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对211家混凝土搅拌站进行全面排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8-06-22 12:20

  近日,天津发布《天津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要求严格管控工业污染,①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全覆盖。对重点企业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对25个重点行业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强化治污减排;其中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②深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全面加快火电、钢铁、焦化、铸造、玻璃、供热等重点行业共25家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进度,确保5家供热企业2018年采暖季前完成改造,20家工业企业中7家2018年6月底前完成、13家年底前完成。对15家水泥粉磨站和211家混凝土搅拌站进行全面排查,加强监管,建立一户一档,确保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封闭作业全覆盖,运输环节及厂区无组织排放严格管控。③坚持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采暖季对重点行业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对钢铁、水泥、焦化、火电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秋冬季错峰运输,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30日

  天津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打赢蓝天保卫战,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制定天津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2017至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实现全市细颗粒物(PM2.5)等主要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18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下降至59微克/立方米左右,全市及各区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1%,重污染天数持续减少;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和平区、河北区、南开区、宁河区、蓟州区PM2.5年均浓度下降至56微克/立方米;河东区、河西区、红桥区、西青区、武清区、宝坻区PM2.5年均浓度下降至58微克/立方米;东丽区、津南区、北辰区、静海区PM2.5年均浓度下降至60微克/立方米。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1.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2018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轮排查登记。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关停取缔、搬迁和原地提升改造。建立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各级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严肃实施“一案双查”。

  2.实施“散乱污”企业拆除腾退后土地再利用。各区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倾斜,加快“散乱污”企业拆除腾退后土地的开发利用,培育工业发展新动力,加快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优化升级。环保、规划、中小企业、工业和信息化、国土房管、农业、水务等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区统筹腾退后土地实施再利用,助推“腾笼换鸟”。

  (二)持续改善能源结构。

  1.稳妥有序推进居民冬季清洁取暖。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快推进冬季清洁取暖、绿色取暖的部署要求,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利用热电联产、电力、燃气等多种方式,稳妥有序推进全市剩余的75.6万户农村居民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力争2018年9月底前完成40万户。同时,对未实施清洁取暖的,提前组织做好无烟型煤生产、供应工作。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关于“十三五”期间天津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左右的要求,确保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4000万吨以内。2018年9月底前,制定天津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明确2018至2020年分年度目标,制定减煤控煤措施,加强存量耗煤项目治理,大力化解煤耗增量,其中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4200万吨以下,发电及供热用煤占比达到70%以上,煤炭占一次能源比重较2016年进一步降低,明显优于国家平均水平。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项目,实行耗煤项目减量替代,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3.深化燃煤设施治理。持续开展供热、工业和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巩固2017年燃煤锅炉改燃关停整治成果,确保不反弹。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的标准,实施全市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专项整治,2018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拆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4.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坚持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的总体思路,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开发风能、太阳能,2018年全市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规模力争达到125万千瓦;持续推进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2018年全市地热供暖面积力争达到2700万平方米。

  5.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全面加快天然气输送管道和储气调峰项目建设,合理引进天然气资源,加快建设大港液化天然气(LNG)应急调峰储备站,2018年我市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力争达到90亿立方米以上。

  (三)推进转变交通运输结构。

  1.优化运输方式。提高铁路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铁路运输量,鼓励海铁联运、空铁联运等运输组织;加快南港铁路建设,研究推进港内铁路专用线建设;2018年港口货运铁路集疏运运量力争达到9000万吨。持续推进道路运输工具更新淘汰和运输组织方式转变,研究推动甩挂运输、无车承运、城市物流绿色配送等领域示范创建,有效促进道路货物运输行业节能减排,提高运输效率。

  2.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建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以城市公交为主体的公共交通系统,2018年全市新开、延长、调整公交线路40条,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达到217公里。推进绿色交通出行体系建设,2018年全市轨道交通、城市公交和共享单车出行力争达到18.7亿人次,新投入运营新能源公交车500辆,新能源公交车占比提升4个百分点左右。

  3.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公交车、物流车、出租车(网约车)、公务用车和租赁用车为重点领域,持续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2018年全市新增新能源汽车2万辆,占全市汽车保有量达到3%。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年新增公共充电桩3000台。

  (四)着力优化空间布局。

  1.着力破解“钢铁围城”问题。2018年8月底前,制定实施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规划方案,明确全市钢铁行业调整思路和方向,确定重点区域调整任务和目标,推进钢铁产业布局集中、产能减量、产品高端、体制优化,全面提升钢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逐步破解“钢铁围城”问题。2018年全市行政区域内钢铁产能严格控制在2000万吨。

  2.加快解决“园区围城”问题。2018年6月底前,制定天津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市314个工业园区(集聚区)依法开展保留、整合、撤销取缔工作。 2018年,依法对49个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予以保留,对35个工业园区(集聚区)予以整合,对10个工业园区(集聚区)予以撤销取缔。

  (五)严格管控燃煤污染。

  1.严格落实超低排放监管。充分发挥全市煤电机组和燃煤锅炉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或特别排放限值的环境效益,依托燃煤设施在线监测全覆盖,强化动态监管。

