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 ! 32人被集中宣判!
日前, 邢台法院组织第四批打击非法采砂集中宣判活动,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柏乡县人民法院、邢台襄都区人民法院、巨鹿县人民法院集中对7起 非法采砂案件进行公开宣判,3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杨某、陈某某、邵某某非法采矿案
2018年10月份以来,刘某某(已判刑)、崔某某(已判刑)在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临城县石城乡刘家辉村北和魏家辉村西南等区域非法采挖价值 225 673元的砂石。
非法采矿过程中,以每天200元的工资雇佣杨某负责日常管理;以每天600元的工资,雇佣陈某某、邵某某的铲车挖沙,其中自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5月17日陈某某工资51 000元,自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5月17日邵某某领取工资36 400元。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 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 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51 000元、邵某某的违法所得36 400元上缴国库。
2.孙某某、纪某某、纪某1、董某某非法采矿罪案
被告人孙某某在他人居间联络下,自己并帮助被告人纪某某、纪某1、董某某以 15000元/亩的价格分别租用黄某某占有的土地各1亩进行非法采砂。
上述人员全部支付租地款后,各被告人共同测量分割并通过抓阄确定各自非法采砂的土地。2019年2月至案发,孙某某、纪某某、董某某、纪某1在各自租用的土地上 非法采砂。
在非法采砂过程中,被告人及同案犯共同出资赔偿地邻损失及支付通行费,并互相望风放哨,使用对讲机等方式通风报信逃避检查。2019年5月23日,纪某某等人正在距离大沙河北坝六七十米的大沙河河道内侧非法采砂时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当场查获。截至案发形成了大面积不规则的采坑。采坑位于大沙河北岸河提内侧,紧邻河堤,属于禁采区。经邢台市国土资源测绘中心现场勘测,采坑地块总面积为6917.18平方米(合10.37亩),采矿量约为22134.98立方米;该采坑内的砂子经鉴定符合三类建设用砂标准。经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非法开采建筑用砂价值为1 106 749元。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评估,该砂坑的回填预算费用为610 416元,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评估费2000元。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0591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纪某某宣告的缓刑;被告人纪某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纪某1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告人孙某某、纪某某、纪某1、董某某各自退赔矿产资源损失 79 053.5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纪某1、董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各自采砂造成的砂坑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则各承担修复费用43 601元;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纪某1、董某某共同承担评估费2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纪某1、董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邢台市市级媒体就非法采砂的行为 公开赔礼道歉。
3.乔某某非法采矿案
被告人乔某某雇佣田某某、李某某、牛某某等人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20日在 汛期内且 采沙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仍在邢台市临城县临城镇东关村南汦河河道内非法采沙,涉案金额人民币1 163 800元。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乔某某到内丘县公安局河渠派出所投案。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乔某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乔某某违法所得 1 163 8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4.李某某、王某某、何某、方某某、吕某、刘某某、周某某、秦某某、李某、赵某某非法采矿案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何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吕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5.被告人赵某利、路某、王某、赵某扬、马某某、张某某非法采矿罪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利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路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扬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6.杨某某非法采矿案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将其采挖的矿山恢复原状(已履行);被告人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在邢台市市级媒体就非法矿的行为 公开赔礼道歉。
7.陈某1、陈某2、陈某3、郝某某、赵某某、韩某某、张某某非法采矿案
被告人陈某1在 未取得采砂许可的情况下,与陈某2商议合伙盗采河砂获利。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问,陈某1组织被告人陈某2、陈某3、郝某某、赵某某、韩某某、张某,多次夜间到107道跨沙河大桥与京广铁路跨沙河大桥之间大沙河河道禁采区内盗采河砂。期间,陈某1负责安排其他被告人的具体工作,并和陈某2负责放哨、卖砂;陈某3主要负责驾驶翻斗车将盗采的砂运至存砂点,并在前期装砂驾驶铲车装砂,2020年1月13日陈某3卖车后负责在存砂点看门;郝某某于2019年10月份加入,负责开铲车装砂;赵某某于2019年10月份加入,负责开后八轮翻斗车运砂,参与六次盗采河砂;张某于2019年10月底加入,负责望风放哨,后联系盗采砂石的土地;韩某某于2019年11月份加入,负责开后八轮翻斗车运砂,参与五次盗采河砂。陈某1与上述人员约定,铲车司机每晚工资300-400元,翻斗车司机每车报酬200元,在张某联系的采砂地点采砂张某每车抽取260元-300元的地钱,剩余利润由陈某1、陈某2均分。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认定,陈某1等人盗采河砂系三类建设用砂,经测绘,盗采河砂共计5569立方米,经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采河沙价值人民币 37.9573万元。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1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2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3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采矿罪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编辑:梁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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