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辛安棚户区改造污染土修复项目环境监测询比价

发布时间: 2024-07-11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涞水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区 河北保定
发布时间 2024-07-11 项目编号
投标截止时间 2024-07-15 开标时间
项目分类 招标 行业分类 收尘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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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保全,李林海 18016377890
正文内容

询比价公告

涞水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辛安棚户区改造污染土修复项目环境监测询比价

发布时间:2024-07-11 11:26:48

涞水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就如下项目进行采购,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询比价基础信息

询比价编号:13500000-XJ-2024-0055

采购单位:涞水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报名截止时间:2024-07-15 13:00:00

报价截止时间:2024-07-15 17:00:00

咨询截止时间:2024-07-15 17:00:00

价格开启时间:2024-07-15 17:00:00

采购类别:管理咨询

供应商报价要求

其他资质信息:凡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环境监测服务等其他相关资质。

保证金: (电汇附言请注明:招采保证金13500000-XJ-2024-0055)

保证金收款账户: //

物料清单

物料描述(材料名称) 物料类别 规格型号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付款方式 采购工厂 备注
北辛安棚户区改造污染土修复项目环境监测 技术服务 1.000 电汇 涞水环保

收货地址: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永阳镇涞水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1、地址:保定市涞水县涞水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技术要求:

无组织排放监测:

(1)点位选择:监测位置在涞水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风向10米处设置对照点点1个,沿厂界四周及下风向布设监测点3个。根据季节以及风向确定具体的采样布点方案,确保上风向有1个对照点,下风向有3个监测点。

(2)样品采集: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或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在1小时内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3)采样频次:储存及处置周期不超一季度的,大气无组织排放监测1次。

(4)监测指标及评价标准

针对设计监测点,监测指标为总悬浮颗粒物(TSP)、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μm)、砷及其化合物、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其中,总悬浮颗粒物(TSP)、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μm)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排放限值;砷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苯并[a]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河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标准》(DB 13/1577-2012)执行,附表1。

附表1 厂界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声环境质量监测

(1)点位选择:本次噪声监测围绕储存及处置现场界线噪声点布设,每个方向布设一个噪声监测点,监测点位置设在场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噪声敏感处。

(2)监测频次:测量时间分为白天和夜间两个时间段。白天测量选在8:00~12:00时或14:00~18:00时,夜间选在22:00~6:00 时。储存及处置现场噪声监测频率与无组织排放频率一致,储存及处置周期不超一季度的,场界噪声监测1次。

(3)监测标准: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和《工业企业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储存及处置现场噪声排放控制执行以下标准,附表2。

附表2 存储及处置场所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储存大棚及水泥窑尾气监测

(1)采样位置:本项目的大棚尾气排放口及水泥窑尾气排放口废气监测取样点即为储存设施和处置设施预先设置好的取样口。

(2)采样频率: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大棚尾气中的颗粒物以及本项目中的目标污染物砷及其化合物、苯、苯并(a)芘和非甲烷总烃执行1次监测。对水泥窑尾气中的重金属、氯化氢、氟化氢等以及本项目中的目标污染物砷及其化合物、苯、苯并(a)芘和非甲烷总烃执行 1 次监测。

(3)监测标准 :大棚尾气中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砷及其化合物、苯并(a)芘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附表3。

附表3 大棚尾气排放口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水泥窑尾气中的重金属以及氯化氢、氟化氢含量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的相关排放限值。尾气中砷及其化合物、苯 并(a)芘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 的相关排放限值,附表4。

附表4 尾气排放口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工期:具体监测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自开工之日起30天。

4、监测所用辅材全部由乙方负责提供。

5、验收标准:各监测点位符合行业监测排放标准。

联系人

祁保全 / 13488768363

李林海 / 18016377890

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03125848074

监督举报邮箱:lsjyjddq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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