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处置核心环节 以点带面制定标准

中国建材报 · 2017-08-04 16:07

  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在我国正处于起步、探索的阶段。在这个重要阶段,统一的标准将有效保障该领域的健康发展。然而,由于标准尚待完善,细节未能涵盖,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置也面临着一些困境。

   其实早在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第十四至十六条就曾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有过一些基本的规定;随着建筑垃圾总量的增长,在城市垃圾中占比不断升高,2005年,《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应运而生;此后,为了对建筑垃圾处置及其相关领域的规定、标准进行完善,我国又出台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例》等。

   然而,针对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统一标准在我国仍基本处在“空白”的状态。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发展迫切需要这样的标准来引领。为了相关标准的制订和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领域的良好发展,近日,记者采访了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郭智。在采访中郭智强调: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需要一个统一完善的标准,使新入行的单位和现有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单位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标准缺失行业内乱象频发

   由于我国目前缺乏有针对性的行业标准,各地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问题、乱象不断出现,并且表现在行业内的各个环节。

   首先,建筑垃圾产生后,分类收纳便是目前的首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城市垃圾中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分类问题重视度不足。在一些民众的意识里,垃圾分类是“可有可无”的。虽然现在城市内的垃圾箱上大多都有“可回收”“不可回收”或“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其他垃圾”等标识,但依然不难发现,一些居民拆除旧建筑时将各种垃圾混在一起倾倒丢弃。

   另一方面,郭智谈到:“在建筑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中,塑料、木材、砖块、混凝土块等通常没有预先进行分类。”有的建筑垃圾还混入生活垃圾,在填埋处理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也将使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在前期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进行分选。

   其次,建筑垃圾转运工作中大大小小问题不断。

   例如建筑垃圾转运车辆车型不符合具体要求,或是车辆密封不严,沿途撒漏砂石泥土的情况时有发生;建筑垃圾清运车进出建筑工地、处理厂区时,车体车轮等部位携带的泥土有时未能及时清洗,导致运输过程中对路面及周边地区的环境造成污染;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甚至违规雇用无资质车辆、人员进行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导致运营过程中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第三,部分建筑垃圾并未真正得到“资源化”处置。

   郭智在采访中谈到:“一些规模较小,设施不完善的处理厂,在处置建筑垃圾的工作中,将一部分易处理的建筑垃圾分选出来,制成骨料等再生产品,而剩余难以再生利用的部分则继续成为垃圾。”由于处理厂处置工艺的不足,这些次生建筑垃圾最终只能做填埋处理。

   更有一些建筑垃圾转运单位和资源化处理单位,打着“资源化”处置的旗号,成功躲避执法人员的监察,将建筑垃圾肆意堆放、丢弃或非法填埋,由此反而给建筑垃圾的处置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第四,一些由建筑垃圾加工制成的再生建材质量有待提升。

   目前由于我国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尚无专门的质量标准,再生建材的质量需遵循一般建材的国家标准,鉴于再生建材可能存在的一些特殊性,通用标准并不一定全部适用。郭智表示,曾发现一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干脆以“再生”为理由,生产难以投入使用、甚至根本无法使用的劣质再生建材。这样的建材一旦被使用到建筑工作之中,其安全隐患不言自明。这不仅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更为大众带来了不良导向,让人们误认为再生建材本身质量就不过关,不能够真正使用到建筑之中,对整个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都会带来负面影响。

   上述问题,虽然只是我们能够观察到的一部分,但已经足以证明: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各个环节急需具有针对性的统一标准。为行业内的企业、处理厂设置一个准入门槛,不符合标准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改建、扩建或重建,新入行的企业有标可依,从而让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置真正落到实处。

   标准制定抓核心以点带面

   建筑垃圾总量大,成分复杂,如何实现真正的“资源化处置”,采用哪些技术,对再生产品的质量有什么具体要求,这些问题都制约着建筑垃圾资源化工厂的良性发展。在相关标准的制定中,这些具体问题都应有明确显示。

   郭智提到: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标准应围绕建筑垃圾的处置这一核心环节逐步展开,以点带面地进行制定,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工厂进行多方面的约束,从而使整个行业走向规范化、高效化的发展路径。

   郭智表示:“处置就是做好建筑废弃物的分选分离”,这个核心包含两个大的方面: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和再生产品的生产。针对我国建筑垃圾回收环节的具体情况,诸如废弃的砖块、混凝土块、木材、金属、塑料等垃圾经常是以混合的状态运往建筑垃圾处理厂的。由于这些垃圾的成分不同在处置前就需要进行分选、分离,使下一道工序能够顺利地加工成建筑市场需求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经过分选的垃圾,如何进行分类加工,产出再生产品,对处理厂的技术水平要求也应有标准进行统一规定。

   以“处置”为核心拓展开来,周边的一些问题是否包含在行业标准之内,有关部门和企业需要在接下来一段时间进行深入探讨。针对垃圾分类、建筑垃圾清运等环节的标准,在制定时有可能涉及到很多单位,例如建筑垃圾清运环节,可能涉及到的单位包括交通管理部门、渣土办、城市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监察部门等。如果标准制定不严密,或涉及到的单位没有参与到制定环节之中,在未来有可能出现“谁管理、谁负责、谁监察”之类的分工不明问题。同时,这些细节问题是包含在新制定的行业标准之中,作为部分条款进行体现,还是对现有的专门法规、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都是下一个阶段需要考虑到的问题。

   关于“处置”环节制定统一标准,郭智谈到:一方面要考虑到全国各地区发展水平、科技水平上的差异,制定的标准应以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基本水平为主。另一方面,对未来一段时间希望进入该领域的企业,制定的标准要能够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统一标准并不是一味地拔高技术水平要求,更不是刻意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行业的门槛,而是要对人民的生产生活负责、对环境负责。

   可以说,制定行业标准,首先要从行业最核心的业务着手。同时,在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中,处置厂的整体框架、布局、技术水平、业务范围,甚至是处置厂的能耗、排放标准、职业安全问题等方面都应在制定标准时有所考虑。

   完善管理还需政策多支持

   如果说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标准是为了对该领域进行统一完善的管理,那么政府对该行业的政策支持同样需要加强,促进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工厂的企业健康发展。

   由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是一项公益性的事业,政策上的帮扶和支持必不可少。

   根据我国现行的一些规定,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工厂用地等方面,政府会提供一些补贴或支持性政策。然而,由于没有统一标准,或是这些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郭智表示:一些企业在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作的过程中并没有享受到该有的“福利”。这样的情况很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相关企业的积极性。如果下一阶段我国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统一标准,那么政府一方政策补贴等标准也应紧跟步伐,为从事该行业的企业带来看得见,拿得到的“福利”。换言之,行业标准和政府支持的标准需要达到一个良性的平衡。

   正如郭智所言,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标准的制定,可以说是一个涵盖多个环节,应由多个部门、单位合力进行的工作。这项工作既要从重点出发,强调关键问题;又要兼顾细节,做到周全完备。在接下来一段时间,如果能够出台该领域的统一标准,相信能够对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长足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编辑: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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