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关于《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
焦化行业规范条件
为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焦化生产企业。炼焦包括常规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热回收焦炉三种生产工艺。
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简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二)焦化生产企业自愿提出规范公告申请。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核查通过后予以公告,相关政策可优先予以支持。
(三)申请规范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应符合打赢蓝天保卫战、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二、工艺与装备
(四)主体装备。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常规焦炉、半焦炉须同步配套煤气净化和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须同步配套热能回收设施;钢铁联合企业焦炉须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和焦炉煤气精脱硫装置。具体装备要求如下:
1.常规焦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布前建设的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须≥4.3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须≥3.8米;发布后建设的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须≥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须≥5.5米。
2.半焦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布前建设的半焦炉单炉产能须≥7.5万吨/年,发布后建设的半焦炉单炉产能须≥10万吨/年。
3.热回收焦炉:热回收焦炉煤饼体积须≥35m3。
(五)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三、环境保护
(六)环保设施。
1.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煤(焦)储存、煤粉碎(筛分)、装煤、推焦、(干)熄焦、筛焦、焦转运、硫铵干燥等抑尘、除尘设施。干熄焦、焦炉烟囱等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污染源,要按照环保要求配套脱硫或脱硫脱硝装置。
2.焦化生产企业须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
常规焦炉企业应按照《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2),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装置、酚氰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和事故储槽(池)。
半焦(兰炭)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配套建设事故储槽(池)及初期雨水收集装置,生产废水处理采用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方法。
3.焦化生产企业逸散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的装置应同步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
4.焦化生产企业循环氨水泵等应有可靠应急电源或其他应急措施。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
5.规范排污口建设。焦化生产企业主要污染源须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七)环境管理。
1.焦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并按期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焦化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做到达标排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的焦化生产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的贮存、转运、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保护,有效防控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
4.焦化生产企业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5.焦化生产企业应按生态环境部的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6.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环境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八)焦化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九)焦化生产企业能耗须达到《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和《兰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995)规定的准入值,即顶装焦炉吨焦产品能耗≤122kgce/t,捣固焦炉吨焦产品能耗≤127kgce/t。
(十)焦化生产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取水定额应达到《取水定额第30部分:炼焦》(GB/T18916.30)规定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取水定额,即常规焦炉吨焦取水量≤1.4m³,热回收焦炉吨焦取水量≤0.6m³,半焦炉吨焦取水量≤0.7m³。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十一)焦化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十二)焦化生产企业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十三)焦化生产企业要规范化学品存储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应严格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并加强对从业人员化学品使用的岗位技能培训。
(十四)焦化生产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十五)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六、产品质量
(十六)焦化生产企业主要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焦炭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冶金焦执行GB/T1996,半焦(兰炭)执行GB/T25212,铸造焦执行GB/T8729。
七、社会责任
(十七)焦化生产企业要按照《劳动法》要求,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税金及社会保险费。
八、申报及公告
(十八)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焦化生产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申请企业须编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通过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焦化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十一)规范企业进行动态管理,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撤销公告。
九、附则
(二十二)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要求执行。
(二十三)本规范条件自2020年6月11日起实施。2014年3月3日公布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第14号)同时废止。
编辑:周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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