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出台新政!大力度推动水泥等落后产能关停退出
嘉兴市2020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浙转升〔2020〕2号)等文件精神,推动落实嘉兴市2020年度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本工作行动计划。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以印染、织造、化工、化纤、造纸、平板玻璃、钢铁、水泥、铸造、制革等10个行业为重点,着力推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二、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能耗方面
1.明确工业能耗方面推动产能退出工作清单。严格实施能耗限额对标执法,围绕“十大”重点行业梳理能耗限额标准适用企业,结合“双随机”制度优化节能监察工作方案,形成企业节能监察清单化、目标化和节点化,确保到2022年底前,完成“十大”重点行业企业能耗限额对标专项监察目标任务。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在明确整改时间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依法报请县级以上政府实施关停淘汰。
2.严格贯彻落实差别化价格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对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改委29号令)限制类、淘汰类的产能,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差别电价。
备注:若上述行业国家、省出台最新的能耗限额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二)环保方面
1.明确环保方面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清单。以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市活动为契机,集聚“十大”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按照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托现有的排污监控技术,全面清查梳理重点排污企业名录、排污类型和整改措施,明确年度重点监管执法企业清单、工作要求和时间表。对尚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重点行业企业加强排查巡查力度,形成日常巡查动态企业清单。
2.加快燃煤工业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燃煤工业锅炉清洁能源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省定燃煤锅炉改造任务。
3.严格环保执法。充分发挥环保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围绕“十大”行业和重点企业,加大涉污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依规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联合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无法整改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质量方面。
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围绕“十大”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产品,加强生产许可资质检查,强化产品质量管理执法。严格生产许可准入,严厉打击无证违法生产行为,对列入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进行严格监管,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严格防范已被取缔的“地条钢”企业死灰复燃。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专项检查,加大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力度。对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或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吊销相关证照。将“十大”行业企业的部分重点产品列入2020年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录。
(四)安全方面
1.加大安全执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十大”重点行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聚焦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梳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企业情况,建立企业台账,明确重点监管企业清单、工作要求和时间表。对尚未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重点行业企业加强排查巡查,形成日常巡查动态企业清单。
2.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加大对印染、造纸、化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铸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做到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依法查处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企业。其中,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证照。
(五)技术方面。
1.强化排查和关停落后工艺装备。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产业政策,对“十大”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落后工艺装备全面排查,明确产能退出工作任务清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淘汰类落后工艺装备,发现一起、淘汰一起。按照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
2.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完善打击“地条钢”长效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发挥市有关部门负责和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机制作用,充分利用企业用电和税票大数据进行监管,切实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3.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国家、省等产业政策和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实行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在环保、能耗、安全、土地等方面严格审批,严格产业准入,确保不新增落后产能。
4.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对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设立的“地条钢”举报热线,按职责分工强化举报核查,依法依规处置,实行联合惩戒,推动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应退尽退。
备注:其他工艺装备淘汰要求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执行。
编辑:梁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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