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宜秀区教育体育局2024年部分中小学(幼儿园)小型基建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教育体育局 | 地区 | 安徽安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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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 安徽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安徽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编号 | H0GC24A01G106 |
中标金额 | 366.3万元 | 发布时间 | 2024-07-11 |
项目分类 | 中标候选人 | 行业分类 | 水利,市政 |
相关产品 |
项目名称 |
安庆市宜秀区教育体育局2024年部分中小学(幼儿园)小型基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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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0GC24A01G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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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安庆市宜秀区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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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陶先生 1815566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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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 |
人民币 4138988.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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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安徽正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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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代理机构地址:安庆市宜秀区龙眠山路189号 联系人:杨启红 联系方式:0556-5210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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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合理价格竞争法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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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24年7月10日9:00 |
计划工期 |
3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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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
详见评标情况一览表 |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
详见评标情况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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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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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建筑工程总承包贰级 |
投标工期 |
3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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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阿奎利亚二组团122幢3006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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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3663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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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吴家超 |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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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234212109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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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陈周红 |
质量 标准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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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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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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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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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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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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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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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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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 |
投标工期 |
3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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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安徽省宿松统筹城乡发展实验区(佐坝乡碧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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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3663294.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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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潘向东 |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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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234182121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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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洪晓燕 |
质量 标准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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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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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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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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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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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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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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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长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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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建筑工程总承包叁级 |
投标工期 |
3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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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荻黄路南门桥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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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3663734.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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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王敏 |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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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234212301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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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李龙 |
质量 标准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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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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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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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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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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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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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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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5日17时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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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一、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 杨启红 ,联系电话: 0556-5210678 。 二、若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联系电话:0556-5991018)提出投诉,在线方式投诉的,请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