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怎么冒出了产能可等量置换的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最近1:1所谓产能等量置换项目有点多,还真有点辣眼睛。
对于什么样的新建项目可执行产能等量置换,工信部的有关文件已经相当明确了。从地区上,(当前)仅限于西藏地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执行等量置换。
在工信部《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文件中明确要求,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与此同时,规定有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在具体执行产能置换时,似出现了将“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与产能等量置换两件事绞在一起的情况。
今年年初,工信部原材料司公布《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操作问答》,《操作问答》对哪些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问题作出详细行政解释。
——依托现有水泥窑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不扩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市政污泥、焚烧飞灰、电石渣、磷石膏、建筑垃圾、农林秸秆等工业、农业和城市废弃物进行不扩产能的项目改造;
——确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且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未更换同一实际控制人的项目,在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也应承诺不新增产能,并公告项目迁建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对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新建水泥熟料项目,则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产能置换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至少为1.5:1;位于非环境敏感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至少为1.25:1;西藏地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执行等量置换。
综上所述,只要是处在必须制订产能置换方案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西藏地区外,没有产能等量置换一说,即没有1:1置换的说法。对于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导致合规生产装置迁建,根本不需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对于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的不扩产能项目,根本不需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对于依托现有水泥窑实施不扩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本不需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如在西藏以外地区出现1:1产能等量置换方案的建设项目,应是值得深究的一件事。
对于想通过改建方式,达到升级改造的话,必须按新建项目,实施减量置换(西藏除外)。这早在工信部2015年4月下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文件已明确,所称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按照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清理的未经国家核准且有必要继续建设的在建项目。
通过关停部分生产线,实施升级改造建新线的做法怎么也扯不到“依托现有水泥窑”和“利用现有水泥窑”上去,即便旧线新线是不是同一控制人。将此类建新线项目套上可以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或者换一种方式出现,套上制定所谓1:1产能等量置换方案的做法与产能置换政策精神不符。
计划经济时期,业内“创造”出了异地技术改造项目,冒名顶替基本建设项目。现在,在产能严重过剩情况下,难道又“创造”出了1:1产能等量置换升级改造建设项目,难道想规避产能减量置换!
编辑: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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