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7年度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站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自2014年开始,每年开展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站点)的评审工作。示范企业的引领对预拌混凝土行业向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绿色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有力提升了示范企业的社会认可度。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将按《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站点)管理办法(试行版)》(详见附件1 )继续组织开展"2017年度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站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会员单位积极参加。
协会将利用报刊、网站、会议等宣传方式向社会统一宣传、推荐各示范企业。
一、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组长:吴文贵、徐永模
组员:曾庆东、韩先福、谭洪光、陈爱芝、刘建江、
武庆涛、张涛、陈访国、周嘉琦、李章建、刘光先、
杨根宏、高芳胜、唐晓丹、庄莉、齐广华、袁向前、
张建强、杜长峰、提军科、张蓓、任宝英
2.工作办公室
主任:师海霞
组员:管辰、申少伟、陈辉
二、申报时间
2017年度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申报时间为8月15日前,请申报单位于截止日期前将《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站点)申报表》(详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电子版)报送至工作办公室邮箱。
三、联系方式
单位: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南配楼3层1343室邮编:100044
联系人:师海霞 13911486875 申少伟 13124797743 崔晗 13641367912
电话:010-57811304
邮箱:ybhntfh@ccpa.com.cn, ybhntfh@126.com
四、附件
附件:1.《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站点)管理办法(试行版)》
2.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站点)申报表.doc
附件1:
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站点)
管理办法(试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预拌混凝土行业向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绿色发展,发挥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以下简称协会)决定开展"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站点)"的评审工作,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站点)的申报、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站点)每年评审一次,企业自愿申报,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使评审工作有序进行并使其具有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和权威性,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成立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站点)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省市相关行业协会、协会副理事单位为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站点)推荐单位。
第五条 领导小组由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及省市相关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
1.全面领导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站点)评审工作;
2. 设立工作办公室承担评审的日常工作;
3. 聘任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应与所评审的申报单位无利益关系;
4. 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 审定评审结论和异议处理结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预拌混凝土行业和相关领域的技术、管理等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申报项目材料的审查,提出评审结论。
2.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异议,并向领导小组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工作办公室由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的人员组成。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企业或站点需符合以下条件:
1.封闭料场;
2.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三级;
3.污水排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二级;
4.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5.工作场所环境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有害因素》GBZ 2.2;
6.安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三级;
7.具有完备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证书)
8.企业生产和管理应满足《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的二星或三星要求。(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结果)
9.获得绿色建材标识三星级企业优先获评。(有证书)
第四章 申报、推荐与评审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站点)的申报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与省市相关行业协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申报时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价材料。《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4需要电子版企业盖章扫描件)
1. 企业简介(包括设备型号和数量、人员组成、年产量等);
2. 关于环境、安全方面的评价证书或结果;
3. 近2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企业说明;
4. 关于废水、粉尘、噪音的处理措施详细说明、三废排放管理效果说明和相应检测报告;
5.企业场区视频(实拍视频,要求场区全景和体现企业清洁生产的细节措施,如废水回收、废渣处理、生产线上料和搅拌系统)。
第十一条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交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形式原则上以会议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四条 评审最终结果由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发布公告,并统一颁发证书。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站点)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评审结果通过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官方网站、预拌混凝土分会订阅号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工作办公室实名制书面提出,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提出答复意见。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提交复议,撤消本次评审资格。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负责解释。
编辑: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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