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布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青海省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管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钢铁、水泥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
二、发证范围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炼铁(含烧结、球团)、炼钢、钢压延加工。其中,炼铁(含烧结、球团)、炼钢及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实施重点管理;其他实施简化管理。
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水泥(孰料)制造、水泥粉磨站,其中水泥(孰料)制造实施重点管理;水泥粉磨站实施简化管理。独立粉磨站企业可以简化排污许可证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要求等。
三、发证时限
钢铁、水泥相关企业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完成排污许可申请相关的信息填报工作,各级环保部门于10月30日前完成钢铁、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四、核发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各市(州)环保部门开展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各市(州)环保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钢铁、水泥重点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地区要尽快开展企业调查摸底,做到不遗不漏,制定实施计划,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
五、核发程序
(一)企业申请
钢铁、水泥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青环发〔2017〕134号)和《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846-2017)》、《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HJ847-2017)》的有关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注册、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上传《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等申请材料,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完成申请前信息公开后,在信息平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1) 各市(州)环保部门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技术规范》和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对于通过审核的申请,向企业发放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2015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按照现有污染源管理,其余项目按照新增污染源管理。
(2)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当使用固定污染源统一编码进行管理;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增加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包括依法、依规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超低排放改造计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为落实冬防措施等文件中的污染排放控制相关要求等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改革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统筹衔接。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由大气、水、监测、监察等部门共同审核的部门联动机制,8月底前,公开本地区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时限、办理部门、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相关许可事项并报青海省环保厅厅备案。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加强组织协调,稳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按时、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工作。
(二)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各地区和各企业要积极参加国家和省上组织的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关要求,各市(州)环保部门也要尽快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在指导企业申报过程中,严格按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确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限值;指导企业正确填报相关生产设施、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及在信息平台填报申请材料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依证严格监管执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加大对排污单位监管执法力度。根据监管的钢铁、水泥企业分布情况,制定监管计划,有计划地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下半年青海省环保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火电、钢铁、水泥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四)加强信息报送和社会监督。各市(州)环保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进展及申请、核发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环保厅厅将每月公布各市(州)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各地区环保部门要确保环保专网的正常连通、运行,以保障信息平台管理端的正常使用。开展排污许可网上申领、核定、审批、执法等信息化管理,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社会公开,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公布排污单位持证、自行监测和监管执法等情况,鼓励公众监督举报无证排污、不按许可证排污等行为。
联 系 人:何文娟
联系电话:0971-8204409
附件:
3.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846-2017)
4.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HJ847-2017)
2017年8月16日
编辑:俞美玲
监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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