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水泥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将依法查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日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环保部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和长三角、珠三角重点区域完成钢铁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8年底前,全国其他地区完成钢铁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国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通知指出,此次发证范围是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通知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组织指导地级、县级环保部门开展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有核发权的地方环保部门要尽快开展企业调查摸底,明确钢铁、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各地要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钢铁、水泥工业企业分布情况,制定监管计划,尽早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鼓励依托排污许可证信息,开展排污口信息化及移动执法信息化试点工作;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各级环保部门应于2018年开展水泥工业企业和“2+26”城市及重点区域钢铁工业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监管执法,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钢铁、水泥工业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依法依规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同时加强舆论宣传,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依法监督相关企业履行法律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并按期在信息平台上报送执行报告。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信息平台。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开展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或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我部将定期在信息平台上公布未按期报送执行报告的企业名单,并抄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部门。
编辑:俞垚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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