  2.深入实施煤质专项整治。突出抓好煤质监管,落实优质煤供应和保障,监督煤炭经营企业建立购销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劣质煤,通过加大抽检频次、强化信息公开、严格资质管理、坚决依法查没等手段,保持严厉打击劣质煤流通、销售和使用的高压态势。持续开展采暖季供热企业燃用煤炭煤质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全市经营性储煤场地,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监管。

  3.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2018年9月底前,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调整方案。落实国家要求,将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六)严格管控工业污染。

  1.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全覆盖。对重点企业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对25个重点行业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强化治污减排;其中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7月底前,制定实施天津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全市22套公共煤电机组启动冷凝脱水深度治理,其中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2套煤电机组力争年底前完成治理。以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为重点,加快实施全市222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启动钢铁行业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等综合整治工作;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的钢铁企业,根据污染绩效排放水平,合理降低秋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限产比例。

  2.全面防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依法完成剩余293家挥发性有机物一般排放企业治理或关停,2018年底前实现全市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业企业配套环保设施全覆盖,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等相关排放标准。持续推进餐饮油烟深度治理,再完成700家餐饮企业油烟治理,确保油烟净化设施与排风机同步运行、定期清洗。科学安排建成区建筑墙体涂刷装饰、道路设施喷涂、市政道路划线、交通标线施划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时间, 2018年10月15日前,每日10时至17时,原则上禁止开展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对涉及民生工程等重大项目,确需在此期间作业的,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施工,确保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同时配套使用污染防控设施。严格按照《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DB12/3005-2017)要求,组织对本市生产和销售的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性抽查,公开通报抽查结果,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制定实施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涂漆作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涂漆作业提升改造和综合治理;大力推广环保涂料,自2018年6月1日起,全市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改用水性环保型涂料,年底前全市涉及涂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全部改用水性环保型涂料。服装干洗经营单位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3.深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全面加快火电、钢铁、焦化、铸造、玻璃、供热等重点行业共25家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进度,确保5家供热企业2018年采暖季前完成改造,20家工业企业中7家2018年6月底前完成、13家年底前完成。对15家水泥粉磨站和211家混凝土搅拌站进行全面排查,加强监管,建立一户一档,确保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封闭作业全覆盖,运输环节及厂区无组织排放严格管控。

  4.坚持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采暖季对重点行业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对钢铁、水泥、焦化、火电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秋冬季错峰运输,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

  5.加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力度。充分发挥在线监测系统作用,对全市已联网的99家重点排放企业严格实施24小时动态监控。持续扩大在线监测覆盖范围,全面实施全市20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和10蒸吨及以上生物质燃料锅炉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全市7家钢铁联合企业符合自动监测设施安装技术条件的烟气排放口,实现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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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严格管控扬尘等面源污染。

  1.强化施工扬尘管控。各类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渣土)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污染防控措施,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施工工地实现智能渣土车辆运输全覆盖。对各类长距离施工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并同步落实好扬尘防控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类施工项目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出现违规排污的企业,依法暂停投标资格、从重处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2.统筹开展全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2018年5月底前,制定实施渣土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全面落实渣土源头监管全覆盖、运输车辆全密闭,环城四区处置场建成达标后投入运行,实现渣土运输企业和车辆的规范化管理。

  3.强化裸地治理。对全市新排查发现的3451块共计42平方公里裸地因地制宜全面治理,严格落实硬化、绿化、蓄水、苫盖等治理措施,及时排查扬尘隐患并对治理措施进行增补,防止污染反弹。

  4.加大城市清扫保洁力度。持续实施道路扫保“以克论净”和区域降尘量考核;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部位积尘浮尘,定期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等区域进行重点清扫。加强国省公路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对外环线以及与外环线相连的环城四区放射线,重点区域周边主要国省公路,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之间的连接线,各区的穿城镇公路及建城区的环线公路,通往旅游景区公路,做到机械清扫每天2次、水洗路面隔天1次、洒水降尘作业隔天1次;其他普通国省公路水洗路面隔两天1次,洒水降尘作业隔两天1次;如遇重污染天气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每天湿扫路面1次以上。高速公路严格按照作业标准采取机械清扫、路面洒水降尘和人工保洁措施。

  5.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持续加大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力度;全面落实禁止焚烧垃圾、落叶、枯草要求;引导群众不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等;中心城区及其他重点地区坚决禁止露天烧烤。用好用足高架视频、无人机和卫星遥感技术,实现科技化监管全覆盖。

  6.强化烟花爆竹禁放。严格执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落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修订《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禁售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滨海新区和环城四区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研究提出本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要求。

  (八)严格管控机动车污染。

  1.严格管控、严厉查处超标排放行为。持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全年淘汰老旧车3万辆。组织实施机动车大户制管理,制定工作方案,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环保一致性核查10万辆,持续开展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监管。利用遥感检测等技术筛查机动车100万辆。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完善监管平台,创新监管方法,严厉打击未按规范进行排放检测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以国省公路跨省交界处为重点区域,强化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实行“环保取证、公安处罚”机制,严查机动车环境违法行为。

