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督查时间
2020年9月中下旬。
三、督查内容
(一)地方政府层面
1.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2.组织实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情况。落实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牵头部门深入研判和排查本地区煤矿安全风险和突出问题情况,围绕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从党委和政府层面建立问题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情况,整改责任、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是否明确。
3.推进灾害严重以及落后煤矿淘汰退出情况。推动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推动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情况。保留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制定监管措施。对冲击地压矿井开展安全论证,进行分类处置情况。
4.组织开展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情况。地方政府组织严厉打击手续不全违规建设、超层越界开采、违规复工复产等情况。
(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层面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细化具体措施和实施情况。
2.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各地煤矿“三年行动”牵头部门对照制定的方案进一步细化和分解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及落实情况。深入研判和排查本地区煤矿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建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问题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情况,整改责任、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是否明确,并不断更新完善“两个清单”。对辖区煤矿企业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的检查指导情况。
3.煤矿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回头看”工作情况。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改进监管监察工作情况,推动事故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4.灾害严重以及落后煤矿淘汰退出实施情况。严格安全标准推动灾害严重矿井淘汰退出情况,督促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合理确定生产能力、优化采掘布局、控制开采强度情况。对列入2020年退出计划煤矿、保留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加强日常监管情况。
5.开展打非治违情况。按照地方政府部署,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情况,对典型案例处罚、问责、曝光情况。对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是否进行跟踪了解。
6.执法检查情况。是否明确每一处煤矿监管主体,建立“一矿一册”安全风险预判台账,精准制定“一矿一策”监管监察执法方案。是否坚持以“一通三防”、重大灾害防治等为重点检查内容,是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建立清单,并明确责任人员跟踪督促整改,整改销号是否进行现场核查。
(三)煤矿企业层面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细化具体措施和落地见效情况。
2.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落实《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行管〔2020〕30号)情况,是否建立健全覆盖煤矿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公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实现“一岗一清单”。上级公司是否超煤矿设计(核定)生产能力下达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对所属煤矿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情况。
3.重大灾害治理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以瓦斯治理为重点开展灾害治理情况。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矿井采取区域先行的综合防治措施情况。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情况。
4.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细化措施,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情况,整改责任、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是否明确,并不断更新完善“两个清单”。
5.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并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以及企业自查发现的隐患处置情况。
四、督查安排
(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7个督查组,由局领导、安全总监、司室主要负责人分别带队,对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综合督查(各督查组具体督查地点及联系方式另行通知)。每个省(区、市)的督查时间为1周,抽查1个地市2个县(市、区)和1个驻地监察分局,随机抽查煤矿企业。
(二)不在国家煤矿安监局督查范围的其他省(区、市),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督查,并于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督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五、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督查组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安排,增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明查和暗访相结合,针对问题开展“点对点”式抽查,重点对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落实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通过抽查企业等方式检查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二)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企业及时整改。要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冒险作业行为进行曝光,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追责建议。
(三)各督查组要发扬求真务实作风,在督查工作中注重开展调查研究,注意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破解新难题,并对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要向省级人民政府反馈并提出建议。
(四)各督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禁酒令”,杜绝餐饮浪费,轻车简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联系人及电话:蔡稳成,010-64463056;
电子邮箱:jcyc4007@163.com。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0年9月2日
编辑:彭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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