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医疗卫生补短板项目(一期)(施工)-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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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 福州市长乐区卫生健康局 | 地区 | 福建省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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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01-03 00:00:00 | 项目编号 | E3501820102802036001 |
投标截止时间 | 开标时间 | ||
项目分类 | 招标 | 行业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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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长乐区医疗卫生补短板项目(一期)(施工)
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我公司组织的长乐区医疗卫生补短板项目(一期)(施工)(项目编号:E3501820102802036001)有关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及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做出澄清、修改及补充如下:
问题1、请招标人明确该项目是否需要提供《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投标阶段)》。
答:本项目无需要提供《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投标阶段)》。
问题2、项目技术负责人社保为分公司缴纳是否满足要求?请不要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请代理明确回复可以还是不可以。谢谢
答:项目技术负责人社保为分公司缴纳的,满足要求,社保证明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3、专用合同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中“ (1)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条款中未见第1种方式描述条款,请招标人予以补充明确。专用合同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条款中未见第2种方式描述条款,请招标人予以补充明确。
答:(1)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市长乐区卫生健康局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