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关注!水泥行业产能置换或生变!亮点全在这!
12月16日,工信部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对《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下称:《修订稿》)的意见。
《修订稿》指出,为有效化解水泥、平板玻璃过剩产能,推动技术进步,加快联合重组,优化结构布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制定本办法。
其实,早在今年10月,《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初稿一经发布就引起业内极大关注,从产能置换比例到产能置换条件,每一条都关乎行业未来发展。而这次《修订稿》的亮点有哪些呢?小编特整理如下:
1.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实施产能置换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为2:1;位于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为1.5:1。
2.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信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3.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不能用于产能置换(因错峰生产置换产能导致此情况的除外)。
4.对现有企业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实施的不扩大产能、关小上大、优化布局、提升装备水平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按1:1的比例。
5.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拆分转让不能超过两个项目。
6.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必须是合规的有效产能(含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已实施窑炉技术改造,并经省级行业协会等组织鉴定过的JT窑),且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公告的本地区合规水泥熟料(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名称、窑径、备案或核准产能、实际产能、建成投产日期等)。
7.跨省置换的,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确认产能指标,并将企业提供的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公示产能置换方案前,应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置换听证会。
8.人民法院拟启动变价程序对水泥熟料产能进行强制置换时,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先行向被执行人所属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拟强制置换的产能可否用于置换。对可以用于置换的产能,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变价程序。人民法院强制置换的产能跨省的,被执行人所属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公示、公告。
另外,小编也特别整理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文件实施以来,关于产能置换细则的变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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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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