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布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 2020-07-16 15:07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持续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评分方法》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

2.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

3.非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原因被降级或撤销等级未满1年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

2.非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原因被降级或撤销等级未满1年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一级、二级、三级矿井,除上面规定的条件外,同时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2.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

3.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未优先选择保护层开采的;底板瓦斯抽采巷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边掘进边施工瓦斯抽采钻孔的;

5.矿井“三量”不符合规定且未制定限采措施的(限期保留矿井和资源枯竭矿井除外);

6.矿井未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未在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件上正确标出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和停采线位置的;

7.未编制矿井水患现状调查报告或报告过期的;矿井水患危险性等级定级不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不正确的;

8.防爆电气存在失爆现象的;

9.采掘部署不合理的;

1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的。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初审,省、市、县级煤矿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市级应急管理局、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厅、市局、县局)依据《评分方法》对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组织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形成《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报告》及考核等级建议意见。

省厅、市局、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现场考核(初审、复查、抽查)工作任务,负责形成《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初审、复查、抽查)报告》。

申报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煤矿由省厅组织初审,初审合格资料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申报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煤矿由市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资料报省厅组织考核定级。

申报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煤矿由县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资料报市局组织考核定级。

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必须达二级及以上。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省厅、市局、县局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煤矿企业和省厅、市局、县局应通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等各环节工作。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开展考核定级等工作的,不予公告确认。

(一)自评申报。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检查合格、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三)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申报煤矿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现场复核。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重新自评申报,且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等级。

(四)公示。对考核合格的申报煤矿,由初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该矿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考核定级部门,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对考核未达到一、二级等级要求的申报煤矿,初审部门组织按下一个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进行考核定级。

第八条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由煤矿在3年期满前3个月重新自评申报,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对其考核定级。

第九条按照本实施细则考核确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的煤矿,作出符合一级体系要求的承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在3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

1.煤矿一级等级3年期限内保持瓦斯“零超限”和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自燃”;

2.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

3.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

第十条办理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应在3年期满前3个月通过信息系统自评申报,由省厅组织对其条件进行审核,并就该矿是否在3年期限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情况征求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意见,审核合格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并予以公告。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的煤矿不执行延期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的监管。

(一)省厅、市局、县局应结合属地监管原则,对取得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加强动态监管,对达标煤矿对照《评分方法》进行检(抽)查。县局每年全覆盖检查一次,市局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省厅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检(抽)查中发现管理严重滑坡,已不具备原有等级达标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煤矿,应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停产超过6个月的煤矿,应撤销其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待复产时重新申报。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由原等级认定部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销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销其等级。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撤销等级的煤矿,应在恢复生产前重新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由市局初审、省厅现场考核、市局公示认定,且其事故类别对应标准部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部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部分考核分值应达到80分以上。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凡发现煤矿存在不符合《评分方法》中基本条件的情况,应提请原考核定级部门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

(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被撤销的煤矿,由作出撤销等级决定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定级申请。因事故被撤销等级的煤矿,须经驻地煤监分局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定级。

(五)市局、县局降低或撤销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后,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进行公告并更新系统相关信息。

(六)省厅每年组织对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开展重点抽查。对达不到一级等级要求的煤矿,应予以降级或撤销等级,并将有关情况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自查自评,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录入信息系统;煤矿上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评(没有上级企业的煤矿自行组织开展),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上报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一级煤矿的自评报告报送省厅,省厅汇总后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级煤矿的自评报告报送市局,市局汇总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省厅;三级煤矿的自评报告报送县局,县局汇总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市局。

(八)省厅和市局按照职责分工,每年至少通报一次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情况以及降低和撤销等级的情况,并通告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分局。

第十二条按2017年《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公告确认的一级、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应对照新的《评分方法》及本实施细则,重新申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考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

第十三条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2.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3.未按设计施工的;

4.施工顺序不合理的。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印发的《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编辑:彭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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