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高新材料工业园区基础配套设施一期工程项目(施工)补充通知
招标单位 | 寿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地区 | 福建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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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 项目编号 | E3509240902100358001 | |
中标金额 | 发布时间 | 2024-03-06 | |
项目分类 | 中标候选人 | 行业分类 | 市政,房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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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县高新材料工业园区基础配套设施一期工程项目(施工)
补充通知(第01号)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寿宁县高新材料工业园区基础配套设施一期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编号:E3509240902100358001)有关事项答疑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1、项目技术负责人社保为分公司缴纳是否满足要求?请不要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请代理明确回复可以还是不可以。谢谢。
答: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2、请招标人明确该项目是否需要提供《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投标阶段)》
答:投标人无需提供《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投标阶段)》,《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清单。
3、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其他第34.2.13条:34.2.13 承包人在施工中如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则应根据《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6 号),以及《关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35 号)文规定,《关于执行闽建筑〔2012〕35 号文的补充通知》(闽建筑〔2013〕12 号)文规定,承诺选用建机一体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企业。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及专用合同条款3.5条分包都为不允许。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附录3分包是否需要补充备注:“承包人在施工中如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则应根据《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6 号),以及《关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35 号)文规定,《关于执行闽建筑〔2012〕35 号文的补充通知》(闽建筑〔2013〕12 号)文规定,承诺选用建机一体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企业。”
答: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承包人在施工中如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
4、专用合同条款3.3.5条: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除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外)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人每次6万元。与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5项3.1.8条: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30万元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5万元违约金。两者相矛盾,请问代理明确以哪一条款为准。
答: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30万元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5万元违约金。
5、该项目为市政项目,施工员、质量员均为土建专业,烦请明确谢谢!
答:本项目拟派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中,配置土建施工员或市政工程施工员视为满足施工员要求,配置土建质量员或市政工程质量员视为满足质量员要求。
二、补充通知部分
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为电子保函形式。
2、本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见附件。
本“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寿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24年3月6日
附件1
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承诺书(如有)
(招标人名称)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
1、保证在 (项目名称)施工期间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并按照工程施工进度需要及时到位进场。
2、在本工程开工前,如果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并及时到位进场,本公司愿意放弃本工程的中标资格。
3、如有违约,我公司将接受招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处罚,并承担全部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