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鼓励合作银行建立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优惠利率信贷资金
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月13日消息,根据《上海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要求,为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滚动推进实施“新基建”重大项目,上海市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有17条,主要有3点考虑:一是在优惠利率信贷基础上进行贴息。首先由银行提供优惠利率信贷资金,在此基础上,由相关财政资金对其中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贴息。二是各有关资金按领域分工进行贴息。在不突破现有专项资金总规模的前提下,由相关市级专项资金贴息,并指导区级专项资金参与贴息。三是《指导意见》不对其它专项资金内部管理流程进行规定。重点对贴息范围、贴息规则、专项资金贴息分工、合作银行选择标准等进行统一规定。
贴息支持范围包括:市级建设财力支持“新设施”中的科教基础设施,“新基建”重大示范工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新平台”,“新设施”中的产业创新基础设施,以及 “新终端”项目和工程包;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网络”项目;以上总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科学城、虹桥商务区专项资金择优支持本区域内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低于1亿元的项目原则上由所在区支持。
全文:
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滚动推进实施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条(优惠利率信贷专项支持方向)
鼓励合作银行建立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优惠利率信贷资金,总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1、新型网络基础设施(新网络):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为代表的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
2、新型科技基础设施(新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产业创新基础设施等为代表的科技基础设施。
3、新型平台基础设施(新平台):以互联网数据中心、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为代表的平台型基础设施。
4、新型终端基础设施(新终端):面向城市管理或社会服务重点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或智能终端系统,包括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能消费和物流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以及互联网教育、医疗、文化基础设施等。
第三条(贴息支持范围)
在合作银行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上海市相关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重点对以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能形成显著规模和经济社会影响力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贴息支持。原则上对数据中心等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指标的项目,购买土地或不含重要功能的房屋建设项目,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的项目,以及已享受有关政府资金其他贴息的项目,不享受本贴息支持。
1、市级建设财力支持“新设施”中的科教基础设施,“新基建”重大示范工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新平台”,“新设施”中的产业创新基础设施,以及 “新终端”项目和工程包;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网络”项目;以上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
2、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科学城、虹桥商务区专项资金择优支持本区域内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总投资规模低于1亿元的项目,原则上由所在区支持。鼓励各区出台支持本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
第四条(合作银行选择)
合作银行负责组织受理信贷项目,开展独立审贷和信贷风险控制,对项目进行贷款和日常监管。合作银行主要条件如下:
1、提供专门优惠利率。在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优惠贷款利率应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予以一定优惠:3年(含)以下为一年期LPR减40个基点,3年至5年(含)为一年期LPR减10个基点,5年以上贷款利率不高于4%。
2、具备相应信贷规模。合作银行原则上应为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其他持续在沪经营、综合贡献度较大的商业银行;其中,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应在沪设有经营分支机构,目前在沪对公信贷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
3、设立快速审贷通道。设立不少于200亿元的“新基建”信贷资金,并设置快速审批通道优先安排审批,一般在4周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
4、建立专门服务力量。具备较好信贷服务能力,并针对“新基建”建立专门信贷制度和团队。
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新办”)会同相关单位,以优惠性、稳定性、便利性、竞争性为原则,按照上述条件择优选择一批合作银行,报市政府审定;市战新办每年初对上一年审贷和放款等情况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合作银行名单;其他有关银行满足上述要求,可及时申请纳入合作银行名单;贷款贴息期间,若LPR出现重大调整,由市战新办会同相关单位视情况调整优惠利率及贴息标准。
第二章贴息规则
第五条(贴息方式)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项目单位必须凭提供贷款的合作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按季度通过合作银行向相关资金管理部门申请贴息。贴息资金按本意见第三条由相关资金分别统筹安排。
合作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为人民币贷款,仅限于项目贷款,不包含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贴息标准)
当合作银行优惠利率高于2%(含)时,资金管理部门在合作银行优惠利率基础上提供不高于1.5个百分点的利息补贴,降低企事业单位贷款成本;其中,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贷款对象,或者项目类型为社会治理和民生服务类的“新终端”项目,以及“新基建”重大示范工程,利息补贴为1.5个百分点,其余项目利息补贴为1个百分点。
当合作银行优惠利率低于2%时,利息补贴不高于优惠利率的50%,且合作银行优惠利率减去贴息后的实际利率不低于1%。
市政府不承担除贴息以外的任何信贷风险。
第七条(贴息期限)
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进行贴息,贷款投放日不晚于2022年7月底,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别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贴息期限。市战新办会同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首轮贴息执行情况和成效,研究滚动实施政策。
以下项目不予贴息:材料弄虚作假;未办理有关开工手续或不具备开工条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结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贷款;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三章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申报)
符合本意见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贴息。项目单位按要求填制新型基础设施项目贴息申请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备案或批复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利息单等材料。由合作银行汇总审核后,按相关资金管理程序集中上报有关部门。
本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作机制相关单位,可通过市战新办或资金管理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关企业和项目信息,合作银行也可自行向市战新办或资金管理单位推荐相关项目。
第九条(评估和审核)
1、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由合作银行将初步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报市战新办。市战新办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贴息材料进行评估和审核,确定拟支持项目,按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规模上限,经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2、市级建设财力
由合作银行将初步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市级建设财力补助和贴息管理办法审核。
3、其他专项资金
市产业转型升级、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科学城、虹桥商务区等专项资金,按相关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审核。
第十条(拨付)
资金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批复或下达资金计划,由对口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资金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开展贴息核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贴息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处理)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二条(专款专用)
优惠利率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用途和用于套利等行为。贴息资金定期打入项目单位在合作银行的指定账户,由合作银行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评估和管理费用)
资金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项目评估、绩效评价、日常管理等费用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或按有关规定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四条(调整和中止)
合作银行会同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资金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在贴息贷款期限内,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合作银行会同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报告,及时提出调整、中止或撤销建议,按有关流程报批。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合作银行应定期将贷款和贴息执行情况报市战新办,每年底向市战新办提交年度情况总结,作为考核合作银行的重要依据。
项目单位可自行择优选择合作银行,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合作银行之间应当保持相互沟通协作,避免恶意竞争和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贴息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有权终止或收回该项目贴息资金,并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协调服务和会商机制)
依托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作机制,市战新办定期向合作银行提供本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和工程清单,各牵头单位确定联络员保持与合作银行日常沟通联系。
各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市战新办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定期会商,避免项目重复支持,并及时将有关项目信息纳入市级支持资金信息平台。市战新办加强组织协调,推动项目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2020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14日。有关单位可按需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编辑:何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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