增减差异未超过10%时,增减部分工程量按照合同固定单价结算;工程量增减差异超过10%时,超过10%的部分的增减工程量结算单价按工程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优惠率计算”。不合理,超出部分不论是否大于10%,均应按照合同固定单价结算。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6、专用合同条款17.1“承包人不得因上述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向发包人提出经济索赔”。违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0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原则应按上述规范中相关规定执行。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7、本项目涉铁相关措施费用控制价及招标清单中并未列项计取,故若施工过程中有发生应据实际情况另行计取!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8、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商品混凝土参考品牌为:航建、航融、闽凯、军航(长乐当地)。闽凯、军航为同一老板,航融、航建为同一老板,实际仅有2家单位,不满足专用合同条款8.2中要求的发包人提出不少于三个同一档次品质的品牌供承包人报价和采购,违背招投标法相关规定。且闽凯与军航及航融与航建间有明显股权交叉,如此限牌容易出现围标串标垄断单价的情况出现。建议放开品牌限制,修改成仅需满足长乐当地品牌或补充品牌:城投、正恒(也为长乐当地品牌)。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9、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其他项目费中单独列有招标代理费50万元,在计算投标K值时是否需扣减该项费用?请招标人明确!

回答:本项目已重新上传清单控制价,请各投标人在本答疑补充通知附件中自行下载。

20、专用合同条款7.5(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的造价,超过原中标总造价10%以内的工期不顺延;超过10%以上部分,并且是在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导致工期确实需要顺延的,可以顺延。②在规定的期限内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材料的品种、规格造成的在关键线路上的待料工期14天以内不顺延,超过14天的以上部分可按实签证顺延。③非承包人原因的政府指令性停工(限政府正式发红头文)(不含节假日及中、高考)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影响关键线路的且超过24小时才可按实签证顺延,但承包人不得再据此提出经济上的索赔;其他原因引起停工的工期不顺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应书面签署延长相应的工期,承包人不得再据此提出经济上的索赔。建议修改:①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的造价,在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工期应顺延,承包人可以提出经济索赔;②在规定的期限内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材料的品种、规格造成的在关键线路上的待料工期应予以顺延,承包人可以提出经济索赔。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1、专用合同条款7.6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时应对本项目所涉地理位置及情况和特殊地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地下障碍物、孤石、地下水、地下管线、旧桩、旧基础、临近河流河道、基坑管涌等)作出考虑,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克服,费用包含在合同签约价中,不得以不利物质条件为由提出追加费用和顺延工期。建议修改:当遇到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不可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如地下障碍物、孤石、地下水、地下管线、旧桩、旧基础、临近河流河道、基坑管涌等时,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2、专用合同条款12.4.2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⑤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经发包人及项目管理单位及监理人确认无质量问题后14天内,无息返还承包人工程结算价款的2%。⑥防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返还余款。专用合同条款15.3.1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待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及项目管理单位及监理人确认无质量问题后14天内,发包人无息返还承包人工程结算价款的2%(如有扣款项目,返还金额为扣除相关款项后余额),余款1%待防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返还。建议修改: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经发包人及项目管理单位及监理人确认无质量问题后14天内,发包人应无息返还承包人工程结算价款的3%(如有扣款项目,返还金额为扣除相关款项后余额)。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5招标文件中附件4.1:扶梯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技术规格书中4.1.3呈交工程进度表1)投标单位须在呈交投标书时提交简单的施工程序和进度计划表。6.2.2 维修保养工作3)…投标时,承包单位须交付一份所有扶梯装置的为期五年(附加保修合同)的维修服务合同报价单。7.1总则3)…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消音和减震的材料或工具,确保低噪音和平稳能达到满意的程度,表现是否满意将由建筑师作最后决定。7.2.15.4主传动轴…投标商必须在投标时提出其细节。9.6操作及维修指导手册和竣工图中3. 需要提供的资讯:投标者要提供噪音水平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各方面1)扶梯的电机。2)运行过程中,扶梯梯级的噪音。3)扶梯的噪音水平等。附录4-保养说明,承包单位须在投标时提交以上保养合同的草稿等内容,是否指在中标后由中标人提交招标人审核,在投标时不用提供!

