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鹤仙山殡仪馆扩建项目(综合楼)工程补充通知
招标单位 | 德化县国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 地区 | 福建泉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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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01-25 | 项目编号 | 德建招字[2024]006号 |
投标截止时间 | 开标时间 | ||
项目分类 | 招标 | 行业分类 | 市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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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鹤仙山殡仪馆扩建项目(综合楼)工程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各投标人:
德化县国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德化县鹤仙山殡仪馆扩建项目(综合楼)工程(招标编号:德建招字[2024]006号),现发布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提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4项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为: 简易评标法,招标文件第八章第2节商务文件一、投标函需要填写,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投标总报价,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节请: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未告知发包价,请代理明确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函总报价是否改为愿意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价作为投标总报价。
回答:招标文件第八章第2节商务文件一、投标函中“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投标总报价”修改为“愿意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价为投标总报价”。
二、补充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40第18点修改为:“根据闽建许[2023]4 号等文件,福建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和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做以下修改: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工程若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业务,但承包人不具备“建机一体化”服务业务资格,则该服务业务允许分包。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10%。
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应于施工合同签订后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和银行保函(或现金),经申请批准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预付款,预付款金额转入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托管账户。承包人不得将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或转移到本项目工程以外,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从预付款担保中扣回,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总额的 20%作为违约金。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承包人按当月实际进度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报送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工程师在接收到报告后进行审核,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师报告后进行审批,在审批后按照审核审批合同内的合格工作量的80%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并办理完建设工程备案手续后,发包人支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90%,承包人编制的竣工工程结算后,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出具的或批复的工程结算结论书后28天内支付至 97%,余下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付清(含未付清工程结算款)。
工程款全部由建设单位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其他: 无 。
6 | 预付款额度 | 12.2.1 | 预付款额度:合同价款10%。 |
(三)、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附录》序号6做以下修改:
(四)、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以此份为准
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 我司参加 (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活动,按招标文件要求免缴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我司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依法履行投标人义务。若我司存在下列任何一种事实的,收到你方书面通知,我司在7日内无条件的向你方全额付清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捌万元 人民币。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贵方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2)投标人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4 项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诺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
三、本补充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补充通知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 标 人: 德化县国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