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水泥厂与居民的距离:守护最后五百米

法治周末 · 2018-05-23 09:19

  5月10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发布的《2018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中,“卫生防护距离系列标准整合修订”项目赫然在列,该项目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牵头执行。

  尽管如此,2017年关于卫生防护距离的两次重磅调整,已经让很多环保届人士发出感叹:卫生防护距离渐行渐远。 记者采访的多位环保领域人士均认为,这两次调整之后,环评里的“卫生防护距离”是真的被弱化了。

  2017年年底,当听到原环保部(现生态环境部)修订《地方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取消卫生防护距离的相关计算方法”的消息之后,年过半百的李丽军和刘月英眼中的希望又黯淡了一些。

  不过,这并没有影响他们的行动和决心。今年4月底,李丽军再次来到北京,想和律师及环保人士一起,弄清困扰自己10多年的关于“卫生防护距离”的疑问。

  十年的难题

  李丽军和刘月英都是辽宁省辽阳市小屯镇千山社区的居民。千山社区的西面上风向处有一家水泥厂——辽阳千山水泥,与李丽军的家一墙之隔。

  今年60岁的李丽军患有糖尿病,睡眠质量一直不太好。每每夜里隔壁水泥厂发出“高压锅排气声”似的噪音,李丽军都会从梦中惊醒,无法安睡。加上水泥厂本身产生的空气污染,无奈之下,李丽军搬离了这个父辈一直居住的老屋。

  10年来,李丽军一直有个疑问,千山社区与改建项目的水泥厂近到共用一个院墙,她家又在最靠近院墙的地方,那么她家到底在不在水泥厂500米卫生防护距离之内呢?

  李丽军告诉记者,这十年来,她们尝试了信访、诉讼、申请信息公开等各种方式,想要搞清楚这个问题。

  2008年,辽阳千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成新技术改造项目——新建4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暨余热发电建设工程,这是由辽阳千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山水水泥集团共同投资的项目。在调查的过程中,李丽军发现该改造项目“未批先建”,2008年5月已基本建成,而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批复6月才作出。

  依据彼时仍生效的《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2000)规定,该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0米。根据以上标准规定,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为“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边界外至居民区最小距离”。通常来说,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长期居住的房屋,在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可以要求搬迁。

  然而,根据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位于厂区东侧一墙之隔的千山社区却并不在卫生防护距离之内。

  一份由原环保部提供的文件也佐证了这个观点,这是由第三方公司所作的《辽阳千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卫生防护距离测量报告》,报告显示除了1、2、3号物料临时堆场之外,窑尾、水泥窑、熟料库等与环境敏感点千山社区之间的距离,都在500米之内。环保部认为,卫生防护距离应是从物料临时堆场到千山社区的距离。

  根据2014年原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中“产生有害因素部门”有关问题的复函,“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是指以无组织方式(包括高度小于15米的烟囱)排放污染物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

  “身边开发早知道”技术总监环评工程师梅念蜀告诉 记者,在此前的操作实例中,对于卫生防护距离测算的起点并不一致,既有以企业厂界(院墙)为起点开始测算的,也有以距离居民区最近的车间作为起点的,当然也有以环保部单独认定的某个起点进行测算的。

  其实,近年来,由“卫生防护距离”搬迁而引发的居民、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的矛盾与纠纷并不鲜见。

  一再调整

  自2017年起,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相关制度规范作了调整,对环评产生重大影响。

  2017年4月,国家标准委网站发布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有媒体分析,该公告对环评造成的最大影响就是,所有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均由目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变更为“推荐性国家标准(GB/T)”。自公告公布之日起,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国标)已经不再强制执行。

  对于此次调整,公告只有一句简单说明,“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这一调整引起了一些社会民众、尤其是环保工作者的关注和疑问。

  环保界网友“大鱼”表达了他的困惑:“真真儿是剪不断理还乱?标准的执行不太严肃,从环保角度看,不做强制要求不等于不需要考虑,考验基层工作者和执法者水平的同时,会出现更多乱象。希望明确一点,再明确一点点。”

  也有网友赞同这样的调整,“强制改推荐……实际中的情况是多变的,统一标准并不一定适合”。

  对于生活在水泥厂一墙之隔的李丽军来说,此次将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由强制性转为推荐性的改变,可不算是一个好消息。

  没想到,半年之后,“卫生防护距离”的相关制度规则再次调整。

  2017年11月,当时的环境保护部就《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征求意见稿是对《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的修订。

  其中,上述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等计算的相关内容。

  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写道:近年来随着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法律地位的进一步强化,排放标准制定思路进一步调整,现行标准GB3840-91已难以有效指导地方标准制定。该标准规定的部分技术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需求。

  “该标准规定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方法,但当前排放标准制定实践中通常会要求基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和保护人体健康的要求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限值,因此该标准中已无必要再规定这些计算方法。”编制说明中如此解释卫生防护距离等计算方法被修订取消的原因。

  防护距离或变小

  这两次关于卫生防护距离的调整究竟意味着什么,又将会怎样发挥作用呢?

  我国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国标)共30余项,涵盖水泥、炼油、制胶、制革、铅蓄电池等30余类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

  根据此次修订前《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规定,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在上述两次调整之前,一般来说,除已制定标准的工业企业外,其卫生防护距离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提出的技术方法进行计算。

  有环保专业人士告诉记者,除此两种方式之外,还有一种是依据原环保部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中提供的公式,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通常在卫生防护距离的执行上要求: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未失效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首先应执行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在环评过程中,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在此前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对于卫生防护距离的执行情况也是考察的重要部分。

  不过,在这两次调整之后,环评中关于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变成仅可依据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且此标准为推荐性指标。

  有环评工程师指出,通常计算出来的环境防护距离要比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小很多,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变成推荐性而不是强制性,基本就没有人会用了,对居民的环境与健康保护会减弱许多,“与此同时,企业开心了,环保部门也会轻松很多”。

  但也有环评工程师认为,项目对居民的健康影响是健康评估的问题,应该尽快启动建设项目的健康评估。环评里放入大量的非环境要求,导致越做越厚,越做越复杂。

  “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防护距离设置过大,会给选址和搬迁带来困难,多花很多钱;防护距离设置过小,达不到保护居民人体健康的目的,还会带来后续管理的问题。最近几年,防护距离的标准在缩小,没想到,完全变成推荐性标准了。”该环评工程师说。

编辑:唐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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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09:2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