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次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运输海砂类人员刑责
广东海警局12日通报,广东揭阳海警局日前以非法采矿罪名成功侦破一宗运输非法开采海砂类案件,近日该案巳于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宣布判决,被告人江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涉案海砂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系全国海警首宗以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的运输非法开采海砂类案件,将为海警部门侦办此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2019年8月16日凌晨,广东揭阳海警局在惠来石碑山角对开海域查获1艘运输无合法来源手续海砂的船舶,现场抓获船长邱某等20人,查获海砂约2万吨。经查,江某为非法牟利出资租赁船舶、雇佣邱某等人前往某海域购买一批非法开采得来的海砂并将其运回码头企图进行倒卖,途中被揭阳海警局查获。
揭阳海警局随即组织精干执法力量对案件进行深度攻坚侦办,派出精干执法力量奔赴浙江、福建等地调查取证。通过系列侦查,该局对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江某实施网上追逃,最终于2019年11月19日将其抓获归案。在此期间,该局委托专业机构同时完成了对涉案海砂进行鉴定测量、价格认定工作。
江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认其在明知涉案海砂系非法开采得来的前提下,仍出资租船雇人前往海上进行收购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院认为江某的行为巳构成犯罪,判决其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编辑:梁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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