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2024年S314线(K65+537-K102+725)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发布时间: 2024-07-03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
发布时间 2024-07-03 16:28:00 项目编号
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
项目分类 招标 行业分类 砂石骨料,公路,民航/水运,市政
相关产品 路基路面排水及防护等工程环保及安全生产等的施工
联系方式
2收起
陈女士 0474-8981908
杨先生 15504719166
正文内容

乌兰察布市2024S314线(K65+537-K102+725)段公路

养护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乌兰察布市2024S314线(K65+537-K102+725)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已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乌兰察布市2024 S105 线K25+993-K40+608 段等6 个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内交公路函〔2024856 文件批复。项目业主为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招标人为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商都县、察右后旗境内,起于S314线K65+537处,止于S314线K102+725处,实施里程37.188公里。

旧路为二级公路,路基宽12米,路面宽9米,路面结构形式为:5厘米AC-16中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20厘米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基层。

旧路于2014年建成通车,目前主要病害为:坑槽、车辙、龟裂、块状裂缝等。

 2.2 监理服务期限

本工程总监办监理服务期共456日历天,其中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共91日历天,计划进场日期:202481日,计划交工日期:20241031日,缺陷责任期共365日历天上述进场、交工时间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具体进场时间以实际进场时间进行计算。

2.3 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

乌兰察布市2024S314线(K65+537-K102+725)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共划分2个标段本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设置为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2个。具体标段划分详见下表:

监理标段编号

施工标段编号

主要工程内容

S314YHJL-1

S314YHSG-1

路基、路面、排水及防护等工程、环保及安全生产等的施工监理

S314YHJL-2

S314YHSG-2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本次招标关于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要求详见招标公告及附件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投标人最多可对本项目1标段进行投标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5.招标文件获取

5.1 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信息库办理地址:乌兰察布市察哈尔东街商务科技中心B2#249房间,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联系电话:0474-8182238

5.2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474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逾期不予受理。

5.3 招标文件获取网址: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4 投标人应随时登录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查看答疑补遗栏目中招标人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答疑和补遗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

6.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 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6.2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形式,投标人需在2024726930分之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乌兰察布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及第二个信封同时上传

6.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上发布: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nmgztb.com.cn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http://jtyst.nmg.gov.cn)、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www.nmgggzyjy.gov.cn)、

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wulanchabu.gov.cn/)。

8. 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督机构: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

    址: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交通运输信息指挥中心

    话:0474-8981739

    编:012000

9. 联系方式

人:乌兰察布市公路养护中心

   址: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交通运输信息指挥中心

   编:012000

   话:0474-8981908

陈女士

 

招标代理:内蒙古路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曙光国际中科检大厦

    话:15504719166

人:杨先生

公告附件

一、项目概况及招标人联系方式

详见公告正文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所有标段

1、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3自有或依托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类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且该试验检测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质量检测机构查询”查询属实并在有效期内。投标人须提供试验检测机构为本项目设立工地试验室出具的承诺书。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所有标段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所有标段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标段

资格要求

在岗要求

所有标段

总监理工程师

1

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以职称证书为准)

2、持有交通运输部工程系列为公路工程,监理专业为道路与桥梁交通运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评标时将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进行核实,核实无结果或无法核实或核实不符的不予认定)

3、必须在本单位参加社保(以投标人在企业社保系统打印的能够证明缴纳社保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其他能够证明在本单位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为准);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所有标段)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

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澄清文件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c.投标函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同日或其之后

d.投标文件所附身份证均指第二代身份证(含正、反面),且在有效期内

e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指身份证、职称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或转账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提交的投标保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d.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提交,保函的实质性内容、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前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人上传了加密版投标文件,且成功解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澄清文件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d.投标函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同日或其之后

e.投标文件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总价与投标函大写文字报价必须一致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未出现投标人须知5.2.4项规定的任一情形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监理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5项规定。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35

主要人员:30

    绩:20

履约信誉:5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包含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 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10位小数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及分值

2.2.4(1)

技术建议书

35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20

1)监理项目概述、监理工作范围

2)工程质量监理的内容与方法

a.质量监理方面的独到见解和具体行之有效的措施;

b.质量控制的内容和方法论述;

c.对可能的质量问题所采取的对策和预控方法。

3)工程进度监理的内容与管理方法和措施

(4)工程计量与支付监理的内容与方法

工程计量与支付监理方面的具体管理方法和措施。工程计量与支付的准确性,避免滥用职权、不合格工程亦支付、重复计量、超前支付、超量支付的措施。

5)合同管理的内容与方法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合同管理问题,提出具体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及措施,避免重大工程变更、索赔事件的发生,确保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6)组织协调的内容与方法

7)环境保护监理的内容与方法

8)施工安全监理方法和保证措施

9)适用于本项目的具体的旁站监理方案

10)应付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和措施根据合理性、可行性得12-20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10

从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监理五方面对实施过程中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根据合理性、可行性得6-10分。

对本工程的建议5

投标人根据多年行业管理经验、监理实践,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就管理模式、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但不限于这些方面)向委托人提出合理的建议根据合理性、可行性得3-5分。

2.2.4(2)

主要人员

30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30

满足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的,得18分。

在满足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近5年(20197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完成过三级及以上公路总监办(或驻地办)监理任务的每增加112分,最多12分。

2.2.4(3)

评标价

10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10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2E2=0.1;投标价最低得分为0分。

2.2.4(4)

其它因素

业绩20

5年(20197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完成过公路总监办(或驻地办)监理任务的每增加120分,最多20分。

履约信誉5

满足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的,得5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4.2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不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合同签订前,在保持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不变(投标人须知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前提下,招标人将对中标人有算术错误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确认。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4.3 不适用。

3.4.4 不适用。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相关人员的在岗情况以投标文件中填写的为准,不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还应查询以下网站对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投标人失信信息进行核实;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投标人股东信息进行核实;

3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对投标人提供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信息进行核实。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对投标人提供的质量检测机构查询等信息进行核实。

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若需要核实的信息在评标期间无法查询,评标委员会以投标文件中所附截图为准。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截图的真实性,若招标人在评标期间,签订合同前、合同实施期间的任一时期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3.5.9的规定处理,请投标人仔细阅读。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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