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全国交警密布国道、省道、水泥厂、施工工地!超载车辆一个逃不掉...
进入5月以来,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经济社会运行趋于常态,由于高速公路恢复正常收费、入口称重措施强化,国省道货车交通流量同比上升8.4%,具有夏季特点的交通安全隐患日渐突出。
5月1日至20日,涉及货车、面包车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全部国省道交通事故的28.8%、36.9%,其中,较大事故起数占全部国省道较大事故的50%。
为全力维护国省道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全国即将组织开展夏季国省道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行动时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每月5日、15日、25日为全国统一行动日。
整治重点:
重点车辆:货车、面包车、农村客运班车。
重点违法:货车超载、疲劳驾驶、强超强会、违法载人,面包车和农村客运班车超员载客,汽车超速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等十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重点时段:5时至8时、17时至21时。
重点路段:重点车辆通行集中、事故多发、易拥堵的国省道路段,国省道沿线劳务人员集中企业、货运场站、施工工地等周边路段,城乡结合部、穿村过镇路段。
整治措施
针对夏季天气交通运输、农忙出行特点,突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增设执勤站点,加大劝导力度,充分发挥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作用,网上网下相结合,及时布控、拦截、查处严重违法车辆,严防超员面包车、违法载人货车出村上路。
深入国省道沿线相关企业,督促落实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管好自己的车、管好自己的人,从源头遏制农村客运班车、运送务工务农人员的面包车超员,以及货车违法载人、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针对夏季雷暴大风和强对流天气频繁、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多发的特点,提前排查国省道特别是山区公路的隐患路段,加强监测预警,针对性采取相应的防范、管控措施。
看各地治超政策及情况:
辽宁将开展“信用治超”,严重违法超载运输行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日前,辽宁发布《关于综合施策深入推进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辽宁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公安部门对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要依法予以罚款、记分。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做好“一超四罚”工作: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对放行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源头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今年,辽宁还将开展严厉打击“百吨王”超限超载货车专项整治行动,以车货总重100吨以上的公路货运车辆为整治重点,遏制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
同时,要严格执行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强化检测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管理保障设备稳定和网络畅通,实现货车入口称重检测率达到100%。
对经入口称重检测为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严厉查处擅自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中途倒货等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6月16日起,沪高速公路收费入口执法力度升级!严查超限超载
上海市交通委说,6月16日零时起,上海市123处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治超电子自动检测系统将对货运车辆进行24小时实时自动检测、抓拍。执法部门对于发现超限超载车辆,将依法予以处罚,采取“一超四罚”的措施。
何谓“超限非现场执法”?
如同电子警察抓拍车辆超速、闯红灯违章。当运输车辆经过高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点位时,智能监控设备会对过往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实时锁定证据。交通执法部门将依据电子检测证据,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超限非现场执法优势
治超非现场执法能有效弥补路面执法路线长、车辆流动性大、执法人员不足以及超限车辆规避正常工作时间行驶的弊端,通过设置在车道上的自动抓拍及称重、车辆识别系统实现全天候不间断执法,提升治超工作效率。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部署,遵循“货车必检,超限禁入、违法必究,依法执法”原则,进一步遏制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保障公路设施安全。市交通委执法总队根据本市高速公路收费入口货运车辆通行和超限情况,决定新增“G15北青公路收费站南广场支路”点位,取消“S4南桥匝道”点位,“G15沪翔高速收费站主线(匝道)”点位调整为“G15沪翔高速收费站主线”、“G15沪翔高速收费站匝道”两个点位,另外调整57处点位名称。本次新增和调整后,本市共有123处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治超电子自动检测系统点位。
江西将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黑名单”人员进行联合惩戒
据“江西交通”消息,截至5月20日,江西各地治超管理平台已录入超过1万条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信息,上报306条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当事人名单,并对纳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黑名单”人员进行联合惩戒。
今年,江西省全面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专门制定落实细则,重点围绕源头治理、全面实施高速公路治超和强化普通国省道路面管控等20个子项,细化具体要求。
据悉,江西正在开发公路治理超限超载综合管理平台,建成后将实时接入各类超限超载检测设施采集的数据和执法处罚数据,实现与交管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同时,江西还将新建超限检测站点基础数据库、执法力量基础数据库、人车户基础数据库3个基础数据库,以及执法监测数据库、执法处罚数据库、超限超载许可数据库3个应用数据库,构建全省统一的超限超载治理数据资源体系。此外,后续出台《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等10个办法、方案,也将进一步深入推进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黔西南州联合整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5月20日,黔西南州多部门联合在国道552线望谟县油迈乡路段开展流动治超,整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同时加大治超工作相关规定及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
联合流动治超行动坚持流动治超与固定治超相结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形式,在全州范围内的国省干线、县乡公路上加强流动治超治理,严格监控超限超载严重路段、时段,重点打击车货总重超过国家限定装载标准的货运车辆,加大查处货车遮挡号牌、故意污损号牌冲关闯卡等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车托”“黄牛”和干扰治超执法等违法抗法行为。
