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新标、新规,不可不看!

中国水泥网信息中心 · 2017-07-11 17:59

  现在已经进入了下半年,环保行业依旧保持高景气度。从7月1日起,一批环保新规、新政开始实施,小编带您盘点下和水泥行业有关的环保新政。

  1、环保部要求:关于7月1日实施的环评审批基本信息表,明确盖章为建设单位。

  2、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火电、造纸行业的具体发证范围,要求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国火电和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北京市、保定市、廊坊市的钢铁、水泥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从2017年7月1日起,上述行业企业应持证排污,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3、环保部发布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办法》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具体而言,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此外,《办法》还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环保部。

  4、2017年7月1日起,山东省相关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帐及定期报告制度。环保部门依法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许可证要求排污的行为。

  山东今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447家火电和227家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年底前完成“大气十条”和“水十条”涉及的石化、化工、有色等13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7个城市作为京津冀大气污染通道城市,将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完善排污许可制将为下一步全省推行排污权交易打下基础。

  5、7月1日起重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

  根据2016年环保部、工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可在2017年7月31日前凭2017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在2017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可在2017年7月3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6、珠海7月起实施新环保条例,大幅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可谓珠海有史以来最严厉的环保法规。《条例》首次纳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时应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备,对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行为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此外,条例还新增了两款专门针对噪声污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施工噪声控制制度。

  7、河南省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试点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

  近期,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环保厅联合印发VOCs收费政策文件(豫发改收费[2017]524号)。这是继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湖南、四川、天津、云南等省(直辖市)之后,全国第19个出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的省级地区(包括直辖市)。政策规定,河南省辖区的VOCs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征收排污费,确定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河南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先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VOCs收费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编辑:俞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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