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企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设置限制性门槛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近日出台意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强调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设置限制性门槛。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以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子公司为由限制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明显超出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等要求。全面清理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现有资质资格限制性规定,分类提出处理措施。
意见指出,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快研究制定和完善符合市场原则的铁路行业调度、收费定价、财务清算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公平配置航权时刻等资源,不得因企业性质不同对航线、时刻、航油、航材、飞行员、机场等要素实施差异化供给。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新模式,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独资、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依托既有枢纽的城市更新和新建枢纽区域综合开发。
意见明确,塑造新型商业模式,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铁路项目建设以及铁路客货站场经营开发、移动互联网服务、快递物流等业务经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以货运功能为主的机场、通用机场、直升机起降点项目建设,获取航空货运国内和国际航权,加快国际物流供应链体系建设;参与机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运营。研究支持从事航空货运的民营企业扩大货运飞机引进规模。鼓励具备专业经验的民营企业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渠道,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推动5G、物联网、互联网等智能技术与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深度融合。
意见指出,要减轻企业实际负担,保障企业合法收入。强化资源要素支持,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建立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沟通协商机制,形成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开推介。
编辑:彭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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