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三亚发布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新政策!

三亚市人民政府 · 2020-07-16 17:53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的管理规定(修改文本)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本市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依法严厉打击河道乱采滥挖、乱堆乱放、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统筹本市河道采砂管理的领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难点问题,建立健全水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各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市打击非法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

第三条 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应认真落实本市已制定的相关方案,加强信息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采取强有力效措施,坚决打击各类违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正常管理秩序。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结合河长制管理相关制度,设置并配置河道专管人员,建立责任制度,实施划片、划段、包干到人,对辖区内的采砂活动实行全覆盖巡查,充分发挥各区、各乡村河段责任人的职能作用,建立日常河道巡查工作台账,做到明确巡查内容、巡查的频次,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备案。

各区人民政府对河砂存量较多、且易开采河段可设置摄像监控设备,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整合临近道路公安交通监控设备,实施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打击非法采砂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汇总相关情况,按照相关要求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备案。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河长办联合各区政府,加强属地管理工作,制定长效巡查机制、信息公示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市政府各职责部门、市河长办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形式,及时发现、纠正和打击非法河道采砂行为,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第八条 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事和铁路等有关部门意见。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九条 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凡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开采的挖采河砂行为都属于非法开采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不得违法堆放、交易、运输河砂。

第十一条 禁止向省外出售在本省开采的河砂。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运砂违法行为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作业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砂破坏水利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采砂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砂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等单位应依职权对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中的涉黑涉恶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依法严厉打击“砂霸”,深挖背后的“保护伞”。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扣押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向省外出售在本省开采的河砂的,由市水行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没收河砂,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公职人员参与非法盗采砂、非法售砂等违法行为,或对非法采砂、非法售砂等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的,或对违法盗采砂石土行为管控不到位、在打击非法采砂、非法售砂行动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各辖区、各乡村领导干部因管控不力,发生多起非法采砂、挖土及非法堆放交易行为,且没有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将按规定进行严肃追究问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通过政府服务热线12345、12301和12345公众号、市公安局110(或市扫黑办88869013)热线、数字城管微信公众号、市河长办公室指定邮箱(syhzzgzjb@126.com),对所发现的非法采砂、运砂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各接报平台和单位应对举报人实施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投诉或举报,按照《三亚市河长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编辑:梁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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