附件4.2: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技术规格书中2.4遵守其它的规则及要求1.… 此外,电梯承包商在投标时有责任提供详细的证明,以确保其取代的规则等效于相关国内的标准。4.3材料原产地6.…投标书中应在“附表02”中提供材料产地证明。4.4设备的制造和种类1.投标者在提交投标书的时候需将设备的类型以及安装所采用的技术一并提供等内容,是否指在中标后由中标人提交招标人审核,在投标时不用提供!

回答:扶梯、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技术规格书中要求投标人填报资料可以中标后提供。

 

问题26招标文件中附件4.1扶梯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技术规格书;附件4.2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技术规格书中均有多处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维修保养工作、主传动轴、材料原主地、设备的制造和种类的等相关的内容,请问:附件4.1扶梯和附件4.2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技术规格书中要求投标时提供的内容,是否均指中标后由中标人提供,在投标时无需提供?

回答:扶梯、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技术规格书中要求投标人填报资料可以中标后提供。

 

问题27兴业银行答疑 1、合同总价包含是否是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干“,由业主设计变更、国家规范新增或者施工场地条件限制导致变更新增的工作内容,是否可以已签证计价?

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甲方委托总承包单位负责编绘的“综合机电图“是否包含甲指专业单位施工内容?

回答:综合机电图包含全部机电图纸。

3、招标文件第292页,A条:“总承包单位必须给予各指定分包单位/独立分包单位/指定供应单位提供现场上的一切照管、配合、协调(包括现场堆放材料、水电供应接驳点、各种临时设施之使用、垂直运输,现场保安及其它所需工作)等以便所有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能在承包合同指定的竣工期(或按本合同规定取得延长工期)内完成合同工程。E条:“向指定分包单位/独立分包单位提供办公、材料库房的场地。” 招标文件第132页,A条:“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委托的专业工程承包商收取可计量的水电费及不超过1.5%(扣除设备费)专业工程施工配合费,此外不得再收取任何其它费用。无须承包人工程配合的,承包人不得收取专业工程施工配合费。水电费装表计量,按实收取。“ 根据招标文件条例,我方仅收取甲指单位水电费是否合理?我方所提供的内容是否应该收取总承包管理费?

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招标文件第136页第15条,“承包人进场与发包人交接后,工地临时用水用电设施统一由承包人负责看管与维护,在合同期内保证临时供电、供水设备正常使用,并承担相应的安保、检查、维护保养及根据工程需要重新布置(包括临时箱式变压器迁移、给水点迁移)等责任。承包人应独立安装水、电表,施工期间,由承包人统一向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及时缴纳水费、电费。承包人还应自行考虑配备柴油发电机、蓄水池(箱)等措施以满足临时停水停电等情况下能正常施工或赶工。上述相关工作均视为已包含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其相关费用不另行计取。“招标文件第131页第2.4.2条:“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若有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专用变压器等设备,使用过程中承包人负责看管,使用结束后归还发包人。“招标文件第131页第2.4.2条与招标文件第136页第15条是否存在界限模糊,请明确以下机电问题:1)请明确是否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临水已向水务申请末端水表、临时变压器已安装完成)?;2)临水、临电接驳点在场内还是场外?;3)临水、临电是否在红线范围以内,且涉及到管线及变压器迁移?

回答:临水临电已在场内提供接驳点,均位于红线范围以内。

5、招标文件第155页:“电线电缆、母线槽调整公式:材料价差=Σ(电线电缆、母线槽数量×施工图预算材料单价)×[(调差周期铜价-招标控制价编制期铜价×(1±5%))/招标控制价编制期铜价]×75%×(1+税率)。“ 本工程中大电缆和矿物质电缆占比较大,该类型电缆铜占比含量可达95%以上;该比例调差是否合理,请复核

回答: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6、招标文件第129条“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以施工现场交接的实际情况为准“;可否进一步明确发包人提供的场内道路的界限