  2.优化中重型车辆绕城行驶措施。继续实施中心城区中重型货车限行措施,通过既有道路设施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中心城区环路通行条件。研究制定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通过经济手段引导中重型货车优先使用高速公路行驶。严格落实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要求。

  3.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2018年5月底前制定2018年优化交通疏导方案。各区按照优化交通疏导要求,加强现场疏导,优化交通组织,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科技设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

  4.强化新车源头管控。全市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家第五阶段标准(不含)以下的轻型柴油车;在进口环节,加强海关检验检疫管控,对国家第五阶段标准(不含)以下的轻型柴油车不允许入境。研究制定本市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方案。

  5.深化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港口靠港船舶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燃油的管控要求,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使用不达标燃油行为。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岸电布局的工作要求,2018年,天津港口新增4个集装箱泊位具备提供岸电能力,新增2个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泊位具备提供岸电能力。

  6.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环保部门牵头,建设、交通运输、国土房管、市容园林、水务、农业等部门建立分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机制,实施长效监管。坚决禁止不达标工程机械入场作业。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机场等为重点,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和作业机械清洁化。2018年8月底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组织落实,对违法行为依法严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除涉及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7.加强车用油品供应管理。对本市销售的车用汽柴油进行质量监督性抽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后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重点依法查处流动加油车售油违法违规行为。

  8.全面推广车用尿素。市内高速公路、国省公路沿线加油站点持续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对本市销售的车用尿素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性抽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后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对柴油货车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九)严格新建项目环保准入。

  坚持对新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倍量替代。

  (十)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完善应急响应机制。落实国家要求,完成2018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建立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持续细化“一厂一策”,保障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区域联动,遇不利天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确保响应迅速,将不利气象条件影响降至最低。

  2.强化预警应对能力。推进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确保市级预测预报部门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和7天趋势分析预测能力。依托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研究,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支撑能力,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成效。

  3.健全跨区域集疏港联动机制。协调建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跨区域集疏港联动机制,如遇重污染天气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提前告知周边省市同步实施天津港集疏运车辆管控措施;严格落实集疏运车辆(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禁止进出港区要求。

  4.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在典型污染过程结束后,对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三、组织实施

  (一)狠抓责任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全面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各区属地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各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年度重点任务安排和全面实施专项整治的要求,分别牵头制定实施专项工作方案。对纳入本方案各项任务,逐一细化分解,全力组织实施,严格进度管理,严肃督查考核。各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全面加大日常督查检查、执法监管工作力度,特别是对于涉及特许施工等特批事项,要制定细化监管方案,谁特许、谁监管,谁污染、问责谁。各区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充分用好法律、科技、经济、行政“四种手段”,将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分解压实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狠抓落地见效,全力实现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

  (二)狠抓组织推动。各区、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年度任务要求和责任分工,抓早、抓细、抓落实。市环保局继续对各区空气质量按日排名,每周分析发布各区污染特点和成因,及时指导各区采取针对性措施。各市级相关部门要全面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协调调度机制,对照任务分工,逐项落实时间表、路线图、优先序,关死后门、倒排工期,不打折扣、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要求,做到可检查、可考核、能追责。各区要结合国家及本市任务目标,严格落实“天天应对、天天调度”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力度。各区、各市级相关部门每半月向市环保局报送各项任务进展情况,对已完成的项目同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市环保局每月对各区、各市级相关部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三)狠抓执法监管。依托国家PM2.5热点网格监管体系,全面实施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工作,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切实提升大气污染监管工作水平。持续加强市级部门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环保、建设、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交管等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制定贯穿全年的监管执法方案,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移送司法等强制执法手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要加强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协作,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各级执法部门要真正建立“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的监管执法模式,保证执法记录和行政处罚流程的完整性。对各市级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履职尽责情况实施专项督查,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特别是针对久查不罚、久立不结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坚决落实《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市环保局每月对大气污染突出违法问题进行曝光。

  (四)狠抓督察检查。持续做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落实工作。积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和专项巡查的配合工作。切实发挥环保制度改革的优势。对照国家要求,制定实施天津市环保督察方案,建立环保督察制度,以各区为督察对象,并下沉至部分重点街镇、工业园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属地责任。

  (五)狠抓考核问责。落实国家要求,依据《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其补充办法,运用经济奖惩、区域限批、公开约谈、组织追责等措施,严肃查处各区、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在现有考核问责工作的基础上,定期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和综合指数、PM2.5浓度不降反升的区、乡镇(街道)进行公开约谈;每月对任务进展滞后、专项整治不实、监管处罚不力的市级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通报批评,累计通报3次的,实施组织问责。严格执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以及京津冀区域内部排名结果一并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各区要进一步加大对乡镇(街道)、各级网格长(员)、专职环保网格员的考核力度,坚决杜绝“零追责”。

  (六)狠抓宣传引导。全方位宣传大气污染防治进展和成效,做到“主动发声、专业发声、理性发声”,增强数据和信息的公开度、透明度和一致性,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科普宣传,引导市民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密切关注舆情走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实现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编辑: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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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07: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