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2018年错峰停窑计划公布,6月1日起,共5个月
5月7日,为全面深入推进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征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四大作战计划意见建议的通知》,起草制定了《河南省2018年结构调整优化作战计划》《河南省2018年工业企业绿色升级作战计划》《河南省2018年机动车整治提标作战方案》《河南省2018年城乡扬尘清洁作战方案》。
在《河南省2018年工业企业绿色升级作战计划》中,要求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行业(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和承担协同处置城市垃圾的生产线)实施全年错峰生产,按照“开两停一”原则,共分四个时段实施停产,即6月1日至30日、9月1日至30日、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承担危险废物处置的生产线12月停产)、3月1日至3月31日。
河南省2018年工业企业绿色升级作战计划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14号),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切实减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作战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完成59家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等化工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完成77家电解铝、铅、锌、铜等有色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完成45家铁合金、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鼓励129家钢铁烧结、水泥熟料、炭素、平板玻璃、电子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747家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42台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火电、钢铁、建材、焦化、铸造以及集中供热等企业料场实现密闭储存。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完成185家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持续开展燃煤设施拆改,完成全省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91台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省辖市规划区内59台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二、主要任务
(一)完成重点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完成化工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无机化学工业。2018年10月1日起,以天然资源和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化学品的32家无机化学企业,全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合成树脂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18家合成树脂企业全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烧碱、聚氯乙烯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5家烧碱企业全面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硝酸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2家硝酸企业全面执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硫酸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2家硫酸企业全面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完成有色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电解铝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10家电解铝企业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铅、锌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8家铅、锌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铜、镍、钴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3家铜、镍、钴企业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镁、钛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2家镁、钛企业执行《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稀土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1家稀土企业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6)钒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1家钒企业执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7)再生铜、铝、铅、锌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52家再生铜、铝、铅、锌企业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完成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铁合金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14家铁合金企业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钢铁行业。继续推进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起,31家钢铁企业相应生产工序执行《炼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3、《炼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轧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二)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4.试点钢铁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7家钢铁企业试点开展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稳定达到环保部要求(环保部拟设置钢铁行业超低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1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
5.试点熟料水泥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43家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6.试点炭素行业(铝用炭素)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73家炭素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7.试点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6家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8.试点电解铝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鼓励电解铝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电解槽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2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
9. 加强物料运输和生产工艺环节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8月底前,完成36家火电、9家钢铁、675家建材、18家有色、9家焦化等行业和42台锅炉物料运输和生产工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各地要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实施停产整治。
10. 强化料堆场无组织排放整治。2018年10月底前,36家火电、9家钢铁、675家建材、18家有色、9家焦化等行业和42台锅炉等企业料堆场无组织排放整治,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2018年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11. 完善企业含重金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开展有色金属冶炼及再生铅、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含重金属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能满足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2.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3. 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53家制药、35家农药、32家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65家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
(1)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健全LDAR检测规范,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重点加强对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倒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露管理。
(2)强化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驰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等含高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对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含低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要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3)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拱顶罐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需在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卸过程,要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并配备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运输工具。
(4)加强废水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要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在生化池、沉淀池等低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要采用密闭工艺,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5)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废气和检维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4. 加强喷漆行业VOCs治理。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分等低挥发性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必须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要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要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VOCs综合去除率要达到70%以上。对达不到VOCs治理要求的喷漆单位或生产工序,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5. 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
(1)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2)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按照国家要求,适时实施《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6. 加强餐饮油烟排放治理
2018年6月底前,出台《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0月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油烟排放达到《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级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2018年底前,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和汾渭平原城市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五)强化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17. 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
2018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全省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91台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8. 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在全省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推进省辖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和汾渭平原城市行政区域内基本淘汰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锅炉拆改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且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确需保留的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实现超低排放。2018年6月1日起,全省原则上不再办理使用登记和审批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六)积极实施工业企业绿色生产
19. 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2018年底前,完成60家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0. 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
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18年底前,建设50家绿色示范工厂。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六)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21. 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冬季采暖季,对全省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含轮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全省焦化企业实施延长出焦时间36小时以上;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和焦化企业,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2. 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冬季采暖季,全省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砖瓦窑、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实施停产。
水泥行业(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和承担协同处置城市垃圾的生产线)实施全年错峰生产,按照“开两停一”原则,共分四个时段实施停产,即6月1日至30日、9月1日至30日、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承担危险废物处置的生产线12月停产)、3月1日至3月31日。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对承担居民供暖的生产线,12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可免于错峰生产,但在采暖期结束后,即3月16日至5月31日期间,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3. 加强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冬季采暖季,全省电解铝、氧化铝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电解铝和炭素企业,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业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工业企业绿色升级是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对辖区内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协调、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在本方案所列治理项目清单基础上,持续排查完善治理清单,督促有关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全面完成本方案所列以及新排查发现的治理任务。
(二)加强调度考核。各地要定期组织现场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力争所有治理项目尽快动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治理项目完工后,各地要及时开展现场核查,指导督促企业开展验收监测,确保稳定达到国家和省里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同时,按照省环境攻坚办《关于扎实推进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47号)要求,每周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环境攻坚办将对任务进展滞后的市县进行全省通报,并约谈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严格实施问责。
(三)严格执法监管。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逾期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政府要积极宣传我省采取工业企业绿色升级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工业治理项目的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加强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满足公众知情权。
河南省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编辑:唐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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