回答:以施工现场交接的实际情况为准,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

7、招标文件第130页第1.13条“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以中标通知书 落款为准,下同)28 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出核对申请并提交完整材料,对出现的下 列情形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关于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提交时间是否可以从28天修改为3个月内;由于该工程体量较大专业较多,复核时间比较紧张;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8、招标文件正文第8页中针对项目经理要求描述:“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 针对本条是否理解为: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都有资格派出项目负责人。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9、招标文件正文24页第4.2.19条中描述:“本项目主体建设工作需全部有联合体牵头方实施,联合体牵头方的工作量需达到整体工作的70%, 现场管理人员需全部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 。” 针对本条描述是否理解为:当联合体牵头单位全部实施主体工程,且工作量达到整体工作量70%时,现场管理人员才需全部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联合体成员方有资格参与主体工程施工,具体施工内容由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

回答: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10、招标文件60页中:其他要求里“本项目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提供的“类似业绩”,应以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业绩,视为满足业绩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此条与组联合体优势互补的本质相矛盾,本次招标,联合体成员方业绩是否可视作有效业绩。

回答: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11、招标文件中“34.2.19.本项目主体建设工作需全部有联合体牵头方实施,联合体牵头方的工作量需达到整体工作的70%,”请问此项是否为强制要求?

回答: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12、招标文件57页中“信用评标分和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如有),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中,应当标明项目负责人,且标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注明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否则不予加分。 考虑项目实际竣工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信息更新会滞后请问此项目可否修改为: 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的合同信息可查,否则不予加分。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8、招标文件:“计价软件名称及版本: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投标计价软件测评与 招投标衔接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2〕 13号)使用测 评通过的投标计价软件企业的对应软件名称及版本号。”请问是否在附件表格中所有的计价软件均可上传使用

 

 

 

 

 

 

 

 

 

 

回答:请咨询电子招投标项目组技术咨询联系电话:0591-87585006。

招标文件中全部图纸为PDF版本,可否提供CAD版本图纸?

回答:本项目已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图纸。

强电.1)低压柜出线至环网柜、开闭站、变电所等处的电缆是否在总包范围内?

回复:不在本次范围内。

2变电室内桥架是由总包负责还是变电所专业包负责?

回复:低压开关柜出线的室内桥架为总包负责。

3电施-004_电气施工图设计说明(二)中,地上干燥处采用JDG管,但照明配电新系统图出线回路采用SC管,以哪个为准?

 

 

回复:以说明为准。

4制冷机房配电柜和消防泵配电柜是否在总包范围内?

 

回复:在本次总包范围。

(5)表格内设备材料是否均为甲供?

表格内设备材料是否均为甲供?

回复:非甲供。

(6)安装工程电气部分预留精装修配电箱进线在总包范围呢,工程界面划分表中二次精装修配电箱进线不在总包范围内,以哪个为准?

内,以哪个为准?

回复:不在本次总包范围内。

暖通:1)界面划分表中主体结构工程和机电各专业包都包含预留预埋项,请明确预留预埋界面范围?

回复:以精装修界面为划分。

(2)界面划分表中消防工程及通风空调工程均包含消防排烟及正压送风系统,请明确消防排烟及正压送风界面范围。

回复:消防工程在本次总包范围。

3)安装工程包是否包含包内设备、材料采购?

回复:包含。

4)多联机空调系统冷媒管无管径,如何报价?

回复:以工程量清单为基准。

5)混凝土设备基础是否在机电包范围内

回复:在本次总包范围内。

6)附件2工程界面划分表6通风与空调12、厨房内除排油烟系统外的机电设备、管线的安装调试。此处界面与总包界面如何划分?清单中包含厨房新风设备X-B1-6,该设备为厨房补风。请明确此设备安装界面。

回复:厨房排油烟系统以厨房为界面,在厨房内的管线设备(排油烟风管及排烟罩等不在本次招标范围),立管以及室外的排油烟风机在本次范围。其余通风系统(不含消防)不在本次范围。

7)智能化专业相关传感器、传感器基座、管道开孔界面如何划分?

