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工作的部署要求,为规范和引导团体标准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在实施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一年多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组织起草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15日印发。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参与研究制定,是为了配套《标准化法》,从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提出对《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的细化落实措施。《规定》的出台将会促进《标准化法》的贯彻实施,为规范、引导和监督我国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有力支撑。现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公布如下:
编辑: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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