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上海段首例非法采矿案宣判
采砂事业日进斗金,不法分子疯狂掠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发挥职能精准打击,规制非法采砂行为,保护长江最后一公里。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购入采砂船,在未获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与购砂船联系后,由被告人王某某,钱某某驾驶采砂船与购砂船共同在长江禁采期内非法开采江砂十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数十万元。(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2020年7月27日,本案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等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法院采纳上海铁检院的量刑建议,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阮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务予以没收。
在办理本市首例涉砂非法采矿案件中,上海铁检院逐步攻克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难题。
通过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咨询相关专家,确定了涉案江砂的矿产属性。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对涉案江砂品质的进行检测,证实涉案江砂的二氧化硅含量达到80%以上。根据检测结论,上海铁检院走访了华东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水务部门,通过召开研讨会经过与会多方论证,确认了涉案江砂系矿产资源的事实,并固定了相应的刑事证据。
通过反复论证,与市价格认证中心及相关领域专家多次研讨如何科学合理鉴定涉案江砂的开采及运输成本,从而确定每吨涉案江砂的价格。
因该案立案时,本市未有办理涉砂非法采矿案件先例,该罪的入罪数额标准尚未明确,上海铁检院以召开案件研讨会的形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充分了解非法采砂的社会危害性,并梳理总结后逐级汇报,为推动本市非法采矿罪入罪数额标准的制定做出努力。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
非法采砂行为,通常由采砂船和运砂船配合完成,由于采砂船均在夜间作业,全程熄灯,在漆黑的江面上隐蔽性极强;而采砂船逃逸较快,导致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查获的多为满载江砂运砂船,打击采砂船成为难点。本案能够将采砂船,运砂船一并查获,通过在案证据锁定采砂船与运砂船的关联性,是打击非法采砂船的突破。非法采砂的危害性有如下几点:
非法采砂行为,掠夺国家矿产资源,江砂是重要的建筑原料,每年可供开采的江砂是有限的,无证,无限制地掠夺式开采江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性流失,本次查获的非法采砂行为发生在本市在建的市政工程许可采砂砂源地,该砂源地在许可期限内仅限市政工程许可船只进入作业,而非法采砂船未经许可进入采区抢占砂源,导致该工程采砂效率严重下降,工程进度频频受阻。
非法采砂多发于夜间,采砂船只侵占航道、锚地区域作业,且为躲避执法全程熄灯,无论对往来频繁的通航船只,还是对夜间执法检查,或者是采砂船只自身安全,都带来极大隐患,历年已发生多起采砂船只倾覆、碰撞和人员伤亡事故。
长江口水域有海塘、水闸、长江大桥、过江隧道、过江光电缆、天然气管线等重要涉水设施,非法采砂不经论证、肆意妄为,加剧河势变化,严重危害涉水设施安全运行,一旦引发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设置禁采期主要是考虑到长江汛期来临,采砂活动对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等危害更大,因此在全长江流域设定禁采期,全面禁止一切采砂活动,但非法釆砂不顾安全、只求暴利,在禁采期依然横行江面,严重危害长江河道汛期安全。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彭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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