回答:不在本次总包范围内,由智能化安装单位负责。

 

问题29根据福州市龙头企业政策,应由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投标人信用分取各成员的最高分确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4.1.9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规定:“本项目为施工项目,若投标人提供符合上述业绩指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应为投标人独立承揽该工程总承包项目或作为总承包项目承担施工部分的,视为满足业绩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②本项目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提供的“类似业绩”,应以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业绩,视为满足业绩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仅由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并应具备业绩要求。据了解,福州市龙头企业中满足该业绩要求的企业极少,应联合具备业绩的优质企业才能承揽该项目,但根据招标公告3.4条款要求:“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若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房屋建筑类)) 确定。”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业绩,与福州市龙头企业相矛盾。建议将招标文件第三章-4.1.9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本项目为施工项目,若投标人提供符合上述业绩指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应为投标人独立承揽该工程总承包项目或作为总承包项目承担施工部分的,视为满足业绩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②本项目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提供的“类似业绩”,应以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业绩,视为满足业绩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修改为:“招标文件第三章-4.1.9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规定:“本项目为施工项目,若投标人提供符合上述业绩指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应为投标人独立承揽该工程总承包项目或作为总承包项目承担施工部分的,视为满足业绩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②本项目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提供的“类似业绩”,应以联合体任一方提供的业绩,视为满足业绩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回答:以上问题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问题30投标函附录中逾期竣工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支付2万元,第150页合同中为20万元,以何为准? 2、投标函附录中预付款额度的备注建议修改为:“预付款=(签约合同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10%”。3、合同协议书中第三点质量标准与专用条款、招标公告、前附表不完全一致,建议将“及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调整至“(GB50300-2013)”之后。

回答:1、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2、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3、本项目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并确保工程质量获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争创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节能降耗、绿色环保满足国家和福建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确保取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中不低于三星级标准认证标准。

 

问题31、质疑理由: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4.1.8及4.1.9内容与《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榕建规〔2024〕8号)精神相违背,无法体现联合体成员中的业绩就高原则。质疑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1、招标公告3.4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若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房屋建筑类))确定;2、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4.1.8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1: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3、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4.1.9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5.其他要求:②本项目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提供的“类似业绩”,应以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业绩,视为满足业绩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以上内容与《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榕建规〔2024〕8号)中“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我市(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和业绩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上述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施工业绩,可在今后招标项目中使用。”的精神相违背,无法体现联合体成员中的业绩就高原则。建议1:删除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4.1.9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5.其他要求:②本项目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提供的“类似业绩”,应以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业绩,视为满足业绩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建议2:项目负责人可由联合体提供业绩方拟派或联合体成员各派出一个项目负责人,业绩以各成员最高计取。

回答:1、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2、项目负责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32、拟派本项目负责人是否可以由联合体成员中任意一方派出,评审时是否认可?

回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33质疑理由: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房屋建筑类。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质疑内容: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房屋建筑类。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若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房屋建筑类))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其中:“若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房屋建筑类))确定”存在地域限制,建议修改为“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房屋建筑类))

回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3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涉及的企业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可以由联合成员任意一方提供,评审时均予以认可

回答:1、企业业绩详见本答疑补充通知“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2、项目负责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跨跨度47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是否指纯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

回答:类似工程业绩单跨跨度47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

 

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1、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7条4.1.9项第5条第②点内容修改如下:

原文“本项目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提供的“类似业绩”,应以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业绩,视为满足业绩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修改为“本项目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提供的“类似业绩”,应以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业绩,视为满足业绩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但根据榕建规[2024]8号文,若福州市(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信用分和业绩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

2、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中34.2.10、34.2.11、34.2.12、34.2.13、34.2.16、34.2.19条款删除。

3、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分包内容修改为:

□ 不允许

? 允许,允许分包内容: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施工过程中可向发包人申请分包经发包人同意后进行分包②依据闽建筑[2013]12号规定投标人承诺使用建机一体化企业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资质要求: ①应具备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的资质;②依据闽建筑[2013]12号文件规定投标人承诺使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承包人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应制定详细的分包计划,并提前报送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和业绩等相关材料,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能签订分包合同

