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不开降低减量置换力度的“口子”
近日,工信部原材料司在京召开座谈会,宣贯《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打好水泥和玻璃行业去产能攻坚战,严禁新上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有效压减过剩产能是座谈会主线。
与会代表在座谈会上有提出,对因环保或城市规划或企业拟更新改造需要水泥厂在异地新建项目是否在产能置换减量比例上给予考虑,说白一点,往等量置换靠。
“异地”一词对水泥来说再熟悉不过了。异地改造项目曾大行其道,为水泥产能过剩贡献了不少份额。现在应该是到了将异地改造项目正名为改建项目的时候了。
异地改造是怎么冒出来的呢?历来,基本建设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纠缠在一起,两类项目由不同主管部门审批。基本建设规模控制相对较严,即俗称的有“盘子”。技术改造归在工业主管部门,立项则容易些。于是一些企业出现将基建项目包装成技术改造项目规避严格控制。对此,历史上有关部委多次发文明确界线。大致有,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基本建设办法进行管理;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单项工程原有面积30%属于扩建,应按基本建设办法管理。用于土建工程量的资金一般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20%。
有了30%建筑面积界线,企业借改造之名扩大规模成了泡影,但又不愿意走基建项目。在改革开放初期投资热潮中生出了异地这一怪胎。异地应是指别的地方。由于不可能将原有建筑搬到别处,30%限制不可能存在了。本是改扩建的基建项目变成了改造项目,起了个美名--异地改造项目,由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想想也怪,异地一片空白,究竟有什么能改造啊?但异地改造这一概念却进得了投资建设的“大堂”,一耽也有20多年了,在使行业产能过剩上真可谓“功不可没”,也够奇葩的!
投资体制改革后,企业有投资自主权。水泥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备案即可。对于水泥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必须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工信部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位于其他非环境敏感地区的新建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西藏地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执行等量置换。
所谓异地改造项目实为改扩建项目,因此,除西藏地区外,必须实施减量置换。
国务院41号文件提出,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科学制定产业布局规划,在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和严控总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要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结合地方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环保搬迁、退城进园,防止落后产能转移。
随着城镇化发展,环保治理需要,一部分水泥生产线需要环保搬迁、退城进园。搬迁就是将原生产线搬走,迁到新的地点。在搬迁时,对原生产线利用迁建机会,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在情理中。也符合《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规定。但如果实行生产线旧貌换新颜的话,则性质从搬迁变成了改建,则必须按《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当然,这类企业利用此机会,特别是竞争乏力的熟料生产线,利用当地政府鼓励政策,彻底转型也是一种可优先考虑的方案,石家庄水泥企业成功转型就是例证。
工信部在对《实施办法》作政策解读时指出,(当前)水泥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还没有根本缓解,行业稳中向好的发展基础还不牢固。现在,既然已经修订出台了比原办法要求更加严格、压减力度更大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那么,执行也要严格,不宜开任何降低减量置换力度的“口子”。
编辑:俞垚伊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