关于治超,除了消除安全隐患,相信很多水泥同行同样关心治超带来的运费问题。关于运费问题,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深化关键环节改革,降低物流制度成本。
两部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降低物流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深化关键环节改革,降低物流制度成本。
《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以下是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物流是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的重要环节。近年来,物流降本增效积极推进,社会物流成本水平保持稳步下降,但部分领域物流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社会物流成本出现阶段性上升,难以适应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关键环节改革,降低物流制度成本
(一)完善证照和许可办理程序。加快运输领域资质证照电子化,推动线上办理签注。优化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交通运输部负责)
(二)科学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细化执法流程,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治超执法标准。分车型、分阶段有序开展治理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工作,逐步淘汰各种不合规车型。组织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行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维护道路货运市场正常秩序。建立严厉打击高速公路、国省道车匪路霸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重点规范车辆通行、停车服务、道路救援等领域市场秩序。(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停靠管理。持续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完善以综合物流中心、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为支撑的三级配送网络,合理设置城市配送车辆停靠装卸相关设施。鼓励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分时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改进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工作,明确城市配送车辆的概念范围,放宽标准化轻微型配送车辆通行限制,对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给予更多通行便利。(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将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接卸场地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建筑设计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五)推进通关便利化。推动港口、口岸等场所作业单证无纸化,压缩单证流转时间,提升货物进出港效率。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监管、查验指令信息与港口信息双向交互试点,提高进出口货物提离速度。持续推进进出口“提前申报”,优化“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梳理海运、通关环节审批管理事项和监管证件,对不合理或不能适应监管需要的,按规定予以取消或退出口岸验核。(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铁路市场化改革。选取铁路路网密集、货运需求量大、运输供求矛盾较突出的地区和部分重要铁路货运线路(含疏运体系)开展铁路市场化改革综合试点,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开展投融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绩效管理、运输组织等改革。持续完善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灵活调整机制,及时灵敏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货运场站、仓储等物流设施建设和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二、加强土地和资金保障,降低物流要素成本
(七)保障物流用地需求。对国家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国家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冷链物流设施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给予重点保障。支持利用铁路划拨用地等存量土地建设物流设施。指导地方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物流基础设施。(自然资源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完善物流用地考核。指导地方政府合理设置物流用地绩效考核指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拓宽融资渠道。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物流企业融资支持,鼓励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依托核心企业加强对上下游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推广“信易贷”模式。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和差异化考核激励政策,明确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物流产业发展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开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鼓励保险公司为物流企业获取信贷融资提供保证保险增信支持,加大政策性担保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担保支持力度。发挥商业保险优势,支持保险公司开发物流企业综合保险产品和物流新兴业态从业人员的意外、医疗保险产品。(中国银保监会负责)
三、深入落实减税降费措施,降低物流税费成本
(十一)落实物流领域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物流减税降费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十二)降低公路通行成本。结合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引导拥堵路段、时段车辆科学分流,进一步提高通行效率。深化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改革。加强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的路网运行保障,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回购经营性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权,对车辆实行免费通行。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切实降低冷鲜猪肉等鲜活农产品运输成本。(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降低铁路航空货运收费。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严格落实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大力推行大宗货物“一口价”运输。