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升水泥质量保障能力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升水泥质量保障能力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7]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水泥是经济社会建设重要的基础物资,是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等生产所需的标准化原料,其质量性能关乎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2010年发布实施《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工原〔2010〕129号,以下简称原规程)以来,水泥质量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产品质量稳步提高。但由于水泥生产厂家众多,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参差不齐,一些水泥生产企业,尤其是没有熟料产能的粉磨站、化验室简陋凌乱,规范制度执行不力,质量技术基础薄弱,质量诚信意识淡薄,质量保障能力亟待加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水泥生产企业质量保障能力,提高水泥质量性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质量诚信意识,狠抓生产过程管理
水泥产品质量,取决于产品组分与结构的一致性。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规定了水泥产品必须达到的物理化学性能,明确了产品出厂检验要求。作为大宗原料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强制性产品标准,确保出厂产品质量达标,同时要确保出厂产品质量性能稳定,在明晰产品组分结构和提高组分结构一致性上下功夫。要坚持质量第一,落实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强化全员质量意识和质量诚信意识,增强确保质量安全的社会责任,弘扬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生产操作和控制规程,把事关产品质量性能的各项要求认真仔细做到位、落实好,狠抓生产全过程管理,确保出厂的水泥产品质量可靠、性能稳定。
二、建设标准化化验室,夯实质量技术基础
标准化化验室是水泥生产企业实施过程管控,保证产品质量性能,特别是组分结构一致性的关键基础设施,也是企业提升质量保障能力必须着力夯实的质量技术基础。原规程对化验室建设作了实操性较强的规定,有力推进了生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能力建设,但其中也存在一些与“放管服”改革不相符的内容,现决定原规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请水泥生产企业参照《水泥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T/CBMF 17—2017,以下简称新规程,详见附件),做好水泥标准化化验室建设等质量技术基础工作。
三、依法使用标准样品,严格对比验证检验
水泥产品强度检验采用的是砂浆法。标准砂是砂浆法检验水泥强度不可或缺的标准样品,承载着量值传递。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检验机构,必须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有合法证书的标准砂,确保水泥强度检验结果的可比性。水泥性能检测采取的是模拟方法,由于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存在差异,产品性能检测会出现一定范围的偏差,严格规范的对比验证检验正是有效校控偏差、承载量值溯源、确保水泥性能检验结果准确性、统一性的有效办法。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检验机构,参照新规程有关水泥产品质量比对验证检验工作要求,完善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制度,开展内部抽查,参加国家有关专业机构组织的对比验证检验,自觉提高检验水平,确保水泥产品质量性能检验验证的准确性。
四、加强行业质量管理,提升质量保障能力
水泥生产企业,不管是有自产熟料的,还是无熟料产能的,均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增强水泥质量保障能力,确保出厂水泥产品达标合格、稳定可靠。水泥检验验证机构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行业量值传递、量值溯源,以及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有关行业组织要引导水泥生产企业,自觉履行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增强责任担当,补齐业内质量技术基础短板。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的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指导本地区水泥生产企业参照新规程建设完善标准化化验室,健全内部质量管控、验证检验对比等制度,规范管理使用标准砂,夯实质量技术基础,提升质量保障能力,加快行业转型发展。
附件:水泥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1月21日
编辑:唐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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