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协作推进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试行)》
近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制定了《协作推进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推进建立“代为修复制”“垫付制”和“追缴制”制度,多措并举,必要的由政府垫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治理修复,之后再追缴、诉讼追偿。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关闭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修复(以下简称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本办法所指关闭矿山是指矿山企业因自身原因关闭矿山、采矿许可到期关闭矿山、采矿许可期内但资源枯竭关闭矿山、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延续关闭矿山,以及明确由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政策性关闭矿山。
《办法》提出,建立“代为修复制”“垫付制”和“追缴制”。“代为修复制”,即针对各种原因无法修复的矿山,将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为修复。“垫付制”,即代为修复所需资金按程序申请市、县级财政资金垫付。“追缴制”,即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步向矿山企业追缴垫付的市、县级财政资金。矿山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代为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明确表示不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收到矿山生态修复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不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未按时间节点要求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已开展生态修复工作但达不到验收标准,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代为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市县应当委托第三方重新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会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联合组织专家审查。
《办法》要求,矿山企业如愿意按该方案自行实施生态修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检察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矿山企业如未申请按该方案自行实施生态修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代为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所需资金交给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逾期未交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程序提取矿山企业已计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已缴存的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代为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如无法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土地复垦费,或提取后资金仍不足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程序申请同级财政资金垫付代为开展生态修复,并及时向矿山企业协商追缴垫付的财政资金,同时就生态损害赔偿诉讼问题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办法》提出,矿山企业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造成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相关规定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告知检察机关参与共同调查、磋商并提供法律支持。对拒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的矿山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并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推进矿山企业开展生态修复工作进行监督,督促依法履职。
《办法》还要求,鼓励市县探索将代为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矿山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垫付资金先行修复等多元化方式筹措资金。需要政府资金投入垫付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结合新农村建设、共享农庄建设、棚户区改造、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吸引各方投入,解决政府资金不足问题。
编辑: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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