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区良存华侨学校初中部新校区建设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7-03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发布时间 2024-07-03 00:00:00 项目编号 E3501000102802169001
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
项目分类 招标 行业分类 混凝土,房建,市政,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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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良存华侨学校初中部新校区建设工程(施工)

补充通知(第01号)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福州高新区良存华侨学校初中部新校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编号:E3501000102802169001)有关事项答疑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1、根据闽建筑〔2017〕39号文,《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类似业绩指标应为《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特殊性划分标准》中没有的工程特征指标不得设置。本项目业绩指标设置违反福建省的明文规定,请予以更正。根据闽建筑〔2017〕39号文,《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类似业绩指标应为《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特殊性划分标准》中没有的工程特征指标不得设置。允许设置的指标之一为:“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规定,本项目类似业绩只能要求建筑工程,不能设一般公共建筑。因此,本项目存在违规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请予以纠正。

答:招标文件中“类似工程业绩”修改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建筑面积)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2、防水保修期执行设计工作年限20年不合理,保修期和设计工作年限不能混为一谈。招标文件P119页工程保修期为: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 80 号)执行,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其中: 2、防水保修期应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文件; 问: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 80 号)规定: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四十条规定:(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3、《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规定: 2.0.2 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2、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0年; 3、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 4、桥梁工程桥面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桥面铺装设计工作年限; 5、非侵蚀性介质蓄水类工程内壁防水层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 10年。 招标文件119页15.4.1保修责任条款第2点防水保修期执行的《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文件内容为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并非防水保修期限,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违反招投标法公平公正原则,损害投标人利益,2、防水保修期规定内容应修改为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请修正。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约定“履约担保形式:投标人可以选择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形式之一。”,根据闽建筑[2013]29号文规定“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优先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和闽建筑〔2015〕29号文规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作为各类工程履约保证。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建筑业企业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因此建议履约担保形式增加工程担保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

答: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4、招标文件P2479 (二)质量要求与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前附表不一致,是否以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

答:质量要求以“第 7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4节招标人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二)质量要求”为准。

5、招标文件P205 四(6)、(7)、(8)条款不适用综合评估法,且条款六也不适用施工项目;四(6)、(7)、(8)条款不低于85%是采用经评审低价中标法项目商务详细评审内容; 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文件P64已规定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办法和标准,招标文件P205 四(6)、(7)、(8)、六条款内容不适用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施工项目,请删除,否则影响评标。

答:删去“第五章 程量清单及计价”“第3节投标报价”条款四(6)、(7)、(8)

6、请招标人提供招标控制价和清单的Excel版本

答:详见补充通知的附件。

7、招标文件P205页内容不适用本项目,请删除,否则影响评标。理由:本项目是综合评估法,招标文件P64页已经有综合评估法的详细评审办法和标准,而招标文件P205页 四、(6)(7)(8)条款中85%的要求是经评审低价评标法的商务详细评审内容,且六、中标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10%或低于20%,这个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要求,请删除P205页。

答:详见补充通知回复5。

8、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作为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该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的要求。

答: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提供业绩及业绩证明材料。

9、根据闽建筑〔2017〕39号文,《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类似业绩指标应为《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特殊性划分标准》中没有的工程特征指标不得设置。本项目业绩指标设置违反福建省的明文规定,请予以更正。根据《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类似业绩指标应为《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特殊性划分标准》中没有的工程特征指标,不得设置”及“工程特征指标: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规定,本项目类似业绩只能要求建筑工程,不能设一般公共建筑。严重违反规定。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回复1。

10、请招标人明确该项目是否需要提供《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投标阶段)》

答:无需提供。

11、根据招标文件通用本及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仅在项目备案时要求项目负责人通过系统备案,在投标时项目负责人无是否在建要求,建议取消“投标须知前附表34.2.22施工单位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2个及以上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

答: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本条款所指不得同时兼任是在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同时兼任2个及以上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

12、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中3.5信用评标分和其他因素评分标准2、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2分):投标人具有二项及以上满足本表第7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可进行加分。请问:若我司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此处投标人具有二项及以上的业绩,是否可以牵头人提供一项业绩,联合体成员方提供一项业绩?

答:“类似工程业绩”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及业绩证明材料进行评定。

13、福建省住建厅于2015年10月12日发布的《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上部结构类型仅“钢筋混凝土结构”和“ 钢结构”两种类型,省住建厅于2020年8月6日发布的《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结构类型有新增,包括了“装配式混凝土、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装配式混合结构”四种类型。 如我司提供业绩为“单体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以上(不含地下室建筑面平积)的装配式混合结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一般公共建筑施工业绩”,且混合结构包含的是混凝土和钢结构,其余条件均满足招标要求,是否可认定为“类似工程业绩”?

答: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提供业绩及业绩证明材料。

14、联合体投标,“类似工程业绩”两家单位各出一个,是否满足加分条件要求?

答:不满足。详见本补充通知回复12。

15、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及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为满足本项目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是否也满足要求?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回复8。

16、分公司社保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7、若类似工程业绩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装配式(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办法文件或评价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该业绩是否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答: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提供业绩及业绩证明材料。

18、类似业绩要求是否一定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显示单体地上面积能否认通过相关证明材料佐证即可。

答: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19、根据 闽建筑〔2017〕39号《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精神,第五条(三)“类似业绩指标应为《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特殊性划分标准》中没有的工程特征指标,不得设置。”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试行)”明确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特征指标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一般公共建筑施工业绩”进一步细化指标特征,不符合文件精神,请代理根据文件精神更正业绩要求!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回复1.

20、本项目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 2.4.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为起算点,120日历天内完成桩基 、土方、基坑支护工程,175日历天完成地下室结构施工(出正负零),300日历天内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封顶),420日历天内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外墙装饰,500日历天内完成室外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及交付; 是否为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为起算点,120日历天内完成桩基 、土方、基坑支护工程,175日历天完成地下室结构施工(出正负零),300日历天内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封顶),420日历天内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外墙装饰,500日历天内完成室外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及交付;

: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21、招标文件要求“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 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建筑面积)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一般公共建筑施工业绩”,请问商住楼属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一般公共建筑吗?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回复1.

22、类似工程业绩: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建筑面积)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一般公共建筑施工业绩。 问1:单体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及以上装配式混凝土公共建筑是否为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要求达到7500平方米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建筑面积); 问2:装配式建筑面积是否为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认定报告中认定的装配式建筑面积为准。

答: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23、对联合体成员总数是否有要求

答:联合体成员单位总数(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

24、招标人提供的图纸中的建筑面积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面积数据不一致,请问应该以哪一处为准?

答: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面积数据为准。

二、补充通知部分

1、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延长至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第12.2.1条预付款的支付”,新增条款:“若承包人未完成其申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则承包人应以未完成部分预付款为基数向发包人支付资金占用费(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测算)”

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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