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8月31日,陕西省安委办印发《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岗位培训、履职要求、工作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向其负责监管的辖区煤矿派驻驻矿安监员要做到全覆盖,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把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考核管理,对驻矿安监员的“德、能、勤、绩、廉”按月、季、年度进行考核,建立“奖惩分明、能进能退”的管理考核长效机制。
《办法》规定,驻矿安监员有权参加煤矿矿长安全办公会、通风例会、调度会、班前会,可以在相关会议上就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规定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2次,按要求填写驻矿日志,每天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办法》要求,新任驻矿安监员上岗前,必须由派驻部门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派驻的驻矿安监员要定期进行业务技能、灾害防范、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办法》强调,驻矿安监员要加大对煤矿执行煤矿安全法规标准,落实重大灾害防治、停产停工措施的监督力度,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涉险、亡人事故等相关情况。
《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对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前哨”作用的发挥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编辑:彭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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