4、招标文件第8章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二、投标函附录”修改如下:

投标函附录

序号

项目内容

合同

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缺陷责任期

15.2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自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24个月。

 

2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3.7

履约担保金额: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和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7.5%,其他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3

分包

3.5.2

按合同条款执行。

 

4

逾期竣工违约金

7.5.2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施工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或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中支取。属于施工进度关键线路上【如:桩基工程、地下室、塔楼(含云廊)主体砼结构、幕墙及总包阶段装修、其他工程】的工期节点延误,每延误一天,在工程款中先予暂按 20 万元人民币/天的违约金扣除。如承包人采取措施赶工,且未造成总工期延误,将在后续工程款中予以返还;如承包人未采取措施或虽采取措施赶工,但仍造成总工期延误,将按照总工期和节点工期并罚

 

5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7.5.2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签约合同价的10%

 

6

预付款额度

12.2.1

预付款额度:预付款=(签约合同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10%,发包人确认收到承包人履约保函及与预付款金额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

 

7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15.3.1

工程结算价款的3%

 

5、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1.1内容修改为: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人工费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或人工费价格指数的调整文件进行调整。上述文件执行日期所在月份之前(包括该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所对应的人工费不作调整;执行日期所在月份之后完成的工程量所对应的人工费作相应调整。完成的工程量以工程款支付月报表为依据。

2)主要材料是指:钢筋、其他钢材(仅含装配式钢结构构件和安装工程的钢管)、水泥(不含商品混凝土用水泥)、商品混凝土、商品沥青砼、加气砖、电线电缆、母线槽、铝合金型材。

上述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以内(含 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以外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以外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调差周期及材料数量的确定:按照每月发包人确认的完成进度工程量和预算定额分析计算的数量,但措施项目所使用的材料不予调整。

材料价差的确定:

 a)采用《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价格信息调整方法:

以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的材料综合信息价格与对应调差周期《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的材料综合信息价格的差价计算。材料价格若为区间值时取平均值。未发布材料综合信息价格的其他钢结构构件,均按钢板(Q235,δ30-40)计算价差。

调差公式:材料价差=∑每周期材料数量×[调差周期材料信息价-招标控制价基准日期材料信息价×(1±5%)]×(1+税率)。(公式中±5%取值原则如下:上涨幅度在 5%以外时为+5%,下降幅度在 5%以外时为-5%,以下同)。

b)采用专业网站发布价格信息调整方法:

①电线电缆、母线槽参照长江有色金属网(http://www.ccmn.cn)发布的长江现货1#铜月均价格(即按当月日均价作为月均价)进行调整,且仅对材料中的铜材计算价差。

调差公式:材料价差=∑(电线电缆、母线槽数量×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调差周期铜价-招标控制价编制期铜价×(1±5%))/招标控制价编制期铜价]×75%×(1+税率)。

②铝型材参照长江有色金属网(http://www.ccmn.cn)发布的 A00铝月均价格(即按当月日均价作为月均价)进行调整,且仅对铝型材中的铝锭原材计算价差。

调差公式:每吨铝型材材料价差=[调差周期 A00 铝型单价-招标控制价基准日期 A00 铝单价×(1±5%)]×(1+税率)。

③上述公式中的现货1#铜、A00铝单价为不含税价,长江有色金属网发布的现货1#铜、A00铝单价为含税价,需换算为不含税价后计入调价公式)。  

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格,不予调整。

4)以上发生的材料和人工费调整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进行价格调整时,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中对发包人更有利的一个作为施工期信息价格。

6、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21.10关于联合体相关约定(如有)中③、④条款删除。

7、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四节合同附件-附件3中4、消防主要材料参考品牌1.11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控制阀、泡沫液贮罐修改为:

1.11

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控制阀、泡沫液贮罐

南京消防

国产

南京市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桂安

国产

广东平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金盾

国产

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8、本项目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随本补充通知上传,投标人应自行重新下载最新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并以最新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为准。

 

招标文件涉及以上内容做相应调,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4年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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