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决“批小建大”遵循市场化法治化
行业中“批小建大”到底应如何评价?批与建差异多少才算?有说是潜规则,有说很普遍,哪些该算,哪些不该算?如何解决?需要重新核定产能吗?
投资者在可行性研究中在多方案比较中优选出建设规模为项目建设内容基准的方案,以前是上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由于审批权限几经变动,尤其是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时,地方做些“手脚”,以使项目在地方批准权限内。项目拆分、把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压低在地方审批权限内、避基建走技改等等。当然也有投资者为项目留有余地,要求设计单位在设备(总体或部分)选型时往大里选。这与设计体制改革后,设计单位自盈亏,得听命于投资方也有一定的关联。
即使相同建设规模的生产线,不同设计单位和人员存在设计理念、实践积累、习惯、风格、合作伙伴、项目建设地点等的不同,在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上会出现差异,不过一般来说,这个差异不会太大。在新型干法大发展时期,设计单位的涌入,初涉新干或初次设计更大规模生产线的设计单位往往会留有一定余地,以至于当生产线投产顺利时,实际产量超出设计产能者也有。随着设计水平的提高,或在投产后,打通一些瓶颈后,全线生产能力得到较大提升也有。这类项目不应归入“批小建大”项目。
在环境评价审批权限与投资额审批权限不同步时,5000t/d环评(曾)属国家审批,而在投资项目又归属地方审批时,冒出了一批实为5000t/d ,上报4500~4600t/d生产线。压低点产能,打个擦边球。当环评审批权限同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后,实为5000t/d生产线不用再遮遮掩掩了。
随着新型干法生产技术的进步,设计的娴熟,管理控制水平的提高,实际产能大于设计产能生产线也不少,这部分生产线应是正常能力提升。
有项目或为顺利通过环评,或有意压低市场风险以便于可研报告批准,将生产线产能有意压低,报小建大。这类情况应属违规,投资者的诚信度低。在这一类项目中,也存在投资者应基层地方政府要求作假的情况。这部分项目应该列入正宗“批小建大”项目。
但如果认为“批小建大”是业内潜规则,或称是普遍现象,应是有些夸张了,“自黑”了。随着投资体制改革深入,随着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这类颇带计划经济色彩的“批小建大”现象必将销声匿迹。
对确属“批小建大”项目的处置应该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方法予以解决。
如这些项目达不到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当属落后产能,应予淘汰。
如这些项目达到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其生产能力发挥最大值(天花板)应严格限制在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报告中确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所对应的产能。
按国办下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文件要求,2017年水泥行业将完成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届时,水泥企业要持证排污,污染物排放许可是企业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按环保部下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要载明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核发机关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
确是“批小建大”项目,或“老老实实”按项目原批准(核准)程序,履行变动手续(含产能置换),或就只能也必须在“天花板”下做“文章”。后者还得承担“大马拉小车”情况下能耗达标风险、成本风险。当然,“天花板”对所有水泥生产线都管用,谁都要接受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控。这也就是近期,工信部原材料司建材处处长陈恺民在一论坛会上发言时说,如果实施“一卡双控”(卡对应排污许可证),两个参数(实时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总量),不仅竞争乏力的产能将加快退出,也可有效解决业内反映的“批小建大”难题。
如果这类“批小建大”项目,在“天花板”下,通过环保设施改造,做到超低超洁净排放,其在原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内,在有序市场竞争中以其竞争力生产更多的熟料,则算项目有“真本事”,符合走市场化法治化方法解决之道。
开展全国水泥产能核定及管理工作,且不说其有否行政授权,其结果很有可能将企业导向到“报大争取批大”另一个极端。当前正在有序进行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部分省市正在开展碳排放初始配额核定。本来这两项工作已有经投资部门批准(核准、备案)产能作为依据,现在又冒出来“核定”,这不明显是要给企业一次导向产能“报大”的机会,让企业有一次争取自己在排污许可和碳排放初始配额上更大空间(俗称 “不要白不要”)的机会。给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碳排放初始配额核定造成影响,一旦成此“气候”,又该如何“收场”!这绝对不是什么杞人忧天。
编辑: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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