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秀区杨桥镇还建片区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 2024-05-17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人民政府 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中标单位 安徽万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亚亨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 H0GC24A01G075
中标金额 925.9277万元 发布时间 2024-05-17 00:00:00
项目分类 中标候选人 行业分类 房建,水利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1收起
方先生 0556-5991160
正文内容

项目名称

宜秀区杨桥镇还建片区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

H0GC24A01G075  FS34081120240044号

招标人

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人民政府

招标人代表

及联系方式

招标人代表:方先生

联系方式:0556-5811009   

最高限价

人民币:10375378.47元

其中暂列金额:261600.00元、暂估价:149548.00元

代理机构

安庆市皖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地址: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213号五楼交易一部

联系方式:0556-5991160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办法

合理价格竞争法

开标时间

2024年05月17日09时30分

计划工期

150日历天

被否决的

投标人名称

详见评标

情况一览表

被否决的

依据和原因

详见评标情况一览表

第一中标

候选人

  

安徽万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

的资格能力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

投标工期

150日历天

  

安徽省安庆市吉祥街1栋13-14号

投标价(元)

人民币:9259277.00元

其中暂列金额:261600.00元、暂估价:149548.00元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

名称及编号

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234212186878

技术负责人

胡文进

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经理获奖

项目经理业绩

技术负责人获奖

技术负责人业绩

企业获奖

企业业绩

第二中标

候选人

  

安徽亚亨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

的资格能力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

投标工期

150日历天

  

安徽省宿松孚玉镇城门冲路山水华庭C3幢4单元607室

投标价(元)

人民币:9259279.41元

其中暂列金额:261600.00元、暂估价:149548.00元

项目经理

焦希凤

资格证书

名称及编号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234212132533

技术负责人

徐结弟

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经理获奖

项目经理业绩

技术负责人获奖

技术负责人业绩

企业获奖

企业业绩

第三中标

候选人

  

安徽旺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

的资格能力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

投标工期

150日历天

  

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城北军二路与丝绸路交叉口凤凰城6#楼303室

投标价(元)

人民币:9259279.89元

其中暂列金额:261600.00元、暂估价:149548.00元

项目经理

张晶鑫

资格证书

名称及编号

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234181907169

技术负责人

许旺胜

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经理获奖

项目经理业绩

技术负责人获奖

技术负责人业绩

企业获奖

企业业绩

公示时间

20240517日至2024052017时30分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一、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黄书红,联系电话:0556-5991160

二、若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联系电话:0556-5991018)提出投诉,在线方式投诉的,请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