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水泥冬季期货只是买卖交易
最近看到业内一份倡议书,提到水泥冬季期货是落后的小农经济意识,小农经济一词久违了,于是查询权威解释以唤起记忆。《辞海》对小农经济的解释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和个体劳动基础上,以户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其特征是:在小块土地上使用落后的手工工具进行分散经营,生产水平低,抵抗天灾人祸的力量薄弱,经济地位不稳定。看来,在水泥现代工业生产经营中居然还存在落后的小农经济意识,问题有点严重了。不仅如此,水泥冬季期货还是产生水泥企业营销队伍腐败的根源,还是干扰行业自律行为的毒瘤,简直是万恶之源,十恶不赦。
企业为了冬季资金周转和来年市场保有量,在冬季以(合法)低价预售部分水泥量本来就是一种买卖方式,通过买卖合同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水泥冬季期货合同归类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预售水泥给经销商,经销商先期支付货款。经销商承受到时能否拿到水泥以及生产商潜在卷款跑路的风险,单价相对低些合情合理。生产商则要承受预期价格比市场价格低的风险,也享受预期价格可能比市场价格高的利益和先拿到货款的优势地位。合同执行下来,有可能与预期差距较大,或许有一方吃亏了,那也只能是“愿赌服输”,诚实信用至上。
水泥冬季期货合同与小农经济意识怎么看也扯不上关系,与产生水泥企业营销队伍腐败也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履行还是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倒是行业自律行为的一面镜子,不能称之为毒瘤。
《合同法》明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就非常清楚表明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采不采用冬季期货方式是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采用了就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订了合同,又要违约,以至才引发出冬季期货乱象,却还气势十足“替天行道”似的,这才是对行业自律行为的干扰。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联合抵制交易垄断协议。带了“伙计”带头杜绝冬季期货,号召泛东北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加入杜绝冬季期货的行动,是打了法律擦边球,还是已经触及了法律底线?在历史上,业内可是有过“锁窑”惨痛教训的啊!
供给侧改革要遵循市场化法制化推进!
编辑:唐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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