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六0三厂(襄樊)棚户区改造项目电梯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单位 | 襄阳昭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 地区 | 湖北襄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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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 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湖北金海泰机电有限公司 | 项目编号 | |
中标金额 | 1384.19万元 | 发布时间 | 2024-01-04 |
项目分类 | 中标候选人 | 行业分类 | 房建,市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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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概况
文字六0三厂(襄樊)棚户区改造项目电梯于2023年12月7日在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12月29日9时30分在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并于2023年12月29日完成评标,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襄阳昭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已经确认评标结果,现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二、评标结果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湖北金海泰机电有限公司 |
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 |
投标报价 |
4185000元 |
3966800元 |
4000000元 |
交货期 |
60日历天 |
60日历天 |
60日历天 |
投标人资质证书名称及编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V≤6m/s) 编号:TS3342F31-20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V≤2.5m/s) 编号:TS3342F14-20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V≤6m/s) 编号:TS2333056-2027 |
业绩(参加过资格认定和评分业绩的均需填写) |
投标人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万元) |
备注 |
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襄阳市儿童医院建设项目EPC总承包电梯采购及安装 |
138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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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海泰机电有限公司 |
郧西县河夹扶贫产业园园区建设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 |
419.6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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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 |
西平县平顺路棚改安置户电梯工程项目 |
11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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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情况 |
评标工作于2023年12月2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在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 综合评估法 进行评标,评标过程如下: 一、初步评审: 1、形式评审阶段:经评标委员会评审,6家投标人形式性评审均合格,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2、资格评审阶段:经评标委员会评审,6家投标人资格性评审均合格,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3、响应性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6家投标人响应性评审通过,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对6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打分。 三、评审结果: 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中标候选人:湖北金海泰机电有限公司 第三中标候选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 招标单位经办人:陈志丽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姜磊 |
评标结果
投标人 |
投标报价得分 |
技术评分得分 |
商务评分得分 |
总分 |
排序 |
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29.76 |
37.00 |
30.00 |
96.76 |
1 |
湖北金海泰机电有限公司 |
29.70 |
32.70 |
20.00 |
82.40 |
2 |
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 |
29.79 |
31.36 |
15.00 |
76.15 |
3 |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
25.91 |
33.80 |
13.00 |
72.71 |
4 |
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 |
29.70 |
26.30 |
7.00 |
63.00 |
5 |
湖北斯译电梯有限公司 |
29.73 |
25.30 |
6.00 |
61.03 |
6 |
废标结果
投标人 |
被否决的依据 |
/ |
/ |
三、公示时间
公示期为2024年1月5日0时00分至2024年1月8日 23 时 59 分。
四、异议与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活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提出投诉。
五、联系方式
1.招标人:襄阳昭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地址:襄阳市襄城南街2号
联系人:陈志丽
电话:13774154326
2.代理机构:湖北路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63号经信委生活区2单元802室
联系人:张玉红
电话:13177227754
3.行业主管部门: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襄阳市高新区紫贞路市民服务中心(中原智慧巷)三楼
联系人:住建局窗口
电话:0710-3224883
4.综合监管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襄阳市高新区紫贞路市民服务中心(中原智慧港)四楼
联系人:管理科
电话(传真):0710-3271026
公示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公示时间。公示时间的最后一日落在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