严格落实铁路专用线领域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对目录清单外的收费项目以及地方政府附加收费、专用线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收费等进行清理规范。制定铁路专用线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规范铁路专用线、自备车维修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严禁通过提高或变相提高其他收费的方式冲抵降费效果。(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优化班列运输组织,加强资源整合,推进“中转集散”,规范不良竞争行为,进一步降低班列开行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将机场货站运抵费归并纳入货物处理费。(中国民航局、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规范海运口岸收费。降低港口、检验检疫等收费。对海运口岸收费进行专项清理整顿,进一步精简合并收费项目,完善海运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清单外无收费项目。研究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等并入港口作业包干费,降低部分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标准。依法规范港口企业和船公司收费行为。降低集装箱进出口常规收费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物流领域收费行为监管。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及时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研究建立收费行为规则和指南。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对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或随意增加收费项目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违法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信息开放共享,降低物流信息成本
(十六)推动物流信息开放共享。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铁路、港口、航空等单位要向社会开放与物流相关的公共信息。按照安全共享和对等互利的原则,推动铁路企业与港口、物流等企业信息系统对接,完善信息接口等标准,加强列车到发时刻等信息开放。研究建立全国多式联运公共信息系统,推行标准化数据接口和协议,更大程度实现数据信息共享。(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降低货车定位信息成本。对出厂前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货运车辆,任何单位不得要求重复加装卫星定位装置。规范货运车辆定位信息服务商收费行为,减轻货运车辆定位信息成本负担。(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物流设施高效衔接,降低物流联运成本
(十八)破除多式联运“中梗阻”。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对铁路专用线、多式联运场站等物流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制定铁路专用线进港口设计规范,促进铁路专用线进港口、进大型工矿企业、进物流枢纽。持续推进长江航道整治工程和三峡翻坝综合转运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长江等内河航运能力。加快推动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以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为重点,推广应用多式联运运单,加快发展“一单制”联运服务。(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十九)完善物流标准规范体系。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车辆、内河船舶船型、标准化托盘和包装基础模数,带动上下游物流装载器具标准化。(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与国际标准接轨,适应多式联运发展需求,推广应用内陆集装箱(系列2),加强特定货类安全装载标准研究,减少重复掏箱装箱。(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六、推动物流业提质增效,降低物流综合成本
(二十)推进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研究制定2021—2025年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整合优化存量物流基础设施资源,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的物流运作体系,系统性降低全程运输、仓储等物流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负责)继续实施示范物流园区工程,示范带动骨干物流园区互联成网。(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负责)布局建设一批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有针对性补齐城乡冷链物流设施短板,整合冷链物流以及农产品生产、流通资源,提高冷链物流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网络化水平,降低冷链物流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县乡村共同配送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移动冷库等新型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完善应急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整合储备、运输、配送等各类存量基础设施资源,加快补齐特定区域、特定领域应急物流基础设施短板,提高紧急情况下应急物流保障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培育骨干物流企业。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培育具有较强实力的国际海运企业,推动构建与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相适应的国际航运网络。(国务院国资委、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落实网络货运平台运营相关法规和标准,促进公路货运新业态规范发展。鼓励物流企业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物流全链条服务商转型。(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提高现代供应链发展水平。深入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总结推广试点成功经验和模式,提高资金、存货周转效率,促进现代供应链与农业、工业、商贸流通业等融合创新。研究制定现代供应链发展战略,加快发展数字化、智能化、全球化的现代供应链。(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快发展智慧物流。积极推进新一代国家交通控制网建设,加快货物管理、运输服务、场站设施等数字化升级。(交通运输部负责)推进新兴技术和智能化设备应用,提高仓储、运输、分拨配送等物流环节的自动化、智慧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四)积极发展绿色物流。深入推动货物包装和物流器具绿色化、减量化,鼓励企业研发使用可循环的绿色包装和可降解的绿色包材。加快推动建立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减少企业重复投入。(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发挥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降低物流成本典型经验做法,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编辑:俞垚伊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