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超低排放限值达到A级的企业方可申请停限产豁免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20-09-10 14:57

重点区域内水泥企业将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进行环保绩效分级。绩效分级指标主要包括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要求等八个方面。排放限值列为第三项要求。企业绩效分级后,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理。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提出的要求。

对水泥企业排放限值项差异化绩效分级指标如下:

A级: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逃逸率<5 mg/m3(窑尾基准氧含量10%);烘干系统利用余热;其他产尘点:PM排放浓度不高于10 mg/m3。排放口各项污染物自动监测浓度,一年内稳定运行达标占比在95%以上;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0.5 mg/m3

B级: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氨逃逸率≤8 mg/m3(窑尾基准氧含量10%);独立热源烘干机、烘干磨及冷却机: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50mg/m3;其他产尘点:PM排放浓度不高于10 mg/m3。排放口各项污染物自动监测浓度,一年内稳定运行达标占比在95%以上;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0.5 mg/m3

C级: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100、260mg/m3,氨逃逸率≤8 mg/m3(窑尾基准氧含量10%);独立热源烘干机、烘干磨及冷却机: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200、300mg/m3;其他产尘点:PM排放浓度不高于20 mg/m3。排放口各项污染物自动监测浓度,一年内稳定运行达标占比在95%以上;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0.5 mg/m3

D级:未达到C级要求。

排放限值是绩效分级八项指标中最为量化的指标项,且关联业内超低排放概念。自超低排放在水泥工业发展中提出,对于如何定义超低排放还没有统一标准。早在2018年4月,乔龙德会长在成都召开2018年水泥行业50强企业参加的论坛会议上表示,河南、江苏等省已经提出了自己的排放标准,我们应该向他们学习,下一步新的排放标准要朝着烟尘排放小于10毫克,二氧化硫排放小于50毫克,氮氧化物排放小于100毫克,我们都应该形成并达到这样“10、50、100”的排放标准。

到目前为止,超低排放团体标准还在待产,倒是地方积极性持续高涨。河北、安徽也出台了超低排放地方标准。作为重点区域内的唐山、邢台、邯郸等市出台了比省标更严的地市排放标准。去年,工信部办公厅下发2019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的通知,序号354项目为水泥窑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为行业推荐类标准,完成年限为2020年。主要起草单位为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等。这一标准局限于氮氧化物超低排放的标准。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出台,明确了环保绩效分级指标,其中,A、B级排放限值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超低排放准标准,也明确了还有多大的提升空间。

纵观当前地方已出台业内俗称为超低排放省级标准,以及乔会长表示赞同的超低排放标准,业内基本认同的超低排放标准处在绩效分级中B级。而地市超低排放标准基本接近绩效分级中A级(有个别项没达到)。

前一时期,一些省出台了对于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水泥企业给予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的政策。按照《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规定,重点区域各省(市)应按照本指南,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理。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本技术指南要求。据此,如果达到“10、50、100”的排放标准,只能认定为排放限值指标达到了B级,即使其他七项绩效分级指标均达到了B级或以上时,依据“短板原则”,该企业绩效分级只能是B级。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该要求如下: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限产20%,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也可以理解为,达到B级排放限值,即业内认同的超低排放时,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还没有资格执行停限产豁免。停限产豁免也就是《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所称,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只有达到A级超低排放限值时,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才有资格执行停限产豁免

上月,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2020—2021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39个重点行业(含水泥)的企业,必须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规定的A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且满足《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

企业要达到A级指标水平,必须是绩效分级八项指标全部达到A级,此时,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可执行“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即可执行停限产豁免。

对于重点区域内水泥企业仅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时,只能是按“未达到C级要求”,定为D级。其减排措施为,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对于重点区域内水泥企业在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基础上略有提高,即提高幅度有限,达到了C级要求时,其执行的减排措施如下:

黄色预警期间: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综上所述,对不同绩效等级水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将采取不同的减排措施,充分体现了对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除应急减排措施的政策导向,从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全行业高质量发展。

结论:超低排放限值达到A级的企业只是申请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限产豁免必要条件,企业还必须在其他七项绩效指标全部达到A级充分条件下,方有资格申请评定A级企业,并在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评为A级企业后,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即停限产豁免。超低排放限值达到B级的企业,并在其他七项绩效指标全部达到B级或以上充分条件下,方有资格申请评定B级企业,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评为B级企业后,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须执行不少于技术指南要求的减排措施。

编辑:周程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2024-11-05 21:4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