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混凝土企业环保设施未验收便生产 被叫停并罚款四万元
日前,济南市环保局向5家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位于济南市高新区马头山村村西的山东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面临停产并罚款4万元的处罚。
该单位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于2010年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手续(济环报告表[2010]J083号),2010年开始建设,2012年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2017年8月18日,济南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
济南市环保局于2017年9月9日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该单位有权申请听证。但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据了解,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此,济南市环保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责令停止生产;(二)处以罚款四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济南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17]第G037号
被处罚人:山东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0786806A
法定代表人:张卓 职务:董事长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马头山村村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你单位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于2010年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手续(济环报告表[2010]J083号),2010年开始建设,2012年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2017年8月18日,我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山东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环评审批意见请示的批复》(济环建管函【2011】第J247号)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9月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申请听证。但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听告字〔2017〕G037号)、2017年9月9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责令停止生产;(二)处以罚款四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 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编辑: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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