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与侥幸赞安全员刘海平
云南水泥建材集团正系列报道集团内优秀员工先进事迹,近报道了安全员刘海平的故事,题为安全容不得马虎与侥幸,读后深受感动。企业安全员工作的“酸甜苦辣”全在里面。
企业安全员在企业有点讨人“嫌”。在一些不太自觉遵章守纪员工眼里认为安全员有点婆婆妈妈,噜嗦!在一些不太能摆正生产与安全关系的基层领导心里认为安全员多事,小题大做,甚至动辄甩上句“影响了生产谁负责?”基层安全员夹在中间,两头不落好。安全员要没有一股对企业安全生产高度责任心的话,那真是做不好这桩“苦差使”的。
安全员刘海平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因为他知道,安全生产来不得半点侥幸。安全员刘海平苦口婆心,不怕不被理解,坚持再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直到安全落地。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专门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的条款。职责共有七项: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在明确应该履行的职责同时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在履行职责的程序上新《安全生产法》修订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当然,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要负法律责任。责任是被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安全员故事中所涉及到烧成车间主任,能在安全员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中,在安全员坚持下,收回违章指挥,回到遵守操作规程的正确轨道,知错改正就好。从中也有必要在安全生产制度中,要进一步规定,车间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刘海平对自己的工作总结得好,基层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与侥幸。每个员工都要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我保证别人不被他人伤害。安全没保障,我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祝愿刘海平在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赋予的职责中,有更大建树!水泥行业安全生产离不开基层安全员的辛劳。
编辑:俞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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